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区别
相关法规
根据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规规定,对视同销售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1、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税务会计处理
针对上述规定,视同销售可以分以下二种情况分别处理:
1、货物资产所有权属没有发生变化,要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如: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包括集体福利。 2、货物资产所有权属发生变化,与企业所得税同时要视同销售。如: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上观点如有不妥,敬请各位大侠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