第一条 凡属本企业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
第二条
第三条 经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
第四条 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
第五条 经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档案明细表”(
第六条 第七条 第 第九条 (一)
(二)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号1)(三)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四)总(五)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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