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有多种类别的划分。主要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划分。
法的正式渊源指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渊源,如、行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指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经常发挥重要作用,在没有正式渊源情况下,甚至也可发挥法的作用,但其并非法。如习惯、理念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特别注意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这三种法的渊源。 (一)法律
1.法律的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即全国及其常委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
2.法律分为两种,即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常委会制定。它们的效力等级是相同的。
3.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的专有调整范围,即《立法法》第所规定的十方面的事项。 (二)行规
1.行规只有有权制定,其它国家机关不能制定行规。
2.行规的立法根据是和法律。即制定行规,必须合宪、合法。
3.行规的调整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贯彻执行和法律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另一个是为了有效的实行对全国的行政管理,有效地完成所担负的各种职能,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三)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及其常委会。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批准的较大的市,还有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2.地方性法规主要解决贯彻执行、法律、行规等事项问题。其次为解决本地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解决的问题。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注意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法典编纂是立法行为,法律汇编是非立法行为。 四、法的分类
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