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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行政,侦查取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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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5.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7.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证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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