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2013司试考试法理学第五章第二节:法的特征

2013司试考试法理学第五章第二节:法的特征

来源:华佗小知识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以法具有社会性;法不调整单纯的思想,法不调整所有的行为,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法的反复适用性。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公共权力机构一般指国家。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通性;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