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 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2.2.1
序号 1 电力管线 管线名称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最小覆土深度(m) 人行道下 车行道下 0.50 0.40 0.70 0.40 0.50 0.20 0.60 0.60 2 电信管线 3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给水管线 4 5 6 7 雨水排水 污水排水 管线 0.60 管线 0.60 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80 0.70 0.70 0.70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2.2.2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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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2.2.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易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2.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2.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交易大于30度。 2.2.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 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2.2.8.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m以下;
2.2.8.3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2.2.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2.2.9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2.2.9
注:*见表3.0.9。
2.2.10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L=(H-h)/tgb +a/2 (2.2.10)
式中 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管线敷设深度(m);
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a---开挖管沟宽度(m);
b---土壤内摩擦角(° ) 。
2.2.11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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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2.2.12的规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2.2.12
2.3.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2.3.1.1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2.3.1.4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2.3.1.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2.3.1.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3.2 综合管沟内衣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
2.3.3 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关沟的不同小室。
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2.3.4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工程管线支线的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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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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