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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关于禁止擅自摆设拱门、悬挂气球、张挂横幅等宣传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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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关于禁止擅自摆设拱门、悬挂气球、张挂横幅等宣

传品的通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泉州市

• 【公布日期】

• 【字 号】泉政文〔2017〕54号

• 【施行日期】2017.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广告管理

正文

泉州市关于禁止擅自摆设拱门、悬挂气球、张挂横幅等宣传品的通告

泉政文〔2017〕54号

为维护和美化市容景观,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推进现代化泉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部分城区禁止擅自摆设拱门、悬挂气球、张挂横幅等宣传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7年5月1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和洛江区万安、双阳街道,泉港区后龙镇、峰尾镇、山腰街道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设拱门,悬挂气球、气柱、彩虹气膜,张挂横幅、标语,挂设彩旗等各种宣传品。

二、因公益宣传和市、区重要活动确需设置相关宣传品的,必须征得区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宣传品设置在市级管养的市政园林设施上的,需征得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根据审批范围、时限进行设置。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清除所设宣传品。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摆设拱门,悬挂气球、气柱、彩虹气膜,张挂横幅、标语,挂设彩旗等各种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阻碍执法的,由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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