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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规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行统一法人制度,强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的集中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和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各级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授权,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各级分公司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向所属职能部门和下级分支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

授权人指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被授权人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

第三条 授权实行逐级授权、区别对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授权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根据对象和层次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三种方式。

第二章 授权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被授权人的主要负责人是被授权人授权经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被授权人的授权经营管理工作;

(二)正确行使授权权限,不滥用授权或超越授权;

(三)定期向授权人报告授权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律部门)负责公司授权经营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基本授权书的修订、起草及审核;

(二)对特别授权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授权经营的监督和检查。

第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配合本级法律部门开展授权经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授权事项相关业务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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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基本授权提出授权建议;

(三)对特别授权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内容进行审核,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完整;

(四)配合法律部门开展授权经营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基本授权的直接授权

第九条 基本授权的直接授权指总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职能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从事一般经营管理活动的授权。

第十条 基本授权的直接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人力资源管理权限;

(二)计划财务管理权限;

(三)信息技术管理权限;

(四)保险业务管理权限;

(五)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六)监察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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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计监督管理权限;

(八)转授权权限;

(九)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基本授权的直接授权以基本授权书的形式办理。基本授权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授权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总裁姓名;

(二)被授权人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

(四)授权期限;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总公司法律部门应在当年基本授权书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各有关职能部门,征集对被授权人下年度基本授权的建议。

第十三条 总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法律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结合下列情况,拟订对被授权人下年度基本授权的建议,并送交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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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授权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情况;

(二)被授权人的内部控制状况;

(三)被授权人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被授权人的财务状况;

(五)被授权人的实际需要;

(六)被授权人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法律部门汇总各个职能部门授权建议后,拟定下年度的基本授权方案及编写说明,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法律部门制作基本授权书。基本授权书经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下发生效。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人应变更或撤销对被授权人的基本授权:

(一)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持续恶化;

(二)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开展未经授权的业务;

(三)当地经济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授权事项改变或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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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授权人负责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六)公司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七)影响授权的其他情况。

变更授权的,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撤销授权的,由授权人向被授权人发出撤销授权决定书,原授权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失效。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本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被授权人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

(三)授权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情况。

第四章 特别授权的直接授权

第十七条 特别授权的直接授权指总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对所属职能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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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事项的临时性授权。

第十 特别授权的直接授权根据授权内容不同分为法人授权和总裁授权两种类型。

第十九条 特别授权的直接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特殊业务、创新业务权限;

(二)其他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权限。

第二十条 特别授权的直接授权以特别授权书的形式办理。特别授权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授权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总裁姓名;

(二)被授权人;

(三)授权内容和授权权限;

(四)授权期限;

(五)授权时间等。

载有授权内容的公司批复文件视为特别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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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特别授权书应采取公司统一的格式,但相对人有特定格式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职能部门需办理特别授权的,应将授权事项送法律部门会签,并提供与授权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法律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特别授权书,呈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需办理特别授权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授权申请,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总公司对口业务部门,同时提供与授权申请相关的材料或证明。对口业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拟订建议并送法律部门会签,法律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特别授权书,呈公司领导审批。

特别授权未获批准,由对口业务部门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 授权期间,被授权人发生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况需要变更基本授权的,应由总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拟订授权变更建议,送法律部门审核,并由法律部门下发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被授权人应按变更后的授权执行。

未经上述授权变更程序,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通知等文件形式对基本授权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特别授权终止:

(一)授权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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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期满;

(三)授权被撤销。

第五章 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第二十六条 转授权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授权并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所属职能部门和下一级分(支)公司的授权。

再转授权指地(市)分公司对所属职能部门以及县、市(区)支公司的授权。

第二十七条 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均可进行转授权和再转授权,其范围、程序、授权书内容等参照直接授权的规定。

第二十 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不得超过转授权人和再转授权人自身的被授权权限和被授权期限。超出被授权权限或期限时,授权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基本授权的转授权应报总公司审批;地(市)分公司的基本授权的再转授权应报上一级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 授权变更或撤销后,转授权、再转授权应作相应变更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 授权终止时,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也同时终止。

第六章 授权的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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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授权经营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检查以及被授权人定期报告执行授权情况的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律部门负责授权经营的日常监督工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超越授权、未经授权开展业务以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并通知法律部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律部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授权经营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律部门负责授权经营的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被授权人授权执行情况,并对变更或撤销授权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被授权人应于每年六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向授权人的法律部门书面报告授权执行情况。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执行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情况、存在的问题、自我评价及对授权的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被授权人主要负责人离职,其执行授权情况应作为离职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 公司员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的受理部门为法律部门,对确有严重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第七章应给予相应处罚的情况,法律部门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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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对机构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变更或撤销授权等;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解聘领导职务或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等。

第四十条 被授权人违反本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对该机构进行授权变更,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解聘领导职务或撤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对该机构的相应授权,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罚。

第四十一条 被授权人擅自变更授权、超越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对该机构进行授权变更,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解聘领导职务或撤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对该机构的相应授权,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罚。

第四十二条 被授权人对授权执行有关情况隐瞒不报,影响公司声誉或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法律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授权工作、对授权申请在合法合规性方面疏于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解聘领导职务或撤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不及时提出对基本授权的建议,或疏于对特别授权的申请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内容审查,导致授权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或使授权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解聘领导职务或撤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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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业务管理中发现被授权人超越授权、未经授权开展工作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而疏于管理,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解聘领导职务或撤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除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上述处罚外,对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也应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准;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 对国(境)外机构的授权,由总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分支机构,包括各级分支公司及其直属营业机构。

各直属营业机构列为所属公司的授权对象,但只适用有关业务管理权限的规定。

第五十条 授权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法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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