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分公司员工工伤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之依据:
为使员工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伤害及患职业病等得到妥善处理,根据《内蒙古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范围:
员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应当
确认为工伤事故:
(一)员工从事公司日常管理和工作时发生伤亡事故的。 (二)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区域内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
外伤害及因病而猝然死亡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本单位或者社会和人民的
利益而负伤、致残、死亡的。
(四)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
定为工伤: (一)违法或犯罪。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违章。
(六)劳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工伤就医办法:
(一)员工在工作中因公负伤者必须于24小时内向公司
综合管理部汇报,由部门会同综合管理部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确定事故责任,并由综合管理部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工伤报告。
(二)员工工伤就医,必须到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医院。
不按此规定办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三)工伤期间医药费、工资等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