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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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T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95 安全带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9155 高处作业吊篮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 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651 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的技术要求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 总则
3.1 通则
3.1.1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2电力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3.1.3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以及电力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部分的全部或有关部分。
3.1.4各级领导人员不应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部分外,有责任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部分。如发现有违反本部分,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3.2 厂区布局及工作场所
3.2.1厂区选址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总平面布局合理。竣工后,安全设施应经过竣工验收。
3.2.2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结构应倾斜、裂纹、风化、下塌、腐蚀的现象,门窗及锁扣应完整,化妆板等附着物固定牢固。
3.2.3寒冷地区的厂房、烟 、水塔等处的冰溜子,应及时清除,以防掉落伤人或压垮构建筑物。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气、漏水而造成的严重结冰,以防压垮房顶。
3.2.4厂区的道路应随时保持畅通。室外设备的通道上、厂区主要道路有积雪时,应及时清扫,室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铺撒防滑砂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
3.2.5 厂界的环境噪声应符合GB 12348 的相关规定。
3.2.6 厂区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229及DL 5027的相关规定。
3.2.7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高噪音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场所,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远离人员聚集场所。
3.2.8 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主控制室、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必须设有事故照明。工作地点应配有应急照明。高度低于2.5M的电缆夹层、隧道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3.2.9 室内的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
3.2.10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在楼梯的始级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3.211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当过道中存在高度低于2m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3.2.12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牢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3.2.13 所有升降口、大小空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不低于100mm高的脚步护板。离地高度高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应低于1200mm。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牢固的临时遮拦,并设有明显警告标志。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mm或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3.2.14 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3.2.15 楼梯、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3.2.16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吊设备。
3.2.17 在楼梯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时,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3.2.18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防护装备,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以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消防设施和防护装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3.2.19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存储藏室内。
3.2.20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含有毒有害工业油品的废弃擦拭材料,应设置专用箱收集,定期清除。
3.2.21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环境温度在25°C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不宜超过50°C。
3.2.22 道不宜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热管道或其它热体保温层外必须再包上金属皮。如检修时发现保温有渗油、应更换保温。
3.2.23 道的法兰、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擦净。
3.2.24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得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并沿两侧一定长度上涂以防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
3.2.25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安全阀应定期效验。
3.2.26冬季室外作业采用临时取暖设施时,必须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高处作业的场所必须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3.2.27进入粉煤仓、引水洞等相对受限场所以及地下厂房等空气流动性较差的场所作业,必须事先进行通风,并测量氧气、一氧化碳、可燃气等气体含量,确认不会发生缺氧、中毒方可开始作业。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络。进出人员应登记。
3.2.28在高温场所工作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
3.2.29主控室、化验室等必要场所应配备急救箱,应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3.2.30应根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2.31生产厂房装置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3.3工作人员得条件和个人防护
3.3.1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工作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从事其他工作。
3.3.2企业必须对所有新员工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部分和其他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学习本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3.3对外来参观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对外来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本部分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制定工作,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3.4与热力和机械相关的工作人员应按本部分每年考试一次。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
必须重新学习本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3.3.5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等,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3.3.6使用易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3.3.7使用有毒危险品(如氯气、氨、汞、酸、碱)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物质的特性及应急处理常识,防止不当施救。
3.3.8使用有放射性物质(如钴、铯)的人员,必须熟悉放射防护及应急处理常识。
3.3.9作业人员的着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材质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着长衣服、裙子。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作业接触高温物体,从事酸、碱作业,在易爆场所作业,必须穿着专用的手套、防护工作服。接触带电设备工作,必须穿绝缘鞋。
3.3.10油漆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工作人员戴口罩或防毒面具,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
3.3.1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带好安全帽。
3.3.12冬季室外作业,应做好防寒措施。
3.3.13工作服、专用防护服,个人防护用品应根据产品说明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换。
3.4设备的维护
3.4.1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在机器设备断电隔离之前或在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3.4.2禁止在转动中的机器上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品。
3.4.3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维修工作。维修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DCS系统操作画面也应设置“禁止操作”)切断电源、水源、气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上述闸板、阀门上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3.4.4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严禁将手伸入栅栏内。清试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严禁戴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3.4.5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3.4.6应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道的法兰盘、阀门附近;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附近;除氧器、热交换器、汽包的水位计以及捞渣机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3.4.7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要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3.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3.5.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应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3.5.2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3.5.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执行标准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3.5.4 严禁用湿手去摸触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
3.5.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漏时,应立即找电气人员修好,否则不准使用。不准使用破损的电源插头插座。
3.5.6 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空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M,跨越道路应大于6M。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3.5.7 厂房内应合理布置检修电源箱。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分级配置漏电保安器,宜采用插座式接线方式,方便使用。
3.5.8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
3.5.9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3.6工具的使用
3.6.1 简单工具
3.6.1.1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不完整的工具。
3.6.1.2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缺陷。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且头部用楔栓固定。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应大于安装孔的三分之二。锤把上不应有油污。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3.6.1.3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拦,以防碎片打伤他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3.6.1.4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3.6.1.5 使用撬杠作业时,支垫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或滚落。在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或滑脱。
3.6.2 磨削机具
3.6.2.1 使用前必须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机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储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应碰撞坚硬的物体。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他溶剂。
3.6.2.2 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其中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不应大于65°。砂轮应使用法兰盘固定,法兰盘的直径应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
3.6.2.3 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30°,应装设挡屑板。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
3.6.2.4 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托架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3mm。
3.6.2.5 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远离使用者方向。
3.6.2.6 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严禁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
3.6.2.7 除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
3.6.2.8 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
3.6.2.9 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削磨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应大于180°。
3.6.2.10 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
3.6.3 切割工具
3.6.3.1 使用无齿锯应符合3.6.2的规定。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火花飞溅方向不准有人停留或通过,并应该预防火花点燃周围物品。
3.6.3.2 使用手持切割机应遵循3.6.2的有关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现场应设置围栏或设置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逗留。
3.6.4 机加工设备
3.6.4.1 机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上或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安全考试合格。
3.6.4.2 机加工设备的本体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机外壳接地良好,不加防护罩的旋转连接部位楔子、销子不凸出。
3.6.4.3 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无连冲,制动器灵敏可靠。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3.6.4.4 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栏、罩齐全有效。夹、装装置完好,限位、联锁、操作手柄灵敏可靠。
3.6.4.5 使用钻床时,必须把工作固定牢固。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楚铁屑。
3.6.4.6 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严禁戴手套。
3.6.4.7 使用锯床时,弓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3.6.5 电气工器具
3.6.5.1 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6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不应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有接头。
3.6.5.2 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找人专业人员修理。
3.6.5.3 严格使用I类电器工具。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
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使用漏电保安器。漏电保安器应进行定期试验检查。
3.6.5.4 电器工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在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他保护措施。工作中不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器工具的电源。
3.6.5.5 使用塑料外壳的电器工器具应防止碰、磕以免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
3.6.5.6 使用电器工具时,不应提着电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器具,应该做好防止感应最楼的安全措施。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器工具的电源。
3.6.5.7 使用电钻等电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装卸钻头应在断电情况下惊醒,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他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
3.6.5.8 使用电剪时,应先根据工件厚度调节刀头间隙。操作时应渐进用力,当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3.6.5.9 在金属容器内和狭窄场所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器工具,或选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不间断的监护,监护人可以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
3.6.6 行灯
3.6.6.1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粉煤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的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3.6.6.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应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
3.6.6.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3.6.6.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应使用三项插头。
3.6.7 射钉
3.6.7.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口对人。
3.6.7.2 击发时,应将射钉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发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6.7.3 射钉弹应随用随发。在更换零件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射内均不应装有射钉弹。
3.6.8 高压清洗机
3.6.8.1 使用高压清洗机前,应检查电气部分绝缘良好,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或强行拖拉,禁止使用不合适或有缺陷的软管。
3.6.8.2 高压头固定不牢不准加压。加压过程应缓慢进行,不应突然加压,不应超过铭牌最大压力。
3.6.8.3 操作配的工作人员应有固定的立足点,严禁把高压水对人或电气设备。
3.6.9 气(风)动工具
3.6.9.1 不熟悉气、风动工具应使用干燥的压缩空气。风动工具的送风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以拆装软管;工作中禁止采用弯折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
3.6.9.2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卸。
3.6.9.3 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所使用风动工具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或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
3.6.9.4 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所使用风动工具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或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
3.6.9.5 气压大于0.2MPa时,不应用供气管路中的压缩空气清洁机器和吹扫。
3.6.9.6 修理后的工具应惊醒试运转,试运转应在有防护的封闭区域内进行。
3.6.9.7 在梯子或移动平台上使用风动工具,必须将梯子或平台固定牢固。
3.6.9.8 禁止使用氧气瓶等高压气源作为风动工具气源。
3.6.10 喷灯
3.6.10.1 使用喷灯的人员应熟悉喷灯使用方法。
3.6.10.2 喷灯使用前应检查: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溶剂的3/4;加油的螺丝塞应拧紧。
3.6.10.3 在喷灯工作时,严禁将喷嘴对人或易燃物品点火,工作地点不应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尽可能保持空气流通。
3.6.10.4 严禁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3.6.10.5 不应该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油筒内压力不应过高。
3.6.10.6 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3.6.10.7 喷灯用完后,应消压,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4 工作票
(以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工作票管理标准为准)
5贮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5.1基本规定
5.1.1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信设备。
5.1.2各工作场所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应有良好的照明。
5.1.3严禁止在运煤设备运行中进行任何检修或清理工作。
5.1.4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1.5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由电气人员拉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接地线接地。
5.1.6严禁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或行走。必需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5.1.7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并在周围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5.1.8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
5.1.9斗轮机、皮带等贮运煤设备开动前,必须进行音响警示,管理部门应对持续时间、间隔
时间、次数等进行详细规定。
5.2厂内铁道
5.2.1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5.2.2 沿铁道两侧的人行道,应保持畅通。当机车来到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轨道中心线与道边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6m,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5.2.3与运煤无关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运煤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严禁任何人上下车辆、作业或跳车。
5.2.4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工人不准靠近车辆。
5.2.5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不准从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行。
5.2.6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5.2.7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
5.2.8 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机车可靠制动,将车门上锁。
5.2.9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
5.2.10 厂内铁道或迁车台运行中,火车两侧安全距离不准行人或车辆通行。
5.2.11 发电厂应制定关于车辆高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5.3储煤场
5.3.1 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道路应畅通。
5.3.2储煤场不得超设计能力存储。储煤场内煤堆底部与靠近煤堆的铁轨、非承重挡风墙、干煤棚、立柱支架等之间至少应有1.5m的距离,如有装煤或卸煤的机械(如坦克抓煤机、推煤机等)需要在其间进行工作时,还应适当放宽。
5.3.3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不宜大于200mm×200mm。
5.3.4 寒冷地区的发电厂,卸煤车内冻煤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
5.3.5工作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时要注意站的位置,以防跌倒伤人。
5.3.6 堆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坡(不宜超过60度),以防坍塌伤人。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可能时,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人员和车辆从上部或下部靠近陡坡。
5.3.7 卸煤工应熟悉各种型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人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
5.3.8卸煤工应从车箱上脚蹬上下煤车,严禁从车上跳下。
5.3.9禁止在一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应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
5.3.10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5.3.11 用小推车人工推煤或机车推煤时,前后车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宜小于10m),禁止蹬上推煤车。煤车应有刹车装置,禁止使用损坏了的煤车。上煤坡道不准超过35度,煤车后不准有人员通过或停留,以免滑车伤人。
5.3.12装有煤气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定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
5.3.13煤场存煤应及时倒烧,防止存煤积煤自燃。发现积煤自燃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灭火,防止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气体中毒,不应将已燃存煤上至皮带。
5.3.14 存煤自燃时,禁止在煤堆正上方作业及灭火,防止坍塌。
5.3.15 卸汽车煤时,严禁在汽车行走中打开马槽,人员应远离推煤机拖动的载重汽车。
5.4 各式运煤机
5.4.1 所有运煤机(如龙门抓煤机、坦克抓煤机、扒煤机、推煤机、斗轮机、螺旋卸煤机、翻车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刹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应禁止使用。
5.4.2 斗轮机、桥式龙门抓煤机等转动机械停止工作时,必须将轮斗放置有可靠支点的位置固定并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
5.4.3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准在运行中的运煤机旁逗留。在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严禁人员通过或逗留。
5.4.4 司机开动运煤机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方可起动。
5.4.5 除当班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动运煤机。运煤机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各式运煤机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了望或走出操作室。
5.4.6 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5.4.7 当司机离开运煤机时,应将电源切断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开时,应将运煤机驾驶室的门上锁。
5.4.8 坦克抓煤机在抓斗抓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
5.4.9 推煤机上下煤堆及在煤堆上工作时,应注意坡度和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以防推
煤机翻倒。在煤堆上作业时,推煤机距煤堆边缘要保持一定距离。
5.4.10 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严禁任何人跨越钢丝绳。停用时,无关人员不准跨越钢丝绳。
5.4.11 更换钢丝绳时,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时应戴手套。
5.4.12 轮斗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推土机配合轮斗机作业时,应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离。
5.4.12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手动限位器处于备用状态;
b)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不准翻卸不符合要求的煤车;
c)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d) 翻车机回转到90°后,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设置有效的防止自翻转的装置,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工作;
e) 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电源,挂警告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f) 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入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行之前退翻车机工作区域。
5.4.14 螺旋卸煤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螺旋卸煤机的起降限位装置和车门闭锁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b)螺旋卸煤机在工作前必须检查确认上部无人工作,螺旋位于限位位置。警示铃停止后方可开动螺旋卸煤机;
c) 汽车螺旋卸煤机下方煤箅子应及时清理,防止运煤汽车进入卸车区域时与螺旋卸煤机发生生碰撞;
d) 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高度限位,停放在规定位置;
e) 禁止用螺旋卸煤机从事运送人员、吊起重物、推拉车皮等无关工作。
5.5 运煤皮带
5.5.1 运煤皮带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5.5.2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和紧急停运的“拉线开关”。皮带上方适当位置宜安装高置停运装置,以备紧急时刻自救。各段皮带及转运站等重要场所应设有皮带起动的警告电铃。相关管理部门应明确规定起动预警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
5.5.3 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
过通行桥。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应敞口运行。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
5.5.4 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涂油膏等防滑物料。皮带在运行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人工取煤样或检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5.5.5 人工疏通下煤管时应站在平台上,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5.5.6 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5.5.7 运煤皮带和滚筒上,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5.5.8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运煤皮带的通廊及各种有关设备的室内通行或逗留。外人进入以上地点时,应先得到值班人员的许可,并遵守注意事项。
5.5.9在拨煤小车的车轮前,应装清道器,以防小车行走时伤人。
5.5.10 带式磁性除铁器传动轮周围应有防护罩,并有防止运行中的除铁器上铁物飞出伤人的措施。
5.5.11 在清理振动筛、碎煤机设备时,应待设备完全停稳后,做好安全措施才能进行清理。
5.6原煤斗
5.6.1 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取下。检修中如需箅子取下则应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5.6.2 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5.6.3 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5.6.4 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将煤斗内的原煤用完,关闭煤斗出口的档板,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5.6.5 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在特殊情况下,需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工作时,必须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a)防止煤斗内co等有害气体中毒。
b)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c)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2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d) 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
e) 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重新盖好并拴牢;
f) 当发生异常时,禁止采用不当方法施救,以免事故扩大。
5.6.6 锅炉停用时间较长时,应将煤斗原煤烧尽,防止积煤自燃。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5. 7 储煤筒仓
5.7.1 筒仓下部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牌,筒仓顶部防爆窗外“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
5.7.2 储煤筒仓进料前应确认该储煤筒仓下无任何人员。
5.7.3 不准移动储煤筒仓进口的箅子,以防人员落入储煤筒仓。
5.7.4 储煤筒仓堵塞时,应用压缩空气等破拱,不准任何人进入储煤筒仓内戳煤。
5.7.5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时应采取防止煤块飞溅及滑仓伤人的措施,并应保证工作必须至少2人进行。
5.7.6 处理储煤筒仓搭桥前,必须将与储煤筒仓相对应的皮带开启后,方可进行,严禁在皮带停止时处理。如发生滑仓,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气源阀门,并就地停止储煤筒仓下的皮带运行。
6燃油(气)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6.1 基本规定
6.1.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部分附录B的规定。
6.1.2 发电厂内应划定燃油(气)区。燃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应办动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燃油母管检修时,应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单元燃油(气)母管管段和支线。
6.1.3 必须制定燃油(气)区出入管理制度。非值班人员进入燃油(气)区人员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施,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并在入口处释放静电。
6.1.4 燃油(气)区的一切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空调机、电话、门窗、电脑、手电筒、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当储存、使用油品为闪点不小于60℃的可燃油品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讯设施可以不使用防爆型,但设施的选用应符合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6.1.5 燃油(气)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树木等易燃物品,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筑。
6.1.6 燃油(气)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燃油(气)区宜安装在线消防报警装置。
6.1.7 燃油(气)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并经常保持畅通。燃油(气)区内禁止电瓶车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下加装防火罩。
6.1.8 卸油区及燃油(气)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燃油(气)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燃油(气)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燃油(气)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热力管道尽可能布置在燃油(气)管道的上方。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6.1.9 燃油(气)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6.1.10 参加燃油(气)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气)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气)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气)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6.2卸油工作
6.2.1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6.2.2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应不超过45℃,重油不应超过80℃。
6.2.3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6.2.4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在正常作业状态时,卸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6.2.5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在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执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6.2.6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在大于5Ω。
6.2.7 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应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内燃机车应配带好灭火器。油区内禁止溜放车。
6.2.8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6.2.9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6.2.10 卸油过程中,现场必须有人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6.2.11 禁止在可能发生雷击或附近存在火警的环境中卸油作业。
6.2.12 油船、汽车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应接地。
6.3燃油的储存管理
6.3.1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防火堤(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消防规定。
6.3.2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下列检查;
a)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b)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6.3.3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6.3.4 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6.3.5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6.3.6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7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7.1 基本规定
7.1.1 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应戴好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护眼睛。严禁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
7.1.2 对于循环流化床等正压锅炉,巡检时应避免在封闭的人孔门及炉膛连接的膨胀节期停留,在锅炉运行时,严禁打开任何门孔。
7.1.3 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严禁打开检查门。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应缓慢小心,工作人员应站在门后,并选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7.1.4 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7.1.5 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操作阀门时应缓慢小心。
7.1.6 当锅炉濒临灭火时,禁止投油、气助燃。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5min),方可重新点火。
7.1.7 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
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
7.1.8 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异物。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7.1.9 在锅炉运行中,不应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正确使用防烫伤护具,由专业人员操作,方可进行处理。
7.1.10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压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级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不大于5.884Mpa的:0.294Mpa;
额定汽压不大于5.884Mpa的:0.490Mpa。
7.1.11 安全门必须按照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定期进行排汽试验。
7.2 吹灰
7.2.1 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
7.2.2 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退)出吹灰管。
7.2.3 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7.2.4 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吹灰。
7.2.5 吹灰器管路应进行定期检查。
7.2.6 使用燃气吹灰器的,旋置燃气的房子、燃气管道的布置应远离火源和热源,在显眼的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并定期进行泄漏检测,发现泄漏应及时进行处理。
7.3 排污
7.3.1 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7.3.2 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帮助开启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7.3.3 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7.3.4 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7.3.5 当排污池周围有塌陷时,应扩大警示范围,防止进一步塌陷造成人员伤害。
7.4 除焦
7.4.1 除焦工作,应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7.4.2 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生结焦时,应尽快安排停炉处理。锅炉停运后,必须等锅炉冷却后方可进入。如果是炉膛床面结焦,清焦时应防止表面塌陷,并做好回料管落渣的防范措施。如果是分离器或回料阀内结焦,必须由上面进行除焦,逐步向下,并做好防止塌陷的措施。
7.4.3 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7.4.4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7.4.5 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7.4.6 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运行值班人员同意。除焦时,运行人员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
7.4.7 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梯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
7.4.8 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用毕应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
7.4.9 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停炉采用水力除焦时应做好防止烫伤的措施,进入炉内人工除焦时,应防止高空掉焦和渣井坍塌。
7.4.10 除为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焦口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7.5 除灰、渣
7.5.1 担任除灰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及训练。
7.5.2 除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
7.5.3 除灰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应完整、牢固,使用前应检查。
7.5.4 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除灰。除灰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的负压。
7.5.5 除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必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7.5.6 除灰前应先通知运行人员,在工作现场应有明显的提醒标志。除灰完毕后也通知运行人员。
7.5.7 放灰时,除灰设备的排灰沟附近禁止工作或逗留。
7.5.8 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应缓慢开启,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
7.5.9 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应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侧,斜着使用工具。
7.5.10 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应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除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交随时清除。
7.5.11 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1.5m~2m,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事故排渣至地面的灰堆,如其温度较高,可能烫伤人员或相起火灾时,装车前应用水进行冷却。冷却灰尘堆时,禁止直接将水冲入灰堆,应采取从外到里逐步冷却的方法。
7.5.12 运灰铁道应平坦并应保持畅通,应及时清除散落灰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可撒上炉灰以防滑倒。
7.5.13 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
7.5.14 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7.5.15 从锅炉的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7.5.16 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应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发现有红煤,应用水浇灭。
7.5.17 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沟内。
7.5.18 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7.5.19 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好有色防护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戴防爆面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
7.5.20 循环流化床锅炉必须配备冷却介质流量控制功能。实现冷却介质控制门关闭与冷渣器开启闭锁,同时实现冷却介质流量低、温度高跳冷渣器等保护功能。主床排渣时,必须保证冷渣器在投运状态,渣温能够降到允许的温度。外置床事故排渣口周围必须设置固定的围栏,事故排渣时现场必须有人监督,放出的渣料应冷却至常温后才可清理。
7.5.21 禁止在运行机制中的捞渣机周围长时间的停留,防止人员烫伤。
7.5.22 不停炉进行捞渣机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大焦块坠落渣船飞溅伤人。不停炉检修干渣机时应带空气呼吸器,防止烫伤。
7.6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7.6.1 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在有积粉自燃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起动。
7.6.2 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的厂房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
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他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
7.6.3 在球磨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
7.6.4 禁止在制粉设备附近吸烟在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生产领导的批准。
7.6.5 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止警告牌,并应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伤人。
7.6.6 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煤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7.6.7 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门,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不应正对电缆或电缆桥架。
7.6.8 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应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7.6.9 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或清理干净。
8 锅炉设备的检修
8.1 基本规定
8.1.1 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把该锅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并打开门后疏水门。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8.1.2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将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增压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8.1.3 进入循环流化床炉膛内部检修时,必须将炉膛出口及分离器入口烟道进行有效的隔离,防止工作人员高空坠落或防止高空落物。分离器内有检修工作时,禁止人员进入回料阀内工作,如果必须进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8.1.4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制定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8.1.5 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应与运行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1.6 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
8.1.7 进入炉内、锅内(汽包)、烟风道、回转式预热器、除尘器、煤粉仓等封闭空间内工作时,工作人员至少2人以上且外面必须有1名工作人员监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必须清点人员及工具,确保不遗留在工作室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确认没有人、工具或杂物遗留后立即关闭。
8.2 燃烧室的清扫与检修
8.2.1 进入燃烧室进行工作前,应先通过人孔、手孔、看火孔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打落。
8.2.2 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除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将灰坑除来,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8.2.3 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8.2.4 在燃烧室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同时,落在脚手架上的灰焦应及时清除,以防超过脚手架的荷重。炉内升降平台使用前应加强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1人进入炉内升降平台作业。
8.2.5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8.2.6 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8.2.7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燃烧室是否能安全地进行工作,并检查燃烧室和第一段烟道内的灰和焦渣是否已清扫干净,然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如需对锅炉进行紧急检修而未能预先清扫燃烧室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查明燃烧室内确无悬挂着的大块焦渣,没有积存的热灰和焦渣,没有损坏的炉墙、石旋砖等以及其他可能落下的物件,并按8.1.1、8.1.2、8.1.3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8.2.8 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设110V、220V临时性的固定电灯,电灯及电线须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必须由检查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电移动110V、220V的临时电灯。
8.2.9 在燃烧室内工作如需要开动吸风机以加强通风和降温时,应先通知内部工作人员撤出。
8.2.10 燃烧室内调换炉管、水冷壁管或拆砌炉墙时,如没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下面不准有人工作。
8.3 烟道、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的检修
8.3.1 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安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应立即除掉。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含有大量可燃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起来,因此在清除时应特别小心。
8.3.2 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空气门或抬起安全门,省煤器内应没有压力。
8.3.3 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应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放置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热灰烧坏。
8.3.4 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近人孔门的地方,经常和在烟道内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
8.3.5 清扫、检修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方可启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8.3.6在烟道内检修时,应在靠近垂直烟道1m的水平烟道处加装可靠的临时护栏,以防人员坠落。
8.3.7 清扫烟道工作,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内。
8.3.8 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8.3.9 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先清扫烟道,如因工作紧急不能预先清扫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8.1.2、8.1.3、8.1.4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烟道灰斗内的灰渣,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事先清除。
8.3.10 在烟道内检修工作前,应检查脚下支持板牢固可靠,防止塌落摔伤。
8.3.11 在受热面的管子上工作时,应铺上脚手板,并固定牢固。
8.4 煤粉仓
8.4.1 锅炉停用时间较长时,应将煤粉仓煤粉烧尽,防止积粉自燃。发现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粉仓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粉时,禁止入内。
8.4.2 严禁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将仓内煤粉用尽或放光。
8.4.3 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连通该煤粉仓内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闭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才可进行工作。
8.4.4 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应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有2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应抓紧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并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应能听见,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把工作人员救上来。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应使用梯子上下。
8.4.5 清扫煤粉仓是地,严禁在仓内或仓外附近吸烟或点火。禁止将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煤粉仓内。
8.4.6 如煤粉仓四角有积粉工作人员需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应放置牢固。铲除积粉应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8.4.7 清扫过程中如发现煤粉仓残留的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用蒸汽或二氧化碳灭火。
8.4.8 煤粉仓清扫工作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检修结束时,应清点人数。
8.4.9 煤粉仓内的照明必须使用12V行灯,橡皮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行灯不准埋入积粉内,防止积粉自燃。
8.5 受热面的清洗和汽包内部的检修
8.5.1 锅炉放水和冷却后,在打开汽包人孔门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按8.1.1的要求检查该炉应与各管道可靠地隔断,并检查压力表指示为零。
8.5.2 打开汽包人孔门时就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将人孔门打开,不可将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子将人孔门系牢,以便稳妥地放在汽包内。
8.5.3 工作人员进入汽包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包内的温度,不宜超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在汽包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8.5.4 进入汽包的工作人员,应穿专用工作服,以防杂物落入炉管内。在汽包内工作时,应有一人在汽包外监护。工作中断时,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数和工具,确认无人或工具留在汽包内时,应关闭汽包门并加盖封条。
8.5.5 汽包内禁止放置电压超过24V的电动机。电压超过24V的电动机只能放在汽包外面
使用。
8.5.6严禁在汽包内充氧作业。
8.5.7使用高压水清洗受热面工作开始前,应检查洗管器的电动机、水泵、电线和行灯是否完好,电动机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刀闸及开关应有良好的绝缘把手。
8.5.8 如使用高压水洗管器清洗受热面管时,应有人负责高压水阀门的开关工作,按清洗工作人员的要求开关阀门。在高压水洗管器未牢固固定前,严禁开启水门。操作水门开关人员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8.5.9 采用化学清洗时,禁止在清洗系统上进行明火作业和其他工作。在加药处及锅炉顶部严禁吸烟。充酸时应防止焊口泄漏造成的设备或人身伤害。
8.6 转动机械的检修
8.6.1 所有转动机械(如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碎渣机等),在开始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3.4.3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机组运行中对单侧风机进行检修时,应采取牢靠的防止设备自转的措施。禁止采用电机冷却风扇叶轮制动转子。
8.6.2 有关值班人员应将停止转动机械的原因和隔离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正式通知并收回工作票,至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确已离开有并设备后,才可以取下警告牌,恢复设备的使用,并记入运行日志内。
8.6.3 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应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
行,检修工作人员不准自己进行试运行的操作。
8.6.4 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应恢复防护装置,否则不准起动。
8.6.5 吸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检修后,在试运行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燃烧室、烟道、空气预热器等处确已无人工作,方可试运行。
8.6.6 在转动机械试运行起动时所有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并有一人站在事故按钮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8.6.7 不应在电动机和热机转动设备连接的情况下试转电机的转向。
8.7 水压试验
8.7.1 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一切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升压前应检查炉内各部位不应有其他工作人员,如有,应通知他们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开始升压。
8.7.2 省煤器减温器单独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汽包内有人工作,在开始进水前工作负责人必须通知汽包内的工作人员离开。
8.7.3 水压试验进水时,管理空气门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
8.7.4 禁止在带压运行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丝等工作。如需不放水紧螺丝,应先将压力降到符合7.1.9的规定。
8.7.5 水压试验后泄压或放水,应检查放水总管处无人工作,方可进行。如检修人员进行操作,刚应取得运行班长的同意。放水完毕后,应再通知运行班长。
8.7.6 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方可进行检查。双色水位计不应进行超压试验,防止玻璃碎裂伤人。
8.8 安全门的检验
8.8.1 安全门检验工作应在水压试验后进行。
8.8.2 安全门校验时应保证运行人员与现场校验人员通讯畅通,并安排一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8.8.3 现场校验人员应作好噪音防护措施并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待检验的安全门附近严禁站人。
8.8.4 实际排汽试验前必须充分暧管,冬季校验前应确保室外疏水管及消音器孔未堵塞。
8.8.5 安全门不启座时,禁止用敲打阀门的方法助力起跳。封闭式锅炉校验安全门时应打开窗户通风,防止蒸汽外泄烫伤。
9 环保设备运行及检修
9.1 基本规定
9.1.1 在脱硫塔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应将与该脱硫塔相连的石灰石浆液进料管、石膏浆液排除管、事故浆液排出管、事故浆液进入管、出入口烟道的阀门或挡板门关严并上锁,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停止该脱硫塔的增压风机、浆液循环泵、氧化风机、烟气换热器(GGH)、脱硫塔搅拌器等设备的运行,并将各设备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9.1.2 在脱硫吸收塔内动火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相应区域内的消防水系统、除雾器冲洗水系统的备用状态。除雾器冲洗水系统不备用时,严禁在吸收塔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期间,作业区域、吸收塔底部各设置一名专职监护人。
9.1.3 工作人员进入各类除尘器、脱硝设备、脱硫设施检修工作前,必须将对应的锅炉的吸风机、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9.1.4 不停锅炉运行进行袋式除尘器个别烟气室的检修时,必须将要检修的袋式除尘器烟气室对应的烟道进出口挡板门关闭、切断挡板门电源,并挂上警告牌。
9.1.5 进入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脱硝反应器内检修时,先进行充分的通风降温,除尘器内的温度应在40℃以下,否则不准进入内部进行检修工作,若必须进入40℃以上的除尘器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进行。
9.1.6 工作人员进入脱硫系统增压风机、烟气换热器(GGH)、脱硫塔、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
9.1.7 工作人员进入气力输灰系统储灰罐内检修工作前,必须将进入到该储灰罐的气力输灰仓泵停止运行或将干灰输送管道切换到其他储灰库,将输灰管道阀门关闭(电动门应将电源切
断),并挂上禁止开关的警告牌。
9.1.8 工作人员进入脱硝储氨罐内检修工作前,必须把罐内剩余的氨气清除干净与该罐相连的管道阀门关闭,并挂上禁止开关的警告牌。
9.2 电除尘器运行与检修
9.2.1 在电除尘器运行时严禁打开人孔门,严禁对阴极系统进行检修。
9.2.2 进入电除尘器本体检修时,必须停止锅炉吸送风机运行,微开吸送风机出入口挡板。当本体内温度降至40℃以下时,方可进入本体工作,如因工作需要,本体内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自身身体情况轮流工作和休息。超过50℃时,严禁进入本体内工作。进入本体工作时,应由专人负责进出本体人员的管理登记工作,每次进出本体由本人签名。
9.2.3 进入本体工作人员应穿连身工作服,戴防尘口罩。
9.2.4 进入本体检修人员随身携带的移动照明必须为36V以下。
9.2.5 工作人员进入电除尘器本体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除尘器阴极与接地网的接地线连接可靠,并用接地棒将阴极对地放电。检查阳极板、阴极线及灰斗积灰确已清理干净,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检修工作(如阳极板、阴极线及灰斗积灰不能清理干净,应采取防尘、防跌入灰斗的措施,方可进入本体内部施工)。灰斗料位计采用放射性核料位计的要可靠过去时行隔绝,防止对检修人员产生伤害。
9.2.6 在电除尘器本体内部工作需要开动吸风机时,必须先通知内部工作人员撤离本体,待
吸风机停止及出入口挡板微开,本体内部灰尘减少,温度下降后再进入。
9.2.7 在本体内部检修阳极板和阴极线时,必须带好工具袋,禁止将焊条头、螺栓、螺母及其他杂物掉入灰斗或搭接在阴极框架上,工作点下面严禁站人。
9.2.8 检修整流变压器及高压隔离开关时,必须停止整流变压器运行,并做好高压设备接地措施后方可进行。多台整流变压器共处一室时,应停止该室所有整流变压器运行,并做好高压设备接地措施。
9.2.9 电除尘器检修结束试运振打、运行空载升压试验前,检修负责人必须对本体内部详细检查一次,确认检修人员全部离开除尘器内部,人孔门全部关闭螺栓拧紧后,可进行升压试验。
9.2.10 电除尘运行检修或更换整流变压器出口阻尼电阻时,应将高压隔离开关打到接地位置,并通过临时接地线可靠接地。若阻尼电阻位于电场侧,还应将两侧电场停运,做好接地措施。
9.3 气力输灰系统运行与检修
9.3.1 电动锁气器(卸灰机)运行中,严禁将手伸和锁气器内部检查叶轮转动情况,或在运行中将手伸入电气锁气器内清除杂物。
9.3.2 仓泵在运行中,严禁拆卸与仓泵连接的管道、阀门和手孔,严禁对法兰密封进行更换检修。
9.3.3 仓泵在运行中严禁打开人孔门,防止干灰喷出伤人。
9.3.4 储灰库在运行中严禁打开人孔门,防止烟尘飞扬和人员跌落灰库。
9.3.5 输灰管道在运行中,严禁对漏灰处进行补漏,防止干灰喷出伤人。
9.3.6 进行仓泵检修时必须将进料阀、出料阀、进气阀关闭,并挂“禁止操作”警示牌,必须将排气阀打开,并挂上“禁止操作”警示牌。
9.3.7 进入仓泵内检修前,应高尔夫球灰全部输送干净,如不能将灰全部输送干净,应做好清灰准备工作,防止发生扬尘。
9.3.8 在进行电动锁气器检修时,应将灰斗灰卸净或将灰斗下部插板门关闭。
9.3.9 在进入灰库检修时,必须将灰库气化风机停止运行,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启动”警示牌。或将进入灰库风管道阀门关闭,并挂“禁止操作”警示牌。
9.3.10 在进行灰库检修时,严禁在灰库内有积灰情况下进入灰库内作业。在无法清除积灰时,必须做好防尘、防人员跌入灰库的措施,在有专人负责监护情况下,方可进行灰库内检修作业。
9.3.11 灰库检修结束后,应清点人员及工具,严禁将杂物遗留在灰库内。
9.3.12 在对灰库卸灰装置进行检修时,必须将卸灰装置电源关闭,并挂上“禁止操作”警示牌。
9.3.13 灰库检修时,必须在人孔门周围设好护栏,并挂警示牌,防止人员跌落。
9.3.14 严禁在仓泵泵体、压缩空气储气罐随意开孔,严禁在泵体上随意焊接部件。如需开孔或进行焊接工作必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
9.3.15 仓泵检修结束后,必须将仓内杂物清理干净,经检修负责人检查后关闭人孔门。
9.3.16 严禁用大锤敲击仓泵泵体。
9.4 袋式除尘器运行与检修
9.4.1 袋式除尘器运行中,严禁将运行室人孔门打开。
9.4.2 在不停止吸风机运行情况下,对袋式除尘器某个室进行检修,必须将与该室相连的进出口烟道挡板门全部关闭,并切断电动执行器电源,挂操作警示牌,必须做好良好通风,当温度低于40℃时,方可进入除尘器净气室内作业。
9.4.3 进行袋式除尘器入口烟道、气流均布板、烟气室检修时,必须做好防止火花进入除尘器滤袋区域的措施。
9.4.4 在进入袋式除尘器净气室内检修作业时,严禁带入火种。确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防止着火的措施。
9.4.5 袋式除尘器检修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对人员、工具进行清点,防止工器具落入滤袋中。严禁用水冲洗滤网。
9.5 锅炉烟气脱硫系统运行与检修
9.5.1 脱硫系统运行时,严禁关闭与该套脱硫系统相连的出、入口烟道挡板门;严禁停止脱硫塔系统上全部浆液循环泵的运行;严禁停止烟气换热器的运行。
9.5.2 石灰石制浆系统斗提机运行时,严禁打开手孔进行检查。
9.5.3 石灰石卸料机在运行时,严禁打开手孔,伸手检查卸料机内部叶轮。
9.5.4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烟气系统(包括原烟气烟道,净烟气烟道、脱硫塔、烟气换热器、增压风机等)作业时,必须经过充分的通风换气、排水后方可进入。进入该系统作业的人员必须登记,外部必须留有人员进行联系、监护。
9.5.5 在脱硫烟道内部作业必须使用12V的防爆照明灯具。
9.5.6 在进入原烟气烟道,净烟气烟道、脱硫塔、烟气换热器(GGH)、增压风机内作业时,检修负责人员应对带入的工具进行登记,检修结束后将工具及杂物全部带出容器。
9.5.7 所有胶衬、涂磷的防腐设备上(如脱硫塔、球磨机、衬胶泵、烟道、箱罐、管道等),不应做任何焊接工作,如因设备系统必须进行焊接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程序。焊接作业结束后,应对焊接及其影响部位重新防腐处理。
9.5.8 进行脱硫塔检修时,必须先将脱硫塔内浆液全部排除,否则严禁进入脱硫塔内作业。
9.5.9 进行脱硫塔除雾器和喷淋系统检修时,严禁动火。
9.5.10 严禁在除雾器上站人或堆放物料。
9.5.11 进行斗提机检修前,应停止进料,斗提空转2周后,检修人员方可打开人孔门进行检修。斗提机检修时应做好防止上部落物的措施。
9.5.12 进行石灰石破碎机检修时,严禁向破碎机入口卸石灰石。
9.5.13 进行具有放射性的密度计检修、维护时必须由取得相关资证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检查。
9.5.14 在脱硫烟气系统检修结束后,检修负责人必须清点检修人员,确认全部从容器出来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9.5.15 石灰石浆液和石膏排出系统停止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顺控程序操作,每次必须对系统内部进行充分的水冲洗,以免积浆造成设备、管道系统的堵塞。
9.5.16 冬季在寒冷地区,停止脱硫系统运行后,必须将管道内冲洗水及时排放干净,以免将管道冻坪、塌落。
9.6 水力除渣系统运行与检修
9.6.1 严禁在脱水仓运行时(未进行析水前)打开排渣门。
9.6.2 严禁在浓缩机内动火作业(内有玻璃钢斜管组件时)。如需要动火,应做好防止点燃玻璃钢斜管组件的措施。
9.6.3 严禁在浓缩机玻璃钢斜管组件上踩踏,如需在其上作业时,应做好防止塌落的措施。
9.6.4 冬季天气寒冷地区,停止浓缩机、脱水仓运行后,必须将水全部排净,防止冻结、塌落。
9.6.5 停止输渣管道、输浆管道运行后,必须用清水冲洗管道,防止渣浆堵塞管道。冬季要及时将管道内冲洗水放净,防止冻结、塌落。
9.7 液氨法烟气脱硝运行与检修
9.7.1 运送液氨和氨水的汽车槽车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站台卸车人员的指挥,汽车押运员只负责车上软管的连接,不准操作卸车站台的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罐区卸车人员负责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开关操作。
9.7.2 汽车槽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装卸过程中严禁启动车辆。
9.7.3 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连接应牢固,阀门应逐渐开启。如有泄漏应及时消除。
9.7.4 卸车时应保留罐内0.05Mpa以上的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9.7.5 液氨卸料时,应排尽管内残余气体,严禁用空气压料和用可能引起罐内内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液氨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炎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的惰性气体压送。
9.7.6 液氨卸料时,押运员、罐区卸车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9.7.7 液氨卸料速度不应太快,且要有静电导除设施。
9.7.8 当贮罐液位达到安全高度以后,禁止往贮罐强行卸料。
9.7.9 槽车内的物料必须卸净,然后关闭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9.7.10 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9.7.11 卸车结束后,押运员应将罐车所有配件及卸车记录随车返回。
9.7.12 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
9.7.13 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
9.7.14 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
9.7.15 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或其他容器。
9.7.16 严禁在生产装置区、卸车站台清洗和处理剩余危险物料作业,也不应随意用装置区内的消防水、生产用水冲洗车辆。
9.7.17 卸料完毕后、槽车应离开卸车站台。
9.7.18 液位计爆裂时,应带好防毒面具、胶皮手套,打开水喷头,迅速关闭液位计的上下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倒罐操作。
9.7.19 液位计失灵时,关闭气相阀门,从液位计底部排放污物,或关闭液相阀门,用气相压力从液位计底部排放阀排出污物。
9.7.20 温度过高,可以打开液氨储罐的喷淋系统,对液氨储罐进行喷淋降温。
9.7.21 液氨管线突然发生爆炸或发生大量氨气泄漏时,抢修人员应戴好防毒面具,判别事故部位,切断液氨、气氨来源。及时打开水喷淋系统,喷水吸收泄漏的氨气。及时报告值班长,并与相关岗位联系。
9.7.22 运行人员必须经常注意检查各储罐的压力计、液面计、温度计等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如有异常及时消除。
9.7.23 所有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9.7.24 从事氨区运行操作工作和检修工作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着装,上岗时必须携带有关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各个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在岗劳动保护用品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9.7.25 储氨罐、以氨为介质的设备、氨输送管道及阀门等动火检修时,必须使用动火工作票。在检修前必须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并对设备管道等用惰性气体进行充分的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检修。
9.7.26 在出现氨泄漏时严禁使用钢质,铁质工具进行操作,以防出现火花导致爆炸。
9.7.27 严禁在存储氨的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作业。
9.8 尿素法脱硝系统运行与检修
9.8.1 尿素输送斗半提机内应保持清洁,禁止落入杂物,在运行中严禁检修斗提机。
9.8.2 进入尿素储仓内检修时,必须将尿素全部清空,并充分通风后,方可进入内部工作。储仓内存有尿素时不准在仓内、外壁上动火作业。
9.8.3 进入尿素溶解罐内前,必须将尿素全部清空,充分通风并测试罐内氨气残存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9.8.4 进入热解炉内工作参照8.1.2规定执行。
9.8.5 对尿素输送管道动火检修时,必须做好防止管道内残余氨气爆炸的措施。
9.8.6 在热解炉制备氨气过程中严禁停止稀释风的供给。
9.8.7 在热解炉供油系统工作时参照顾6.4.4、6.4.5、6.4.7规定执行。
10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10.1 基本规定
10.1.1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应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
应上锁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对汽控阀门,也应隔绝其控制装置的气源,并在进汽汽源门上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10.1.2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
10.1.3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并得到值长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1)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2)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以上工作应由检修单位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10.1.4 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必须遵守7.1.9规定。
10.1.5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
10.1.6 在尾水不排水情况下检修工作密封、水导轴承或其他部件时,应可靠投入检修密封围带,并确保顶盖处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10.2汽轮机的检修
10.2.1 揭开汽轮机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必须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2)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16.2.18的要求进行检查;
(3)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接合面之间。
10.2.2 大修中须将汽轮机的汽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该项起重工作的)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场地应足够宽大,以防碰坏设备;
(2)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该是能够受得住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3)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应使用正确的钢丝绳结绳的方法,以防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
(4)汽缸离开支架时,应立即检查所有吊具,确认无问题后才能继续起吊。吊起高度以保证小钩松开后不碰地即可;
(5)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10.2.3 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
场应切断电源。使用时应特别注意,电加热器只有在插入螺栓孔后才应接通电源,严禁将带电的加热杆从一个螺栓孔移至另一个螺栓孔中,在使用时严禁敲击、碰撞,以免折断碰坏,使用后每支加热器应旋入配电工具箱内固定座中,妥善保管。
10.2.4 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2)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须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须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3)在轴瓦就位时不准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4)用吊车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须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要垂直,操作要缓慢,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10.2.5 装卸汽机转子,须使用专用的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绑法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禁止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10.2.6 如果需要在吊起的隔板、隔板套、汽封套、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使用专用撑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10.2.7 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必须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转动工作,转动前须先通知附近的人员;
(2)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严禁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3)如需站在汽缸水平接合面用手转动转子,不准戴线手套,鞋底必须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站稳,脚趾不准伸出汽缸接合面。
10.2.8 盖上汽缸盖前,须先由分场领导检查确实无人、工具和其他物件留在汽缸或凝汽器内,方允许盖上。
10.2.9 校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必须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2)校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须用绳子或栅栏围好,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3)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4)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5)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拉开电动机的开关。
(6)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重量块时,必须隔断汽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门,切断电源,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
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 在拆装平衡块时,应有防止拆卸工具和平衡块掉下来或掉入设备内的措施。
10.2.10 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不准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10.2.11 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10.2.12 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汽孔应用木板盖上。
10.2.13 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靴,裤脚套在靴外面。
10.2.14 在对抗燃油系统进行检修时,应注意通风,着合适的防护衣和手套,不应使抗燃油接触到皮肤和眼睛,严禁吸入到人体内,工作后应彻底洗手和洗脸,确保安全。
10.2.15 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
10.3凝汽器的清洗
10.3.1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同胶球清洗系统隔离,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10.3.2 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12V行灯。
10.3.3 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10.3.4 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然后报告值长。 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10.4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10.4.1 在检修以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联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地隔断,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10.4.2 检修前必须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打开疏水门和放空气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当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水汽冲出伤人。
10.4.3 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设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堵板的厚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10.4.4 检修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已打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场所,才可通知运行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10.5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10.5.1 没有得到运行班长(值长或机组长)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当发生危险时,应防止不当
施救。
10.5.2 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
10.5.3 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10.5.4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必须在周围设置遮拦和警示标志。工作现场不应少于2人,地面上须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经常监视。如果工作人员需要撤离,沟道、井坑、孔洞的盖板和安全设施必须恢复,或在其周围设置临时围栏并装设照明等显著标志。
10.5.5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内后,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
10.6喷水池、冷水塔及空冷塔的维护
10.6.1 进入喷水池或冷水塔的储水池内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在池内水中工作须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10.6.2 在运行中的水池内工作时,禁止靠近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口。禁止进入运行中的水沟内工作。
10.6.3 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
10.6.4 在水沟、水井、进水滤网及冷水塔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的池壁应高出地面至少200mm,旁边应有便道。
10.6.5 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受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放水检修水池或清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边,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10.6.6 进入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青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竖井井口必须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时,应先切断风机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时,则须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10.6.7 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和水池的积冰时,至少应有二人进行工作,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10.6.8 检修冷水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作好围栏,防止碎块落下伤人。
10.6.9 检修冷水塔筒壁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五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或可靠的吊台上进行筒壁的检修工作,不准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10.6.10 使用吊台必须有可靠的升降联系制度和操作方法。每次开始工作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和滑车详细进行检查。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
10.6.11 禁止在循环水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
10.6.12 进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防护罩。如需进入防护罩里进行人工清理时,必须使滤网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至少应有二人进行工作。如有坠落危险时,应使用安全带。
10.6.13 空冷塔内通道、栏杆、盖板应保持完好,区域内照明应正常。
10.6.14 在空冷塔内工作时,应做好防止人员烫伤、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进行风机、减速箱等转动设备和电器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严禁踩踏在叶片和散热片上工作。
10.6.15 空冷塔内消防设施应齐全,在空冷塔内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10.7水轮机的检修
10.7.1 进入水轮机内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严密关闭进水闸门,排除输水钢管内积水,并保持钢管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开启,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
(2)关闭尾水门,做好堵漏工作;
(3)开启钢管排水阀和尾水管排水阀;
(4)切断本体的技术供水主、备用电源;
(5)切断机组与系统的电气连接;
(6)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
(7)做好防止导水叶转动的措施;
(8)切断水导轴承润滑水源和调相充气气源。
10.7.2 在尾水管内搭设脚手架或平台时,导水叶与转轮间的绳索只能作为临时过渡,其重量最终不得由导水叶与转轮承受。脚手架或平台搭设完毕后,绳索必须拆除。
10.7.3 机组在检修期间,如需进行盘车或操作导水叶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蜗壳、导水叶、转轮室和水机室、发电机空气间隙等相关静止、转动结合部无妨碍转动的物件遗留,与检修工作无关人员应全部撤离。同时应做好在转动期间防止有人进入的措施和警示标志。
10.7.4 在导水叶区域内或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必须切断油压,应在调速器的操作把手和供油阀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标示牌。 做好防止拐臂动作的措施。
10.7.5 在水涡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0.7.6 进入进水口钢管、蜗壳、转轮室和尾水管等危险部位工作时,应有两人以上,做好防滑、防坠落的措施,必要时应使用安全带,有足够照明并备带手电。
10.7.7 在封闭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人孔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里面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在内。在封闭蜗壳人孔时还需再进行一次检查后,立即封闭。
10.7.8 调速系统调试动作时,各活动部位(活动导叶之间、控制环、双联臂、拐臂等处)严禁有人工作或穿行。严禁将头、手脚伸入转动部件活动区域内。水轮机室和蜗壳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入口处应挂禁止标志,并有专人监护。
10.7.9 调速系统在接力器和导叶联调动作时,在水轮机室和蜗壳内应有专人监护,并保证通讯通畅;各活动部位(活动导叶之间、控制环、双联臂、拐臂等处)严禁有人工作或穿行,严禁将头、手脚伸入活动导叶中,并保证水轮机室和蜗壳内应有足够的照明。
10.7.10 水轮机转轮吊装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转轮未落到安装位置时,除指挥者外,严禁其他人员在转轮上任意走动或工作。
10.7.11 在转轮室进行检修工作时,转轮室下方应有盖板或坚固支架,转轮室上方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落物。
11 管道、容器的检修
11.1 汽、水管道的检修
11.1.1 不停机进行汽、水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经有关生产领导批准和运行人员的许可(工作票和动火票),并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11.1.2 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与其他部分隔断,放掉内部的汽、水、油或可燃气。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对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并将这些操作以及发出许可工作的通知,详细地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11.1.3 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定需要检修的一段管道确已可靠地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没有汽、水、油或可燃气流入的可能。
11.1.4 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做好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并挂警告牌。
11.1.5 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时,应先将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近身体一侧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烫伤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器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汽、水喷到上面。如果管道上没有疏水门,则须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工作。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尚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格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11.1.6 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拆除堵板时,必须先把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
11.1.7 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特殊情况下在运行中的管道、阀门上紧固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等工作,必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并由主管领导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在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 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按照7.1.9的规定执行。
11.1.8 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11.2 地 下 管 道
11.2.1 在地下维护室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得少于二人。
11.2.2 开闭地下维护室的人孔盖,必须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开闭。
11.2.3 打开地下维护室的人孔进行工作时,必须在打开人孔周围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还应在遮栏上悬挂红灯。
11.2.4在人孔盖下面应装有上下用的脚蹬(间距30~40cm)或固定的铁梯。
11.2.5 进入有水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进行操作或检修,工作人员应穿橡胶靴。
11.2.6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禁止使用煤油灯照明,可用12~36V的行灯。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工作,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电灯或矿工用的蓄电池灯。
11.2.7 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须保持清洁,出入口不准堆积任何物品。
11.2.8 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应把汽油机或柴油机的排气管接到外面,并有良好通风,否则不准使用。
11.2.9 进入有有害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维护室之前,应至少打开维护室的二个人孔,并在每个人孔上面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其中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以加强通风。
11.2.10 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检查的方法是可用仪器测量,也可使用绳子吊下专用的矿灯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投进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有害气体的维护室内严禁吸烟。
11.2.11 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应掌握有那些地下维护室经常发生有害气体,并在图表资料上注明。在检修开始前,应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注意。
11.2.12 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必须戴防毒面具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监护人必须进入维护室作救护,应先戴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作监护。预防一氧化碳及煤气中毒,须戴上有氧气囊的防毒面具。
11.2.13 在聚集含量不超标的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班倒换工作。
11.2.14 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
11.3 容器内的工作
11.3.1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应加强通风,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11.3.2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着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
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再进行有害气体、含氧量的测量。氧气浓度应保持在19.5%-21%内,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11.3.3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工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内,作业人员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在容器、水池内环境中作业,禁止使用过滤防毒面具。
11.3.4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11.3.5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14.1.7的规定进行。
11.3.6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发生问题应防止不当施救。
11.3.7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11.3.8 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11.3.9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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