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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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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安装工程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份。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 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 物质损失 项目 安装工程 (1)安装工程设备价 (包括设备价、运费、保费、关税等) (2)安装费 土建项目

投保金额 *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发的一系列事故 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费率 总保险费 6. 保险期限 安装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车期(可分开的项目单独试车)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是否投保有限责任保证期?如是,请列明 保证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7. 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费率及保险费 8.被安装机器设备的情况

项目主体 如系单项设备,逐一列明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制造商及价值;如系成套设备,列明主要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制造商及价值;如有旧品,逐一列明名称及价值 安装前设备储存地点、条件及保管方法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9. 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地形特点 地质及底土条件 地下水水位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 该工程为 11.安装工程在建筑物内进行还是露天进行? 12. 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损坏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 施工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

14. 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种类 保险金额 15.特别条款 16.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 电话 地址 日期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 核保人及日期

一、第一部份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一、在本保险期限内,假设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补偿。

二、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补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补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和本保险单专门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补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补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概念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患、冰雹、地崩、山崩、火山暴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壮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补偿:

一、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点或工艺不善引发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和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二、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缘故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点、物质本身转变、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转变、正常水位转变或其他渐变缘故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五、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六、档案、文件、帐簿、单据、现金、各类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清点时发觉的欠缺;

八、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九、除非还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还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利用或接收的部份。 二、第二部份 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一、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发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本公司按以下条款的规定负责补偿。

二、对被保险人因上述缘故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前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补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发的补偿金额以或有关部门依照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补偿的最高补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补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补偿:

一、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类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招聘的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和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招聘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操纵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五、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补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补偿:

(一)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发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损坏; 3、罢工、民众引发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发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发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类污染引发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份停工或全数停工引发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一、安装工程棗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和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二、施工用机械、装置和机械设备棗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械、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棗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假设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一、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缘故此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需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二、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准记录,并许诺本公司在合理的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假设保险工程安装期超过3年,必需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本公司申报那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不然,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依照本保险单总那么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类损失按比例补偿。 五、保险期限

(一)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份或全数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利用或接收该部份或全数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形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二、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补偿;假设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利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那么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前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然,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补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份或全数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利用接收该部份或全数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形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补偿处置

(一)对保险财产蒙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补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进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良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补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确信补偿金额: 1.能够修复的部份损失棗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大体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假设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那么按以下第2项的规定处置;

2.全数损失或推定全损棗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同意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假设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补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方法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补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补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而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份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份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一、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许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补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置;

二、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同意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补偿安排或舍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不然,由此引发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置索赔进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置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付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和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依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符合理的预防方法,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平安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发或可能引发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一、当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通过、缘故和损失程度;

二、采取一切必要方法避免损失 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查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蒙受盗窃或歹意破坏时,当即向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发诉讼时,当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当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六、依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假设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觉的缺点说明或预示类似缺点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当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点。不然,由类似缺点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那么 (一)保单效劳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补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若是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那么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以下情形下自动终止: 一、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二、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份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若是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讹诈手腕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有权益,以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补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形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非构本钱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许诺。 (六)比例补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项下的损失时,假设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份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本公司那么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补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补偿损失、费用或责任,假设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不是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补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此例分摊补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假设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不是已补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方法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补偿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若是协商不成,按( )项方法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提出诉讼。 九、专门条款

以下专门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份,假设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那么以以下专门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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