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4班 李灿 200902010402
浅说律师辩论技巧
关键词:法庭辩论、价值、公正、诉讼、道德、口才、心理素质。
律师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职业,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比较好
的口才。这里,我们就不谈论法律相关专业的知识,只谈律师法庭辩论的口才。浅谈律师的辩论技巧,不是给大家分析辩论的具体事例,也不是具体分析逻辑方法,例如,演绎,归纳,归谬,二难推理等,而是告诉大家一些思维方法。 第一 弄清辩论目的,抓住关健问题
首先,一次法庭辩论之前都应当基于案件的分析,制定一个辩论方案,弄清辩论目的,其次,一个案件在法庭辩论中可能会涉及很多问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张,律师应当抓住关健问题。关健问题是指和实现辩论目的有重要影响的问题,通常包括:第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认定。第二,关于案件的主要证据。第三,关于案件的法律关系。第四,关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问题。第五,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混合过错问题。第六,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第七,关于双方当事人诉争主张的法理分析。案件不同,涉及的主要问题也不同。通常法庭辩论都要注意上述几个问题,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有时上述几个问题都会成为关健问题。但更多的情况下,还会有一两个问题是决定本案胜败最重要的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就是我们说的关健问题。 第二 掌握正确的思维办法,学会理论分析和法律条文
在法庭辩论中,首先得理清自己的思路,掌握好自己的思维方法,学会逆向思维和辩证思维。合理的思维方法,是法庭辩论成功的前提,也能为你接下来的法律条文分析打下铺垫。律师职业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高度结合的职业,法理水平的高度往往是律师水平高下的一个分界线。为什么在同样一个案件中,依据相同的事实,甚至相同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会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对同一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解释?这完全依靠律师在辩论中所作出的法理分析。从律师执业经历来看,年轻律师往往注重法条的规定;而执业八年到十年的律师,则更注重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随着你执业经验的丰富,资深的大律师往往更注重挖掘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里所说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立法
原则,直至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际上,反映了律师随着实践经验的增加,而
对法学理论水平领悟的程度在不断提高。 第三 提出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
我们在法庭辩论中,不是为了逞口舌之利,而是为了通过说理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说服法官的目的,不是赢得法官的同情,而是要说服法官考虑和接受自己提出的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所以在法庭辩论中时时不要忘记,在激烈的对抗性的说理过程中,以合适的语言、时机和角度,通过明示和暗示的方式,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法。
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恰恰是律师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应该分清什么是法官应该做的事情,什么是律师应该做的事情。两者不要混淆,法官也不希望律师左右他的思想,法官有的判案权。律师应当做的是,根据案情,根据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目的,对委托人遇到的难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不论是以何种方式指出了委托人的“对和错”,都应当提出解决“对和错”的可行的办法。从当事人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就是法官和律师职责的本质不同,这也是一个优秀律师应当“是解决难题的能手”这一基本特征的本质表现。
第四 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公平正义”是法律和情理的统一
一般而言,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要求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大体上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或者大体都存在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我们在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层面,存在一个偏颇,存在一个模糊认识,就是认为道德和法律调整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范围,包括调整手段和后果,都是不一样的。我们经常说,“法律不讲情理”。但是,随着我们对民主法治社会的日益加深的认识,随着我们对一个成熟的民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随着我们对法治社会最高境界和价值理念的深入认识,我们逐渐领悟到,法律和道德有其调整范畴不一致的地方,但也有相互重叠融通的地方,而且在法治发展水平越高,社会形态越成熟的阶段,法律和道德之间的重叠融通就越明显,法律和道德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越统一。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法庭辩论中,既要依据法律,又要张扬情理。实际上法庭辩论是通过说理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到说服的目的。这个“理”
既包括了法律上的法理,也包括了道德上的情理,即“法和情的统一”。所以,我们在法庭辩论时,既要引用法律条文,又要考虑到人文因素,考虑到人性的需求,考虑到社会情理和社会公德的价值追求,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其有机的结合起来。只有将法律条文与社会公德以及人之间的道德问题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你才能站在法庭辩论的上方,也就是有理的一方,受到支持。 第五 扬长避短,避实就虚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可能自己的当事人有理或理比较多,也可能自己的当事人无理或理比较少这个时候就要特别注意扬长避短,避实就虚。所谓扬长避短,就是经过详细地分析案情,找到对自己最有利的长处充分张扬而意识到自己的短处加以回避。张扬长处和回避短处其实是一个技巧要做得不漏痕迹,不显山漏水,一个优秀律师对一个自己占理不多的案件有的时候反而在法庭辩论中处处占上风处处得理不让人,好像浑身都是理,好像理都在自己的当事人这一方而对方当事人满身是理有口却说不出。这种局面的造成和一个律师采用扬长避短的策略是非常关健的。避实就虚就是对于案件实质性问题对自己不利的尽可能回避对枝节的非本质问题尽可能纠缠,这种方式也是为了吸引法庭的注意力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使其忽视对本案中对已方委托人不利的问题。当然这一招往往对水平高的法官是作用不大的。但是律师他的职责所在就是采取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手段和技巧在法庭辩论中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所以避实就虚依然是一招非常高明的策略。 第六 法庭辩论的心理素质
第一、激情。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必须有激情。“激情”,是律师本人对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所要提出的论据和观点,充满信心,并为驳倒对方的论据而全力以赴,倾注的全部感情。“激情”是为每一个案件的观点、事实所激动,所激发,并准备为维护自己提出的观点而全力以赴,进行论战的决心;“激情”,是将每一个神经和细胞都调动起来,随时准备驳倒对方每一个观点的亢奋心情。没有激情的律师,就不可能有出色的法庭辩论。
第二、冷静。一个优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必须保持思维的冷静。律师在辩论时的思维应当向手术刀那样犀利,冰冷,准确的,毫不犹豫地抓住对手任何一点辩论的疏忽和思维的缝隙,及时迅速将思维的手术刀插进对手思维的缝隙,将对
手的思维肢解,搅乱,甚至崩溃。“激情”和“冷静”,会十分和谐的同时体现在一个优秀律师的身上。
第三、勇于迎接挑战。诉讼,是对抗性极强的律师工作。诉讼律师的基本素质,首先体现在是否喜欢挑战,渴望挑战,是否能够因面临挑战而兴奋。诉讼的对抗性和压力表现在:其一,诉讼律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从了解案情开始,就进入了挑战状态。诉讼律师必须在与对手斗智的心态中进入角色。第二,法庭辩论是直接的思想语言激烈碰撞的,对抗性的工作。第三,双方代理律师都在全力争取胜诉的结果,避免败诉的结局。但是,除了调解、和解结案的以外,总有一方胜诉,另外一方败诉。每一方律师都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承受败诉的苦涩后果。所以,诉讼为那些勇于接受挑战的律师提供了展示自己风采的舞台,也为不喜欢竞争和对抗的律师打开了地狱之门。
第四、不屈不挠,屡败屡战。法庭辩论,就像拳击手在拳击台上,以极快的速度出拳,每一记出拳,无论是直拳、上钩拳、右钩拳、组合拳,都是为了对手,防御自己。但我们不可能像计算机一样,预先知道哪一记出拳是正确的,哪一记出拳是错误的。法庭辩论也是如此。法庭辩论的形势,经常是变幻莫测,一波三折,此消彼长,柳暗花明。一时的失误,在所难免。接二连三的失误,也是有发生。
第五、处变不惊。法庭辩论,情况千变万化,跌宕起伏。律师必须培养“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变”,是突变,巨变,不利的变化,事前没有预料的不利的巨大变化。“不惊”,是指冷静和反应敏捷的应对心态,是一种心理素质和思维活动方式。
结束语 法律功底和技巧的关系
技巧和法律功底,是毛和皮的关系。没有皮,则毛不存焉。所以,技巧的理解和运用,以深厚的法律功底为基础和前提。法律功底的基础不扎实,再好的技巧,也是沙上建塔,顷刻流散崩塌,毫无用处。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这个“心”,就是法律功底。当然,和平时的锻炼也不无关系,一个成功的优秀的律师不仅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有良好的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