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行为,预防与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61号令)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分工与职责 3.1分工
3.1.1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主要负责人 3.1.2公司消防安全主管单位:安全环保部。 3.1.3公司消防安全分管单位:设备部 3.1.4公司消防安全协管单位:保卫部 3.2职责
3.2.1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2.1.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1.2督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2.1.3督导公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2.1.4督导、参与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3.2.1.5确保消防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 3.2.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2.2安全环保部职责
3.2.2.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2.2.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报、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3.2.2.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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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2.2.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2.2.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3.2.2.7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2.2.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2.2.9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2.3设备部职责
3.2.3.1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3.2.3.2协助并参与应急救援援练。 3.2.3.3发生火灾时负责泄漏源设备的抢修。 3.2.4保卫部职责
3.2.4.1强化管理确保与生产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生产间。 3.2.4.2协助并参与应急救援援练。
3.2.4.3发生火灾时负责人员疏散及火灾区域警戒工作。 4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4.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公司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4.2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4.3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工作。 4.4公司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5 火灾事故预防
4.5.1按单位划分消防责任区,完善防火安全责任制。
4.5.2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经常进行检查,做到“三定”(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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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不准挪作它用。
4.5.3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4.5.4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4.5.5必须落实灭火器报废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4.5.6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4.5.7针对公司特点定期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4.5.8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动火作业应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5.9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必须佩戴防火装置,运载危化品的车辆进入禁火区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4.5.10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4.5.11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5.12厂区应加装防雷设施,并进行防雷检测,避免雷电引发意外火灾事故。
4.5.13加强对厂内禁火作业区、生产车间、危化品仓库(储罐区)和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警戒和巡回检查。
4.5.14操作人员进入氨罐区、甲醇罐区时,要作好静电消除工作,严防因静电未消除而引发火灾。
4.5.15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装卸、换装、清扫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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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6加强易燃液体、液化气体和燃气设备的管理与监督、监控,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4.5.17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按标准配置生产作业区域和储存区域的用电设备和用电器具,生产设备应加装消除静电的设施和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电火花引发意外火灾事故。
4.5.18在工艺装置上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4.5.19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库贮存
4.5.20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4.5.21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 义务消防队管理
5.1根据公司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以各生产部室领导为管理骨干,其他员工为成员的义务消防队。 5.2义务消防队应在企业突发意外火灾事故时及时进行扑救,避免和减少火灾损失。
5.3义务消防人员应熟悉企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5.4每天保证都有公司消防队管理人员夜间值班,加强夜间值班的巡回检查。
5.5义务消防队按要求的频次进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后上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6.2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演练。
6.3当公司人员调整、作业场所调整后,应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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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演练。
6.4如果发生火灾,火灾初期应积极自救和组织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报警和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
7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消防工作应纳入《安全目标责任书》,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8 相关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相关记录
《安全目标责任书》 《消防器材登记台帐》 《安全作业许可证》 《设备运行检查记录表》 《会议记录》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 目的、依据
为增强本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 规范》(AQ3013-2008)及其它相关法规、规范、条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生产、服务用工和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3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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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公司企管部、生产部和安全环保部共同负责组织新进公司员工的一级教育培训和年度安全生产再教育。
3.2生产车间、班组:负责组织新进员工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复工、转岗员工的教育培训;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日常安全教育;负责做好其他各类教育培训。 4 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
4.1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4.1.1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4.1.2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1.3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1.4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4.1.5日常安全教育。 5 教育培训要求 5.1培训教育管理
5.1.1公司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5.1.2公司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1.3公司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5.1.4公司及各相关部室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5.1.5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5.1.6公司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5.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5.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由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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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2.2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每年至少培训一次,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5.2.3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5.2.3.1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5.2.3.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5.2.3.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预案编制、应急处置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2.3.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2.3.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2.3.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2.3.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3.1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必要时可增加教育培训频次。
5.3.2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安全职责、培训教育、考核、证书复审、监督管理等按照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5.3.3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5.3.4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3.5工艺改进和设备改造以后,由技术部组织对生产相关人员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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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讲明改造后的工艺操作要求、工艺安全特点、设备安全特点、物料危险特性、危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5.3.6新建项目投产前,由技术部负责组织对参与试生产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生产部和相关部门配合,告知相关人员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主要危害和预防措施,学习试生产方案和规程,现场组织模拟典型事故进行应急演练。 5.4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1新员工入司应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4.2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5.4.2.1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企管部和安全环保部共同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教育后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用。被录用的新员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5.4.2.1.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5.4.2.1.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5.4.2.1.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4.2.1.4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5.4.2.1.5有关事故案例等。
5.4.2.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内容包括: 5.4.2.2.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5.4.2.2.2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要求; 5.4.2.2.3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4.2.2.4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5.4.2.2.5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5.4.2.2.6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4.2.2.7有关事故案例; 5.4.2.2.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4.2.3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由所在生产班组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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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内容包括:
5.4.2.3.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4.2.3.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5.4.2.3.3有关事故案例; 5.4.2.3.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车间和班组级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由车间和班组负责,考核应严格、细致,确保员工具备从事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核可采用书面考试、现场考核、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5.5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5.5.1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调整工作岗位,若变换生产车间,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同一车间内调换工作岗位的,只需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脱离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5.2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见“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中的规定。
5.5.3对来公司进行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基本防火措施、防护要求、应急处理措施等,并做好相应的教育记录。
5.5.4公司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对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发放入厂证,并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教育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管理要求、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5.6 员工日常教育
5.6.1对各类生产员工,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公司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5.6.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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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活动采用技能培训、专题讨论、参观、观摩、竞赛等形式。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在活动记录上签字。
5.6.3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5.6.4安全环保部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6.5安全环保部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5.6.6对违反纪律和违章作业行为,除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相关人员应对违纪员工进行耐心细致的安全教育,讲解清楚该项违纪违章行为的主要危害和后果,并指明正确的工作要求。
5.6.7对公司内部各类事故和外部相关事故案例,安全环保部应及时收集、整理并通报,对员工进行广泛教育,以汲取事故教训。
5.6.8对事故或事故未遂责任者、冒险作业者,必须在所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后,方能重新上岗工作。
5.6.9各类节假日、宣传活动日(周、月)等,应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
6 检修期间教育培训
6.1公司各职能部门、车间、工段在检修前应对本单位培训需求情况进行识别,填制培训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 7 安全作业证管理 7.1发放范围
7.1.1安全作业证是员工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作业的所有人员。
7.2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7.2.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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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化工生产有关的安全基础理论知识。 7.2.3安全作业证车间考核成绩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考核填写成绩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发放备案。 7.3管理
7.3.1安全作业证是员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3.2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
7.3.3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作业资格。 8.相关记录 《会议记录》 《安全培训课件》 《安全培训考试题》 《安全培训成绩台帐》 《安全作业证》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监督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达到防患于未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从而使隐患得到有效解决和消除,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根据 (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及国家其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 3 检查形式、内容 3.1 检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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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节假日检查及其它形式的隐患排查。 3.2 检查内容
3.2.1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3.2.2专业性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3.2.3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是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季节性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 3.2.4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操作人员班中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记: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3.2.5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3.2.6其它形式隐患排查
3.2.6.1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3.2.6.2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3.2.6.3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3.2.6.3.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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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3.2.6.3.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2.6.3.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3.2.6.3.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2.6.3.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3.2.6.3.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4 职责分工、要求 4.1职责分工
4.1.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4.1.2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公司的综合性检查、季节、节假日及其它形式隐患排查
4.1.3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设备部、质检部、电仪车间、供气车间、净化车间、合成车间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专业性检查。 4.1.4相关部室、车间、岗位操作人员负责日常检查。 4.2要求
4.2.1公司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2.2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4.2.3公司各种安全检查表应作为企业有效文件,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
5 隐患整改要求及整改落实 5.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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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各级检查组织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逐项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帐。
5.1.2所有的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1.3隐患整改要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要做到凡是班级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
5.1.4对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纳入计划,并书面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必要时应停产。
5.1.5作好隐患整改效果的现场落实,保证隐患整改的可靠性,并促进隐患整改进度。 5.2整改落实
5.2.1对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各车间负责人组织整改。
5.2.1.1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经逐项分析研究后,给车间开据《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2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5.2.1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5.2.1.1当风险处于一般高风险区域时,公司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
5.2.1.2对于处于中风险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 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尽可能将其降低到低风险。
5.2.1.3当风险处于很高风险区域时,公司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尽快进行隐患治理,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
5.2.2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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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5.2.2.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2.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2.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2.2.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2.2.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2.2.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5.3车间工段及其它单位进行的各项安全自查,检查记录于《设备运行检查记录表》上,并将处理意见方法上报车间,不能解决的问题由车间提交专题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6 隐患上报
6.1公司应当定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隐患统计汇总及存在的重大隐患情况。
6.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6.2.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6.2.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6.2.3隐患的治理方案。 7 隐患建档
7.1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7.2 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8 隐患排查、整改奖惩
8.1凡在工作中能够检查和发现出事故隐患并能及时上报公司,为公司避免较大的事故和损失的人员,公司奖对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相关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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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故未及时整改的,公司安全环保部将按照《安全奖惩制度》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企管部给予负激励。 9 相关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10 相关记录 《交记录》 《单位上报隐患台帐》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设备运行检查记录表》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公司财产安全,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的重大危险源管理。 3 定义
3.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2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职责与分工 4.1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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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公司要负责人 4.1.2主管单位:安全环保部。
4.1.3相关单位:设备部、质检部、电仪车间、合成车间、合成工段。 4.2职责
4.2.1重大危险源责任人职责
4.2.1.1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4.2.1.2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4.2.1.3督导安全环保部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管理工作。 4.2.1.4督导并指挥公司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4.2.2安全环保部职责:
4.2.2.1建立并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4.2.2.2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4.2.2.3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4.2.2.4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告知牌,应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方案。
4.2.2.5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4.2.2.6负责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4.2.2.7负责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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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组织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4.2.2.9负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工作。
4.2.2.10负责各类个体防护用品的提报和发放工作。 4.2.3.设备职责
4.2.3.1按照设计要求安装重大危险源区域内的安全设施、设备。 4.2.3.2负责重大危险源区域内的安全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及维护保养。 4.2.3.3负责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检测检验工作 4.2.3.4.负责安全阀校验报送工作。
4.2.3.5参与或组织重大危险源应急专救援预案、专项预案的演练工作。 4.2.4电仪车间职责
4.2.4.1负责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为重大危险源区域配备安装自控系统、远程监控系统、紧急切断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静电接地设施及其它相关安全附件设施。
4.2.4.2负责重大危险源区各类控制、监控、报警设施的日常巡查及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运行正常有效。 4.2.4.3负责压力表的校验。 4.2.5质检部
4.2.5.1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检验报送工作。 4.2.6合成车间职责
4.2.6.1负责重大危险源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报相关对口部室,并协助部室进行处理。
4.2.6.2负责本车间内员工重大危险源操作业务技能及安全知识培训。 4.2.6.3配合重大危险第一责任人作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4.2.6.4参与或组织重大危险源应急专救援预案、专项预案的演练工作。 4.2.6.5组织各类处置方案的演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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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合成工段职责
4.2.7.1组织学习重大危险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其它各类相关知识。 4.2.7.2负责重大危险源日常巡查管理,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车间报告。
4.2.7.3参与公司车间组织和各类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5 安全管理要求
5.1 现场所配事故喷淋水源、消防水源、灭火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化服等防护用品,做为处理事故之用,所属单位要加强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5.2 公司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检查。所属区域操作工要做好当班的巡回检查,严格交制度;管理人员至少每天巡检一次;安全环保部人员至少每周巡检一次,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查出问题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立即上报。
5.3 严格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非本工序人员确需进入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并由公司人员陪同,进入重大危险源单元必须严格登记,库区操作工交待清注意事项并监护。
5.4加强车辆管理,无阻火器辆禁止进入车间及重大危险源区域。 5.5加强车间、重大危险源区火源管理,罐区内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6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编制及启用
5.6.1公司安全环保部按应急预案的编写导则,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员工发现险情必须迅速上报,公司据险情情况确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级别。
5.7演练及演练频次
5.7.1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部室、车间、工段参与配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各车间组织,各工段参与配合。
5.8 公司聘请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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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评估结论、意见进行改进,保证重大危险源单元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5.9重大危险源登记
5.9.1公司对所有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严格进行检查,监控,使危害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成为一个持续的过程。
5.10记录的相关重大危险源运行状况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6 相关制度
《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7 相关记录
《重大危险源清单》 《设备运行检查记录表》 《外来人员登记表》 《交记录》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会议记录》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加强防尘、防毒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员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防尘、防毒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部门;
3.2从事接触尘、毒工作的相关部门是防尘、防毒管理制度实施的执行部门,其部门领导应负责对所辖操作人员的日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 基本原则:防尘、防毒管理应遵循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5尘毒的防护与治理 5.1新建改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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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凡新的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有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5.1.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卫生和防护措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5.2生产过程中
5.2.1凡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等作业,都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
5.2.2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5.2.3对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要加强通风和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5.2.4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5.2.5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地面隔离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5.2.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5.2.7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设置告知和警示标识。 5.2.8所有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
5.2.9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6 工业卫生检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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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公司应定期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具有尘毒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妥善存档。
6.2将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等相关内容制作成告知牌,设置于被测岗位现场进行公示。 7 组织与抢救
7.1公司对有可能发生的尘毒污染和中毒事故,应制定应急救护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
7.2发生有毒有害物质外泄重大事故时,公司应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现场救护和疏散工作。对受尘毒污染的场所,应及时进行清理。 8 体检与职业病防治
8.1新工人入司后,应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应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岗位。
8.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
8.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岗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病疗养等措施,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经确认后应及时调离。
8.4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5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和妥善安排。 9 相关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 相关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值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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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生产现场各类火灾爆炸危险因素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和生产车间。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3.2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要求
4.1工艺过程及场所防火防爆
4.1.1生产大班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应熟悉公司生产工艺过程中易燃易爆物品及各产品的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4.1.2生产区厂房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罐区各储罐的存量不得超过各自的有效安全储存量。
4.1.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1.4罐区内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4.1.5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公司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设计防火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4.1.6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4.1.7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探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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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4.1.9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 ,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4.1.10因工艺反应物料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等装置。
4.1.11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4.1.12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13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1.14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4.1.15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4.1.16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4.1.17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氯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1.18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4.1.19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4.1.20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4.1.21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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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4.1.23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塔杆高的1.5倍。
4.1.24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4.1.25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4.1.26使用乙炔、氧气时还应遵照《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
4.1.27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4.2动火、用火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消防组织与设施
4.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4.3.2公司设立由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并设有兼职义务消防组织。
4.3.3防火领导小组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3.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的过程及有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3.5公司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4.3.6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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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4.3.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调度室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资,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兼职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4.4 禁烟管理规定
4.4.1公司生产区范围内为禁烟区,禁烟区内禁止吸烟,违者按公司制度予以考核。
4.4.2严禁携带火机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内。
4.4.3谢绝外来人员敬烟,并劝阻外来人员吸烟,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4.4.4安全管理部门必须不定期对厂区及办公场所抽检,对禁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并纳入绩效考核。
4.4.5凡不遵守规定,现场违章吸烟被发现者,公司一律作出严肃处理。 5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管理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操作人员的作业行为,确保开、停车作业,正常操作以及各种异常情况的正确处理,保证生产顺利运行,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各操作岗位。 3 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职责
3.1.1制定并经常性修订工艺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确保证其得到有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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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3.1.2对公司的生产工艺安全进行管理。 3.2其它相关部室及车间、岗位的职责
协助安全环保部进行工艺安全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工艺安全管理 4 工艺安全管理 4.1工艺安全信息管理
4.1.1及时获取工艺安全信息,确保所有化学品都有最新版本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4.1.2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设备部负责获取最新工艺安全信息 4.1.3工艺安全信息内容 4.1.3.1化学品危害信息 4.1.3.2工艺技术信息 4.1.3.3工艺设备信 4.1.3.4工艺安全信息管理
4.1.4工艺技术信息通常包含在技术手册、操作规程、操作法、培训材料或其他类似文件中。 4.2进行工艺危害分析
4.2.1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各车间及工段的负责人负责对生产的整个运行周期中遇到的或因运作而产生的危害、威胁、潜在危险事件和影响进行系统分析。 4.2.2工艺危害分析的内容 4.2.2.1工艺系统的危害
4.2.2.2对以往发生的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的审查 4.2.2.3控制危害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失效时的后果 4.2.2.4现场设施 4.2.2.5人为因素
4.2.2.6失控后可能对人员安全和健康造成影响的范围
4.2.2.7过去几年的变更、本企业或同行业发生的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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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公司每三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析重新进行确认和更新。 4.3安全操作规程管理
4.3.1公司各部室负责,全员参与编制并实施。 4.3.2安全操作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 4.3.3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
4.3.3.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4.3.3.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4.3.3.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4.3.4公司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 4.3.5公司每年对操作规程进行一次修订,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4.4工艺安全培训
4.4.1公司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编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
4.4.2对培训内容、过程、受训人员具体受训情况等信息建档立案。 4.4.3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
4.4.4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4.4.5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相关机构组办的再培训。
4.4.6公司工艺安全再培训由安全环保部每三年组办一次。 4.5承包商管理
4.5.1公司在选择承包商时,要获取并评估承包商目前和以往的安全表现和目前安全管理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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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公司安全环保部对承包商员工进行与工作有关的工艺安全培训,确保工人了解安全作业规程,知道与他们作业有关的潜在的火灾、爆炸或有毒有害方面的信息和应急预案。
4.5.3对承包商的作为过程进行巡查监督管理 ,定期考核其作业过程中安全行为表现。
4.6试生产前安全审查管理 4.6.1准备工作
4.6.1.1组建试生产前安全检查小组,明确职责。 4.6.1.2 明确试生产前安全检查的范围、日程安排。 4.6.1.3 编制或选择合适的安全检查清单。 4.6.2 现场检查
4.6.2.1检查小组根据检查清单对现场安装好的设备、管道、仪表及其他辅助设施进行目视检查,确认是否已经按设计要求完成了相关设备、仪表的安装和功能测试。
4.6.2.2检查小组应确认工艺危害分析报告中的改进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已经按要求予以落实;员工培训、操作程序、维修程序、应急反应程序是否完成。
4.6.3 编制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
4.6.3.1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小组应编制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记录检查清单中所有要求完成的检查项的状态。
4.6.3.2在装置投产后,项目经理或负责人还需要完成“试生产后需要完成检查项”。在检查清单中所有的检查项都完成后,对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进行最后更新,得到最终版本,并予以保留。 4.7机械完整性管理 4.7.1新设备的安装管理
4.7.1.1公司建立适当的程序确保设备的现场安装符合设备设计规格要求和制造商提出的安装指南。
4.7.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国家有强制的设计、制造、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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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要求的,必须满足法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和记录存档保留。 4.7.2 预防性维修
4.7.2.1设备部按照检维修管理制度和检维修计划,对关键的工艺设备进行有计划的测试和检验。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并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
4.7.2.2预防性维修项目:
4.7.2.2.1检验压力容器和储罐、校验安全阀,对换热器管程测厚或进行压力试验 。
4.7.2.2.2 清理阻火器、更换爆破片、更换泵的密封件 。
4.7.2.2.3 测试消防水系统,对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紧急切断阀,报警和联锁进行功能测试。
4.7.2.2.4 监测压缩机的振动状况、对电气设备进行测温分析等。 4.7.3 设备报废和拆除
公司设备报废的标准和拆除的安全要求。具体见公司《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4.7.4 机械完整性相关的培训
4.7.4.1公司安排参与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维护的相关人员接受培训和再培训。 4.7.4.2培训目的
4.7.4.2.1使关人员了解开展维修作业所涉及的工艺的基本情况,包括存在的危害和维修过程中正确的应对措施
4.7.4.2.2使关人员掌握作业程序,包括作业许可证、维修、维护程序和要求。
4.7.4.2.3使关人员熟悉与维修活动相关的其他安全作业程序,如动火程序、变更程序等。 4.8 作业许可
4.8.1对可能给工艺活动带来风险的作业进行控制。
4.8.2对具有明显风险的作业明确工作程序和控制准则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并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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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作业许可票证建档保存,以了解作业许可程序执行的情况,从而便于持续改进。 4.9变更管理
4.9.1公司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强化对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程序以及操作过程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确定变更的类型、等级、实施步骤等,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不破坏环境,不损害公司的声誉。
4.9.2安全环保部、设备部按照公司《变更管理制度》对变更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程序要求见《变更管理制度》 4.10应急管理
4.10.1公司根据自身特性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并根据制度开展应急救管理工作。
4.10.2结全公司实际,参照AQ/T3012-2008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导则》13.3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置方案 4.10.3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体防护器材。
4.10.4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明确小组成员的各自职责,确保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理迅速、及时、有效。
4.10.5定期组织和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4.10.6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与附近的工厂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
应急管理详细内容见公司《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4.11 工艺事故/事件管理
4.11.1公司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通过事故/事件调查识别性质和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11.2工作开展程序 4.11.2.1成立调查小组。
4.11.2.1.1调查组要包括至少一名工艺方面的专家 4.11.2.1.2事故涉及承包商的工作还要包括承包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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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1.3其他人员。(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和有调查和分析事故经验的人员。 )
4.11.2.2调查时机和方法
4.11.2.2.1事故调查的启动应尽可能迅速,一般不晚于事故发生后48 h。 4.11.2.2.2调查组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结合工作需求选择的事故根源分析方法。
4.11.3调查工作开展 4.11.3.1证据收集
4.11.3.1.1 物理证据:残余的物料、受损的设备、仪表、管线等; 4.11.3.1.2 位置证据:事故发生时人、设备等所处的位置,工艺系统的位置状态;
4.11.3.1.3 电子证据:控制系统中保存的工艺数据、电子版的操作规程、电子文档记录、操作员操作记录等;
4.11.3.1.4书面证据:交记录、开具的作业许可证、书面的操作规程、培训记录、检验报告、相关标准;
4.11.3.1.5 相关人员:目击者、受害人、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面谈、情况说明等。
4.11.3.2 编制事故报告、落实改进措施 4.11.3.2.1事故发生的日期 4.11.3.2.2调查初始数据 4.11.3.2.3事故过程、损失的描述 4.11.3.2.4造成事故的原因
4.11.3.2..5调查过程中提出的改进措施 4.11.4跟踪落实改进措施
4.11.4.1明确落实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的改进措施的责任人及落实情况的跟踪人。
4.11.4.2在实际执行改进措施的过程中,如因为客观条件的,某些最初提出的改进措施难以实际落实或者有更好的方案可以采用的,都需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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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的说明和记录。
4.11.5 调查报告保存期限:重大事故报告永久保存,一般事故保存5年。 4.11.6未遂事故/事件管理和经验共享 4.11.6.1未遂事故/事件管理
公司对未遂事故或事件管理事件加强管理,鼓励员工报告未遂事故/事件,组织对未遂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根源,预防事故发生。 4.11.6.2经验共享
完成事故、未遂事故调查后,公司要组织开展内部经验交流,同时应注重外部事故信息和教训的引入,提高风险意识和控制水平。 5 符合性审核
5.1 公司每三年进行一次工艺安全的符合性审查,以确保工艺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5.2 符合性审核的内容
5.2.1 企业的和适用的法规要求 5.2.2 工厂的性质(加工、储存、其他) 5.2.3工厂的地理位置
5.2.4 覆盖的装置、设施、场所 5.2.5 需要审核的工艺安全管理要素
5.2.6上次审核后相关因素的变更(如:法规、标准、工艺设备相邻建筑、设备或人员等) 5.2.7 人力资源。 5.3 审核组织要求
5.3.1审核组中至少包括一名工艺方面的专家。
5.3.2对个别工艺安全系统管理要素进行审核,由一名审核人员完成。 5.3.3审核组成员应接受过相关培训、掌握审核方法,并具有相关经验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5.4 审核的实施、跟踪和改进
5.4.1审核过程要形成文件,发现的工艺管理系统及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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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应予以记录,并提出和落实改进措施。
5.4.2现场审核完成后,审核组需要编制工艺审核报告,提出需要改进的方面。
5.4.3最近两次的审核报告应存档。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 职责分工
4.1 公司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责
4.1.1公司总经理对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法令,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1.2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经理要定期听取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4.2 安全环保部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方针、、法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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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2.2搞好作业场所监测,根据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4.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4.2.4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安全知识。
4.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4.2.7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3 企管部职责
4.3.1负责新入司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4.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3.3负责退休退养员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4.4 生产车间领导职责
4.4.1 教育员工执行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爱护防尘防毒设施,提高员工个人防护能力。 4.4.2 执行防尘防毒措施和管理制度。
4.4.3 按规定组织安排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5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5.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6 职业病危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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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公司管理内容
6.1.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1.2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6.1.3组织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学习;公司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 6.1.4开展、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1.5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1.6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监测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危害因素监测,并对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评价。对监测结果要在公司相关岗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6.1.7提报和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并督促、指导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6.1.8严格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对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 6.1.9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6.1.10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工职业病危害健康查体,对上岗前、离岗的职工按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健康查体,将查体结果书面告知员工。
6.1.11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根据需要为员工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6.1.12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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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公司管理要求
6.2.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6.2.22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6.2.3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6.2.4 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应规定频次进行。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6.2.5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6.2.7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2.8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6.2.9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2.10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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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7.1公司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7.2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7.3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7.4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公司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7.5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7.6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7.7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7.8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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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7.10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7.11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7.12 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公司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7.13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7.14 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8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8.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8.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调整工作岗位。 8.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8.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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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9.1 公司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9.2 公司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机构组办的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9.3安全环保部对全体职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9.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9.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9.6 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1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0.1公司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10.2公司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检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10.3公司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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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和涉及到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 3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4 事故分类
4.1按事故性质分为:
4.1.1责任事故:由于人的失误、失职及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 4.1.2自然灾害事故:人力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 4.1.3破环事故:有预谋的人为破坏事故、事件。 4.2按事故内容分为:
4.2.1重大险情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种原因侥幸或者因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4.2.2交通事故:所属车辆在因公驾驶过程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及人员伤亡事故。
4.2.3设备事故:机械、工艺、动力、运输等设备、设施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性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2.4人身伤亡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5 事故处理程序
5.1事故处理不论大小均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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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2 事故紧急处理 :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现场等事项。
5.1.1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火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5.1.2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品的,要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5.1.3有关领导及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重大事故要迅速组成临时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5.2 事故报告
5.2.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车间、部门、班组和个人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慌报或者瞒报。
5.2.2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应于当天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夜班发生事故,则在次日由当班班长委托班长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5.2.3发生工伤事故伤者三日内必须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交安全管理部门,如伤者因伤不能填写,应由所在班组班长代为填写。
5.2.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如实向安监局报告或其他主管部门。 5.3 事故调查
5.3.1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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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一般及较大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设备部、生产部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安委会成员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3.3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3.4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5.3.5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
5.3.6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5.4 责任追究
5.4.1下列情况造成的事故,首先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
5.4.1.1该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制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或标准,或者违反相关规定。
5.4.1.2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混乱。
5.4.1.3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因员工缺乏安全知识发生的事故。 5.4.1.4设备有缺陷,不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5.4.1.5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保护措施。信号、标识、用具及个体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5.4.1.6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消减安全设施。 5.4.1.7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5.4.1.8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 5.4.1.9发生事故后不汲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4.1.10“三同时”不落实的。
5.4.2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追究当事者责任。 5.4.2.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违章驾驶
5.4.2.3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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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发现事故隐患、险情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 5.4.2.5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5.4.2.6擅自更改、拆卸、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5.4.2.7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6 事故统计分析
6.1安全环保部要建立专门事故台帐,事故登记要在接报当天进行。登记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时间、地点、大致情况、报告人、报告时登记人等。
6.2安全环保部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 7 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包括: 7.1事故登记表。
7.2现场调查纪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及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7.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7.4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及设计资料。 7.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6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名单、职务、单位资料。 7.7事故调查报告。
7.8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8 责任认定和处罚
8.1 根据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人。
8.2 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依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须负民事责任的追究民事责任,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口头整改意见并随后出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班组必须根据期限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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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进行有计划的规范的控制,消除和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2.1本公司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 3职责
3.1申请变更的个人或部门负责填写《变更申请表》,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3.2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负责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3.3变更批准后,实施变更的部门应负责根据变更的类型组织相关人员对变更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变更产生的风险,制订控制措施。各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变更内容的实施。
3.4变更结束后,实施变更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3.5安全环保部、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等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的安全监督工作,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4内容及要求
4.1公司实施管理的变更类型包括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变更三种,具体内容如下: 4.1.1变更内容 4.1.1.1工艺、技术变更
4.1.1.1.1工艺变更:因新、改、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原料及介质变更,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等变更,工艺设备的改进,操作规程的变更等。 4.1.1.1.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4.1.1.3原料介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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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4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4.1.1.1.5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4.1.1.1.6操作规程的变更; 4.1.1.1.7工艺参数的变更;
4.1.1.1.8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等。 4.2设备设施的变更
4.2.1设备设施变更:因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和配件,设备材料代用,临时性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4.2.2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4.2.3安全设施的变更;
4.2.4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2.5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4.2.6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4.3管理变更
4.3.1人员的变更:新入厂职工、内部岗位调动、离岗复岗等。人员的调动,必须由用人单位写出需用人计划、申请,报企管部审核,主管经理审核,方可人员调动。
4.3.2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更; 4.3.3管理机构的较大变更; 4.3.4管理职责的变更; 4.3.5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4.4变更管理方法
4.4.1工艺变更管理:工艺变更由技术部制定所需的新规程、制度。并有技术部、生产部、企管部组织对使用部门、人员进行工艺变更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用者掌握变更后的安全操作技能。
4.4.2人员变更管理:厂内员工调换岗位的,按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中有关内容进行三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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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设备设施变更管理
4.4.3.1由技术部制定新的技术操作规程、制度等,并对使用部门进行变更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用者掌握安全操作的技能。
4.4.3.2生产设备(含生产建筑物)、系统的增装、拆除以及变更均应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任何人不经批准擅自更改设备、系统及生产建筑物。 4.4.3.3生产设备、生产建筑物、系统的变更,变动由设备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变更请求单”。经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审核无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办理。
4.4.3.4更改申请车间(部门)有责任在事前对更改事宜调查对比明白,按批准结果正确实施更改,及时向运行人员交底,及时修改相应的有关规程及图纸、技术资料并归档,及时修改备品备件定额和设备台帐,及时完善设备标志和编号,及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和验收。 4.4.3.4.1生产部、技术部有责任对所提更改事宜调查了解清楚,及时征求运行人员的意见,正确填写意见。同时,要监督更改事项的正确实施及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规程等的修改,组织变更后设备(系统)的技术评审和验收,并将变更资料存档。
4.4.3.4.2生产部、技术部有权对设备更改请求单位提出完善“更改理由及措施”的要求,有权对正确的变更要求审阅同意,有权对不正确或不合理的变更要求否定并要求重新履行变更手续。
4.4.3.4.3公司总工程师有责任了解变更要求的安全性和可行性,有权利同意和否定变更要求。
4.4.3.5重要或复杂的变更事项,更改请求部门还应提供相应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同“设备(系统)更改请求单“等一并通过审批程序。并在一周内由设备所属部门将变更后的设备(系统)图纸、技术资料和文字说明报生产技术部和档案室各一份。
4.4.3.6牵涉到固定资产变动时,还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4.5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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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变更申请人填写好《变更申请表》,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4.5.2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负责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4.5.3变更批准后,实施变更的部门应对变更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变更产生的风险,制订控制措施。
4.5.4变更批准后,由各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4.5.5变更结束后,实施变更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5相关的文件 5.1《变更档案》
5.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规范施工装作业程序,落实岗位责任,消除和控制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特制定本规程。
1 一般规定
1.1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消防安全制度。
1.2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3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操作规程、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措施交底和各自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在施工现场吸烟,不违章作业,并应制止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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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作业。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1.4各工种作业人员禁止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及宿舍内随意动火。如有特殊情况或生产需要动火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1.5各工种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爱护现场设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及各类消防标志,不得随意挪动、损坏或使其失效。
1.6电气焊、割等使用明火作业的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之后彻底清理现场内的易燃物品,并设专人看火,配备灭火器和水桶。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开。
1.7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材料(如:稀料、汽油等)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人员应随用随领,限当天用量使用,不准在工程内存放,废弃料应及时清除。严禁将易燃物品带到宿舍或其他地方。
1.8各工种作业人员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褥子等用电器具;严禁使用塑料制品、纸类物品等易燃材料支搭(吊顶)和围挡铺垫床铺;不得卧床吸烟。
1.9电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10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1.11发生火灾要立即报告,并迅速扑救,保护好现场。在火势较大危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要按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迅速撤离火灾现场。撤离火场时,如遇浓烟应用湿毛巾或衣物捂住口、鼻,尽量低下身体行进。 2 开具动火证人员
2.1施工现场(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生产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公司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看火人员),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2.2动火证应由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开具,由其他人员代理的应有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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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用火作业前应对电气焊工等作业人员进行用火作业交底,填写《用火安全作业证》,方允许用火操作。
2.4审批《用火安全作业证》前,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应对工程内作业部位上下和周围环境及现场堆放材料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易燃、可燃物和其他交叉作业危险后,方可办理《用火安全作业证》。
2.5动火证必须由现场项目单位、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填写,开动火证时应对焊工操作有效性进行审查,防止非焊工进行用动火作业。
2.5动火证上应写有针对性的用火措施,动火证有效日期。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动火证应写明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 2.7在高层、外檐及孔洞周围作业时,必须要求焊工配备接挡工具(如接火盘、石棉布等),并在动火证上注明具体要求。 3 电气焊工
3.1电气焊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2电气焊作业前,必须经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审批,办理动火证。焊工在操作中应随身携带操作证及其复印件。作业人员必须按动火证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电气焊割作业。
3.3电气焊割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必须清除周围一切可燃物,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或灭火用水,并设专人现场监护。点火前要检查焊割器具软管、接口螺丝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3.4焊、割存放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或设备,必须采取安全清洗措,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准进行焊割。
3.5焊割作业不准与防水施工、油漆、喷漆、聚苯保温材料、塑料模板等易燃易爆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冷却塔、贵重设备安装也应避免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特殊情况需对该设备上下周围进行电气焊作业,应有专项措施方案,确保安全后方准许作业。
3.6高层、外檐及孔洞周围作业必须有接挡、封堵措施。严禁在有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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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进行焊割作业。
3.7电焊机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准将地线搭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
3.8氧气瓶导管、软管、瓶阀等不得与油脂、沾油物品接触。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两瓶之间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3.9在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空、露天焊割作业。 3.10作业完毕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气源、电源,检查现场,确无火险,方可离去。 4 监火人员
4.1监火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教育,掌握一定的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方能从事监火工作。
4.2监火作业须熟知现场作业环境,了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知防火措施。
4.3施焊作业中监火人员要自始至终在施焊作业周围监护,以便及时处置发生的各种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发现焊点周边有易燃危险操作和材料堆放,应及时通知焊工停止作业,待消除隐患后方准许作业。
4.4高层或外檐作业应协助焊工铺设接火盘或石棉布,焊割点周围有孔洞时应及时封堵严密后,方准许作业。
4.5监火时应按动火证要求配带灭火工具(如干粉灭火器和水桶),并保证灵敏有效。
4.6作业完毕,协助焊工检查清理现场,确保安全无误、无遗留火种后方准离开现场。 5 电 工
5.1电工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取得电工证后方能从事电气工作,严禁无证电工从事电气工作。
5.2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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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变(配)电室,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室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5.4使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电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 5.5各种电闸箱内不准存放杂物,并做好接地或安装自动断电设备。 5.6经常检查电气绝缘程度,防止漏电短路。电气设备不准带病运行,电热器具和发热部件必须安装在不燃的基座上,并远离可燃物,做到专人负责看管,用毕或中途停电时,务必拉闸断电。
5.7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必须采用有专门防护装置的电器设备,以防止电火花、电弧和高温引起场所中的可燃物或有爆炸危险的混合物发生燃烧或爆炸。
5.8临时用电线路,应根据使用环境,如潮湿、高温等选择不同类型的导线,必要时要穿套管,导线之间、导线与墙壁、金属物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或架套管保护。根据电气设备的容量,正确使用相应的截面导线,并安装符合容量的保险丝,以防超符荷,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工程内用聚苯保温材料做外墙保温时,严禁在有保温材料一侧架线、穿线。 5.9各种电气设备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且要接头牢靠绝缘良好和装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5.10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更换。
5.11安装消防水泵房用电时,应设专用配电线路,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以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5.12各种电器设备要有防雨、防雷措施。 6 仓库保管人员
6.1仓库保管员工作中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6.2严格遵守仓库的入库、保管、出库交等各项制度。
6.3库房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对领料人员严格监管,防止将火种和易燃物品带入库内。
6.4保管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所存物品的性质,并根据要求进行储存和操作。 6.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按危险特性分类存放,贵重物品要与其他材料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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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进入易燃易爆库房的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服,搬动物品要防止摩擦和碰撞,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6.6库房内不准超量储存,应留有主要通道和检查堆垛的通道,垛与垛和垛与墙、柱、屋架之间应有规定的防火间距。
6.7经常检查物品堆垛、包装,发现洒漏、包装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并按时打开门窗或通风设备进行通风。
6.8遇水或受潮能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或存放在低洼潮湿的地方;遇热易分解自燃的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 6.9库房内严禁住人和作业间使用。
6.10下班前应仔细检查库房内外,拉闸断电,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6.11保管员应熟悉、会用库内的灭火器材、设施,并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完整好用。 7消防安全检查
7.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消防巡查人员要掌握必要的防火知识、灭火技能和消防安全业务。
7.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即报告。发现初期火警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7.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7.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巡查的内容、部位、和频次。
液氨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液氨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制度。 1 装卸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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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必须经专业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和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2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必须熟悉液氨安全装卸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规范作业。
1.3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必须有一般消防知识,熟悉液氨的特性,掌握储存、装卸装置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方法,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1.4未取得岗位操作证和本年度安全考试(核)不合格的人员禁止上岗作业。 2 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2.1进站场前,应对运输液氨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内容如下: 2.1.1车辆的排气管应装阻火器;车辆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制“有毒气体”标志。
2.1.2装卸前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按公司购销有关规定,由购销人员引到充装点;装卸手续是符合公司关于液体化工产品购销规定
2.1.3装卸前,操作人员要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关资质或使用单位的相关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 随车必须携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以及运行检查记录本等。
2.1.4装卸前对机动机辆采取防溜放措施;装卸时对驾驶室采取控制措施(谁负责拆除连接管谁负责控制驾驶室或车辆启动钥匙)
2.1.5检查装卸管接头垫子是否完好,充装管与进料管必须紧固好,无问题后方可装卸。
3 充装液氨槽罐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3.1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液氨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3.2液氨槽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3.2.1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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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3.2.3新槽罐车无检验合格证和置换证明。 3.2.4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3.2.5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2.6槽罐内无剩余压力,没有判明槽罐内是否混入其它物质的。 3.2.7液氨槽罐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及凹凸不平现象。 3.3必须有紧急切断装置。
3.4必须有对液氨泄漏时进行紧急处理的装置,如水喷淋装置等。 3.5必须有防止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移动的有效措施。 4 液氨装卸安全
4.1液氨装卸前必须按规定填写装卸车记录。
4.2液氨装卸时,应对鹤管(充装臂)、密封件,快速切断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泄漏。
4.3现场装卸作业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开关阀门应缓慢进行。
4.4装卸液氨时,必须规范接地。装卸工作完毕后,应静置10分钟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4.5装卸过程中,充装人员不得离开充装现场,罐车内的气氨不得向大气中排放,要严格控制装卸流速、流量,周围严禁明火作业。
4.6装卸中随时检查罐槽外观有无鼓包、泄漏、压力、温度急剧变化及其它异常现象。
4.7严禁超装、混装。液氨装卸时,应注意储罐和槽罐的装载程度,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
4.8雨、雾、雷雨天气不得装卸。 5 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5.1装卸过程出现脱扣、充装臂断裂、连接法兰呲开等情况大量泄漏时,岗位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站在上风口,立即关闭储罐和槽车的紧急切断阀,同时拨打应急救援电话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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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在毒区处理时应有两人以上进行,并先穿戴氨防护服,携带隔离式防毒面具后方可进入毒区。
5.3当大量泄漏影响周边岗位和居民人身安全时,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向上风向转移。 6 装卸站场管理
6.1充装人员要定期检查充装系统内的安全装置、消防器材、防护器材、静电接地、报警装置、专用工具等装备情况,确保完好备用。 6.2闲杂人员禁进入装卸站。
6.3消防通道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车辆,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7考核
7.1违反本制度者将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处罚;造成事故者,依照公司《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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