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办事处项目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办事处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挥集体智慧,通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特成立龙岩办事处项目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项目决策委员会在公司内为非常设机构,对办事处在运营过程中公司授权范围内的一切事项拥有决定权。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办事处项目决策委员会由综合部、市场部、工程部及财务部四部门的成员组成。
第四条 综合部为会议召集者。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五条 审议并决定最终的采购协作供应商。项目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本部及办事处内部人员提供的采购方案——从供应商公司状况、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付款条件及产品交付期等方面进行对比并选择最终的采购协作供应商。
第六条 审议并决定在工程上的合作伙伴。设计公司的选择主要从设计的方案、费用等方面进行考虑。夜景照明资质工程公司的选择主要从公司资质、费用及合作条件等方面进行考虑。
第七条 审议并批准办事处在运营过程中对外签订的合同。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 项目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提案需提前2个工作日将上会材料提交综合部,由综合部在会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纸质或电子档的方式分发给与会人员。
第九条 项目决策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条 会议由全体成员轮流主持,参加会议人员可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综合归纳后提出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未作出决议,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议。
第十二条 凡议题涉及到具体成员,本人应列席参加,但应回避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会议要有专人记录,通过的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字生效,会后形成纪要或决议,同时上报公司董事长并抄送公司总经理备案。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并报公司总经办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本工作条例可进行修改,有关工作条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以及项目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工作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工作条例的组成部
分。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项目决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