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防撞梁总成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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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乘用车防撞梁总成(铝合金)。 2 参考标准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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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651-2008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 GB/T 2828.1~GB/T 2828.4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GB/T 3323-200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 GB/T 62-2006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 GB/T 6987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16865-2013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及方法 GB 17354-1998 汽车前、后端保护装置
GB/T 17432-201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GB/T 18305-2003 质量管理体系汽车生产件及相关维修零件组织应用 GB 20072-2006 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 GB/T 26988-2011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GB/T 30512-2014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77/3/EEC 拖车钩安装点强度试验 BAMS-096 汽车产品零部件标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撞梁 Rear Bumper Impact Bar
发生碰撞时用来保护车辆后部的一种装置,主要作用是将碰撞力有效传递至吸能盒上。 3.2
吸能盒 Crash Box 用于有效吸收碰撞能量,并将剩余碰撞能量传递至后纵梁,尽可能减小撞击力对车身及乘员的伤害。 3.3
安装板 Support Panel
将后防撞梁与车身进行连接,起到安装固定后防撞梁总成的作用。
3.4
拖车钩 rear tow hock
汽车的一种牵引装置,主要作用是在汽车被牵引时提供安装点。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要求
4.1.1 防撞梁总成(钢板)的所有零件无裂纹、开焊、腐蚀斑点缺陷; 4.1.2 无影响装配的变形缺陷;
4.1.3 无妨碍装配、功能或安全操作的毛刺; 4.1.4 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划伤。 4.2 性能要求 4.2.1 安装要求
4.2.1.1 若牵引钩布置在防撞梁上,则需满足牵引拖钩安装要求; 4.2.1.2 提供满足其它零件安装的支架;
4.2.1.3 满足与车身的装配以及与其它零件的装配要求. 4.2.2 焊接要求
防撞梁总成(铝合金)采用熔焊时,焊缝数量、位置、尺寸应符合产品图样规定,外露焊缝应打磨平整,毛刺应清理干净,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4.2.2.1 焊缝直线度公差应不大于2.0mm;
4.2.2.2 焊缝处不允许有裂纹、气孔、缩孔、夹渣、未熔合、未焊透、漏焊、假焊及烧穿等缺陷;
4.2.2.3 焊缝表面应呈均匀、整洁的鳞状波纹,应无焊瘤、焊渣等缺陷;
4.2.2.4 焊缝熔深要符合产品图纸的相应规定。 4.2.3 拖车钩安装点强度要求
拖车钩安装点的强度要求,按5.5条规定的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应符合产品图纸的相应规定。
4.2.4 碰撞性能要求
4.2.4.1 按5.6.1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摆锤试验,结果应满足GB 17354-1998规定的要求;
4.2.4.2 按5.6.2条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试验,结果应满足GB 20072-2006规定的要求。 4.3 环保要求
防撞梁总成(钢板)需满足可回收利用要求,并打刻可回收利用标识,可回收利用标识按照
GB/T 26988-2011执行;对禁用物质的限定要求,需满足GB/T 30512-2014的相关规定。 4.4 尺寸、公差和重量要求
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5 材料要求
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选材应符合GB/T 62-2006的相关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检查
采用目视法检验和评定,结果应满足4.1条相关要求。 5.2 原材料试验
5.2.1 加工前在原材料上按GB/T 17432-2012标准取样,并按GB/T 6987方法试验,结果应满足4.5条要求;
5.2.2 加工前在原材料上按GB/T 16865-2013标准取样,并按GB/T 16865-2013方法试验,原材料机械性能应满足设计图纸的材料性能要求。 5.3 熔深试验
在产品的焊缝处分别取5处样片,经过处理后在熔深测量仪下检测,结果应满足4.2.2条要求。
5.4 焊接外观及强度试验
5.4.1 焊缝的外观用目测或5~10倍的放大镜进行检查,结果应满足4.3.2.2条要求; 5.4.2 焊缝内部缺陷可采用射线探伤、超声探伤或磁粉探伤等无损伤方法进行检验,探伤方法应符合GB/T 3323-2005的规定,结果应满足4.3.2.2要求;
5.4.3 焊接强度试验应满足GB/T 2651-2008规定的试验方法及要求。 5.5 拖车钩安装点强度试验
拖车钩安装点强度试验应满足77/3/EEC规定的试验方法及要求。 5.6 碰撞试验
摆锤试验按GB 17354-1998规定的试验方法;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进行出厂检验,经质量检验部门按产品图样和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并附《零件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 订货单位有权抽检成品,在抽检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可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可拒收该产品。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性能要求,正常情况下每1年进行一次,凡下列情况下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开发时; 2)改型试制鉴定时;
3)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4)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6.3 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抽样方法应按GB/T 2828.1~GB/T 2828.4的规定进行。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防撞梁总成(铝合金)应在不影响外观和功能的部位按BAMS-096的规定进行标识,如有特殊情况按双方协商的规定进行标识。防撞梁总成(钢板)的外包装标识按GB/T 191-2008执行。 7.2 包装和运输
防撞梁总成(钢板)应装入牢固的包装箱内,保证正常运输中不致损坏和丢失,每个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合格证。 7.3 贮存
防撞梁总成(铝合金)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有害气体的环境下,环境温度为-20℃~+40℃,不得与化学药品、酸碱物质一同存放。 8 质量保证
防撞梁总成(铝合金)质量保证能力应符合GB/T 18305-2003的相关规定。防撞梁总成(铝合金)的保修期和保修里程应随整车保修期和保修里程,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在保修期和保修里程内随整车使用后确因制造厂的责任发生零部件(易损件除外)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经制造厂检测部门鉴定属实,制造厂应免费予以修理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