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法人代表工作职责(摘录)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于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管,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岗位安全技能操练,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㈡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㈢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而不及时维修的; ㈣对已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㈤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㈥对查封的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㈦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㈧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㈨员工宿舍取暖设施未采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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