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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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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树立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以下行为均属于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贪污公司钱财;

2、索取、收受贿赂;

3、利用工作之便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或朋友)开设的公司进行业务或生意往来,从中渔利;

4、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司的客户介绍到其它公司;

5、投资业务部门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其家人、亲友进行投资活动;

6、在业务活动中,由对方提供条件或费用使自己或其家属游玩、出国等,并损害公司利益;

7、窃取、出售公司的商业秘密;

8、以其它形式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四条 若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确有必要接收对方的礼物、礼品、纪念品等,如果价值在200元以下,经办人可自行处理;价值在200元以上或该物品对公司具有特殊的纪念,均由接受人或经办人进行礼品登记并上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处理.否则以收受红包论处。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相互监督,自觉遵守.每一个员工均有义务发现、揭露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公司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审计、法律监管部负责核实举报内容,并向总经理报告核查结果,如内容属实将依据公司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凡违反本条规定者,一经发现,立即除名,触犯法律者坚决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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