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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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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类一审、再审裁判文书上网率必须达到 %。 第二条 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裁定书需要上网: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执行异议的裁定和重大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第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 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 案件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

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 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不表述工作单位,住址村、街道以下不标明;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证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判决书表述为“××与××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判决书表述为“张××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等。

第十一条 对于拟上网的裁判文书,庭长、主管院长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办公室对拟上网裁判文书的命名方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退回承办人要求其修改。

第十二条 对拟上网的生效裁判文书,各部门应在生效后5日内整理完善好,按要求报送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至院办公室。

第十三条 办公室收到裁判文书电子文本后, 3日内应在大祥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责对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考核通报工作,定期对各部门的上网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对工作落后、问题突出部门督促其整改,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主要以上网率、督促检查结果为指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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