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 De ̄mber 2010 第46期总505期 Vol,505 NO.46 浅谈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常见jI口]题 张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中图分类号:D9 北京10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0)12—0031-01 摘要: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经济犯罪犯罪的总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更是发案数量和金额 都逐年上升。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但是在量羽的时候却通常存在种种问题。在本文中, 笔者对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量刑 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为标准,从而达成轻罪轻刑,重罪再刑,同罪同 量刑和量刑的意义 (一)量刑 刑,即罪刑相适应。 但就个案来看,几乎很少雷同,但是犯罪情 、量刑情节与刑 量刑是在正确定罪的前提下,依照刑法关于从重、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理性评价案件确有的各种量刑情节对处罚 罚的适用标准是相同的。以上海近几年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来 在贪污贿赂犯罪的主刑量刑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案例 轻重的影响力.据以在法定刑范围内或者法定刑以下,依法对犯 看,一、罪分子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 否立即执行的刑事诉讼活动。 (二)量刑的意义 从某种程度 来说,一个国家量刑技术水平的高低,同样体现 了这个国家立法与司法审判技术程度的高低,同时,一国量刑公正 程度的高低也同样体现了这个围家法治文明进步程度的高低。 因为刑罚是一种十分有必要的“恶”,因此它的全部程序与最 后结构是否公正.它不仅仅影响到人们对国家刑罚使用正当性的 相关评价,更为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到作为拥有“合法暴力”的国 家可否措施来最终或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自由甚至生 命 国家掌握着对犯人的生杀予夺大权,因此合理的量刑对犯罪人 而言是极其重要的,正当合理的量刑也体现了这个国家的状 况。刑罚滥用以及严重的量刑不合理会严重该国的国际声誉。 案的主刑刑期方面欠缺平衡。 (三)有关附加刑处罚差异的问题 尤其是在我国官本位思想较重的现实状况下,贪污受贿犯罪 对于附加刑的具体应用问题,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主刑为无 案件量刑问题成为时下人们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在某种意义 上已经成为了我国量刑问题的缩影和人们评价议论的中心.成为 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附加刑适用有具体的规定)。相关的文件(如司 但是具体 人们检验和评价我国法律公证性重要依据,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 法解释)一般仅仅规定可以适用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刑是否公正也影响人们对反的信心和决心,影响人们对法律 的适用幅度却是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再从上海近几年受理 1:被告人某甲受贿人民币53.4万元,后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法 院对其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处没收个人财产两 万元:案例2:被告人某乙受贿人民币53.8元,后A首,并退缴全 部赃款,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 个人财产两万元。案例1和案例2的犯罪情节几乎一样,但在自 首情节方面存在差异,案例1的自首情节表达为“被告人主动向 反贪污贿赂局交代了其收受贿赂的事实”,就此论述来看, 应该将其视为主动投案:案例2表述为“被告在受到检察机关传 唤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该将其视为被动投案。笔 者认为在量刑的时候考虑“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动投案自 首”的区别是非常正确的。而且案例1和案例2从仅仅从个案的 角度来看处罚也是非常恰当的,但是从同案同罚的角度来看,两 的信仰和对的信任。 二、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常见问题 (一)量刑是动态复杂的过程 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不仅要考虑各种 法定量刑情节(包括各种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以及从重 情节)和各种酌定情节(是指人民在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审 判实践中必须考虑的,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法律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有:(1)赃款 去向情节:赃款挥霍殆尽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等;(2)主体情节:是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犯等;(3)犯罪后果情节:比如导致国家利益或 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等;(4)犯罪态度情节:毁灭证据;携款 潜逃:拒不认罪等。 的案件中进行实例分析。案例3:被告人某丙贪污人民币八十万余 元.案发后退缴赃款六十万元,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 案没有判处附加刑,笔者认为,从某丙没有全部退缴赃款的角度 来。假若对其判罚一定数额的罚金显得更为妥当。即使都判处了 附加刑,也存在着诸多“不平衡”的问题,例如,案例4:被告人某丁 贪污二十六万余元,后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减轻 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案例5:被 告人某戊贪污二十一万元,后被动投案自首,退缴赃款十三万余 元.对期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万元。从两案的主刑判罚来看基本平衡,但是但是从是否全部 退缴赃款的角度来看,附加刑的判处显然有失平衡,笔者认为对 一法律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1)自首;(2)立功;(3)从犯等等。 酌定从轻情节:(1)退回全部赃款;(2)退回部分赃款;(3)主 案 5没有全部退缴赃款的被告人应该增加没收财产的数额才 比较妥当。 参考文献: 『11宋云苍.贪污受贿案件量刑均衡问题研究 .刑事法评论, 动交代;(4)坦白;(5)认罪态度较好;(6)检举揭发他人;(7)确有 悔罪表现等等 因此对于具体案件就需要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也就 导致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即案情基本类似的案件会有不同的 量刑.甚至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官那里也会有不同的判罚。 (二)有关主刑量刑的平衡问题 量刑是以行为人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 结合的犯罪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自身对社会的潜在威胁和再 2006,(02) 『2】丁晶,宁建新,马忠诚.如何从犯罪客体角度认定贪污、受贿数额 fJ1.人民检察,2008,(07) [3]D.A.Thomas.Sentencing--The Case For Reasoned Decisions. Matin Waski.The Sentencing Process.Dartmouth Publishing Corn— pany Limited,:pp.106-107 『41曾令义.规范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审判的思考lJ1.法制与社会, 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