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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华佗小知识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文件

农信银发„2010‟4号

关于重新印发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 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

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股东单位、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为确保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通存通兑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我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相关要求,以及股东单位对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反馈意见,对《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修订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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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操作规程》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涉及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办法》的管理范围

修订前的《办法》适用于通过柜面及ATM等自助设备办理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柜面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在处理模式、业务规定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与ATM、网上银行等相关渠道的个人实时结算业务处理模式存在一定差异。修订后的《办法》指出,《办法》仅适用于各类柜面通存通兑业务,而不再适用于通过ATM等自助设备或其他渠道发起的个人实时结算业务。

二、增加通存业务开户方的记账处理方式

修订前的《办法》规定,成员机构在接收通存业务时,采取记入客户账户并“圈存”交易金额,待收到存款确认后解除“圈存”的模式。而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该处理方式可能造成营业网点与个别客户的纠纷、影响差错处理效率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成员机构接收通存业务的处理模式,明确指出开户方可以采取“预记账”方式进行处理。成员机构作为开户方可以根据其核心业务系统情况选择“圈存”或“预记账”方式处理通存交易。

三、强调成员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职责

修订后的《办法》及《操作规程》结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强调了成员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职责,增加了对办理大额通存通兑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督促辖内营业网点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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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

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

务操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支付清算 通存通兑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内部发送:本中心各位董事、监视、经营班子成员,各部门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综合管理部 2010年1月15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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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实现业务操作、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及通过其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第三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通过农信银中心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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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是指入网机构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资金转账、现金存取款等业务,并通过农信银中心完成受理方入网机构与开户方入网机构之间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五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必须已建立辖内(省、地、市或县)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并已开办辖内通存通兑业务。

第六条 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七条 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 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 具备通存通兑业务权限的成员机构辖内营业网点均可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条 入网机构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由成员机构在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成员机构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保证本机构及所辖网点业务的清算。

第十一条 农信银中心应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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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 (一)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

(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不能跨社(行)异地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更换存折或银行卡;

(二)修改客户的支付条件(包括密码的修改); (三)重写磁条信息;

(四)受理有权执法机关的冻结、解冻、查询、扣划; (五)办理存折或银行卡的挂失及解挂; (六)补登折; (七)打印对账单。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填制受理社(行)提供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业务种类:通存、通兑或账户余额查询业务; (二)交易方式:现金或转账方式; (三)业务金额; (四)委托日期;

(五)收款人(存款人)名称、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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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款人(取款人)名称、账号; (七)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九)客户联系电话、住址。 第十五条 条业务受理依据

(一)客户凭存折/银行卡(或存折账号/银行卡卡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在柜台办理通存业务,办理大额存现的客户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客户凭存折/银行卡、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及折/卡密码在柜台办理通兑业务,办理大额取现、转账业务的客户还应提供开户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客户凭存折/银行卡及折/卡密码在柜台办理余额查询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客户存折,应记载(打印或加盖条形印章)开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指定的行号。

第十七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持7×24小时处理通存通兑业务。在网点营业期间,客户可通过柜台和自助设备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在网点停止营业期间,客户可通过自助设备办理相应业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 本章相关规定,适用于成员机构办理柜面通存通兑业务。通过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按照农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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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通存通兑业务由受理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发送至开户社(行),由开户社(行)返回交易成功应答为止。

第二十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受理社(行)应从客户输入密码之后,对客户个人密码(PIN)进行加密处理。在业务信息传送和处理中,客户个人密码(PIN)总是以加密后的密文形式存储和传送。

第二十一条 受理社(行)实时、逐笔将通存通兑业务信息发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收到业务信息后,检查应借记方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头寸足以支付的,扣减通存业务受理社(行)或通兑业务开户社(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将业务信息实时传送至开户社(行),并根据开户社(行)的处理结果增加通存业务开户社(行)或通兑业务受理社(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应借记方成员机构头寸不足的,农信银中心自动将业务退回原受理社(行)。

第二十二条 开户社(行)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处理通存交易:

(一) 成功记客户账后圈存存入资金,并向受理社(行)发送交易成功的应答。

(二)检查通存业务信息合法性后,进行预记账处理,即,将资金记入相关暂收账户,并向受理社(行)发送交易成功的应答。

第二十三条 受理社(行)收到通存交易成功应答并完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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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账务处理后,向开户社(行)发送存款确认请求。

开户社(行)根据受理社(行)发送的“存款确认通知”解控已存入客户账户的存款金额,或将记入暂收账户的资金转入客户账户,并返回存款确认应答。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受理社(行)发起的账号、户名、交易密码不符的通存通兑业务信息,开户社(行)应返回交易失败应答。

第二十五条 受理社(行)受理通存业务,收到交易成功应答后,不得将现金退还客户。

受理社(行)受理通存业务,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交易应答,系统自动发起冲正通知。待收到自动冲正应答后,受理社(行)可重新发起通存业务交易。

第二十六条 受理社(行)受理通兑业务,在应答时间内未接收到应答信息,不得向客户支付现金。

受理社(行)受理通兑业务,超过应答时间未收到交易应答,系统自动发起冲正通知。待收到自动冲正应答后,受理社(行)可重新发起通兑业务交易。受理社(行)收到交易成功应答后,方可向客户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受理社(行)受理单笔交易金额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异地现金通存或通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 受理社(行)受理异地大额(单笔交易金额五万元及以上)现金取款或转账业务,应通过系统将客户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提交开户社(行)进行核验。客户身份证件种类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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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核验不符,受理社(行)不得为其办理现金取款或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入网机构对异地现金取款业务的限额管理按照其所属成员机构现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当由受理社(行)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开户行不得收取手续费。

(一)受理社(行)办理异地现金通存业务,必须采取现金方式收取客户手续费;

(二)受理社(行)办理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可以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收取客户手续费;

(三)受理社(行)办理异地转账业务(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或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应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付款方客户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受理社(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妥善保管客户提交的通存通兑业务相关原始凭证。

第三十二条 成员机构清算账户对账文件由农信银中心在每个清算日日终处理后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

第三十三条 成员机构接收到通存通兑业务对账文件,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三十四条 错账处理 (一)操作原因导致的错账

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错账,由受理社(行)负责处理,开户社(行)有义务协助受理社(行)处理。

受理社(行)发现因操作失误产生的错账,必须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按业务操作规程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处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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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差错处理登记簿。错账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1.受理社(行)能够为错账冲正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2.只能办理本网点的错账冲正,只能对当日发生的错账进行冲正;

3.受理社(行)收到通存通兑业务成功应答后,不得应客户要求使用“柜台冲销”交易进行冲正处理;

4.冲销成功后,可以使用“柜台补正”交易进行补记处理; 5.如款项已错记客户账,且错账款项已被支取,应及时联系开户社(行)协助处理。

(二)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账

因系统响应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账在日终对账后由成员机构提交差错处理平台进行处理。成员机构以受理社(行)的处理结果为准,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向农信银中心提出调账请求。农信银中心核对后根据系统生成的调账策略向成员机构返回调账意见。成员机构提交的调账请求被系统拒绝,应及时与农信银中心或开户社(行)成员机构差错处理平台操作人员联系,查明原因后重新提交。

第三十五条 差错处理平台的调账类型 (一)贷记调整

柜台现金存款或取款交易,以及柜台转账交易(本地存折或卡转入异地账户)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长款可向农信银中心提出贷记调整请求。

(二)借记调整

柜台现金存款或取款交易,以及柜台转账交易(异地存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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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转入本地账户)的受理社(行)对账后发现短款可向农信银中心提出借记调整请求。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入网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入网机构必须采用硬件加密机,用于产生、保护密钥,个人密码(PIN)的加密、解密及报文鉴别。入网机构应妥善保管加密设备,因保管不严造成密钥泄露或丢失的,由密钥泄露或丢失的入网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 入网机构故意拖延通存通兑业务的支付,或截留、挪用客户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理社(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 为客户办理无卡/无折取款或查询;

(二)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存交易是否失败的情况下将现金退还客户;

(三)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在不能确定通兑交易是否成功的情况下向客户支付现金;

(四)由于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账务处理差错,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

(五)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柜台冲销”或“柜台补正”交易造成客户或他行资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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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开户社(行)未收到“存款确认通知”解控通存业务资金,或将记入暂收账户的资金转入客户账户,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开户社(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入网机构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农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信银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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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 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成员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受在异地农信银机构(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开立个人账户的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转账、余额查询等业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个人活期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相关业务。不办理异地(跨省、市、自治区,下同)的定期存款结清、部分提前支取,以及活期账户销户、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存折和银行卡的挂失等。

第二条 受理社(行)受理柜台异地折(卡)取现、异地折(卡)转入本地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必须要求客户提供在异地农信银机构开立的存折(或银行卡)。受理社(行)受理柜台异地卡存现、本地折(卡)转入异地账户等业务,可以在无异地农信银机构存折(或银行卡)的情况下办理。

第三条 受理社(行)办理异地银行卡取现、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及异地卡余额查询业务时,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读取银行卡磁道信息。开户社(行)综合业务系统须对卡磁道信息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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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营业网点柜台经办人员应当要求客户正确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业务种类、交易方式、委托日期、户名、账号(卡号)、交易金额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营业网点柜台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填写的交易凭证。

第五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成员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严格防范风险。

第六条 通存通兑业务的存、取款凭条、客户回单、收费凭证等凭证样式由各成员机构自行确定。

第七条 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账户设臵

第 资产类科目

“1011现金”用于核算营业网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库存现金。

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九条 损益类科目

营业网点应在“5111手续费收入”科目下设臵“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账户。

本账户用于核算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发生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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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余额反映在贷方,年末无余额。

第十条 往来类科目

营业网点应在相关往来科目下设臵“通存通兑资金往来”明细账户,核算本社(行)因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生的资金往来。营业网点应根据所属成员机构制定的《会计基本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往来科目及账户。

第三章 通存通兑业务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通存业务

柜台发生异地通存业务,根据客户存款方式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往来科目,并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一)现金存入时 受理社(行):

借:现金(交易金额与手续费金额合计数)

贷:××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或 其他应付款—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开户社(行):

借:××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 贷:存款账户

(二)转账存入时(本转异交易) 1、以现金方式收取手续费 受理社(行): 借:转账付款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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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或 其他应付款—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开户社(行):

借:××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 贷:存款账户

2、以转账方式收取手续费 受理社(行)会计分录:

借:转账付款账户(交易金额与手续费金额合计数) 贷:××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或 其他应付款—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开户社(行):

借:××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 贷: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通兑业务

柜台发生异地取款业务,借记往来科目,根据客户取款方式贷记相关科目,并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一) 支取现金时 1、以现金方式收取手续费 受理社(行):

借:××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 贷: 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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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或 其他应付款—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开户社(行)会计分录: 借:存款账户

贷:××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

2、以转账方式从取款账户扣收手续费 受理社(行):

借:××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交易金额和手续费金额合计数) 贷: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或 其他应付款—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开户社(行)会计分录:

借:存款账户(交易金额和手续费金额合计数)

贷:××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

(二) 转账支取时(异转本交易) 1、以现金方式收取手续费 受理社(行):

借:××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 贷:转账收款账户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或 其他应付款—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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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社(行): 借:存款账户

贷:××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

2、以转账方式从取款账户扣收手续费 受理社(行):

借:××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交易金额和手续费金额合计数) 贷:转账收款账户

贷:手续费收入—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或 其他应付款—异地通存通兑手续费收入)

开户社(行)会计分录:

借:存款账户(交易金额和手续费金额合计数)

贷:××往来科目—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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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存通兑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存折业务 第一节 柜台折存现

图1 通存操作流程图

第一条 办理异地折存现业务的客户需向经办柜员提交异地农信银机构开立的存折(有折续存)或异地存折账户信息(无折续存),以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办理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大额存现业务,还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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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应采取现金方式收取柜台折存现业务手续费。 第二条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存折(或存折账户信息)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审核存折是否为异地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农信银机构开立的存折,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办理大额存现业务的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核上述内容无误,收取客户现金。清点现金无误后,通过“柜台折存现”交易向异地账户内存入现金。“柜台折存现”交易应包括以下要素:

项目编号 1 2 3 4 5 6 7 项目名称 委托日期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名称 开户行行号 交易金额 存折余额 存折号码 项目属性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可选项 可选项 说明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原则上输入开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行号即可办理 办理有折存款时输入 办理有折存款时输入 第三条 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由柜员打印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和收费凭证。柜员应当核对打印的内容与客户委托是否一致。柜员在凭证上加盖现金讫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回单交客户。

第四条 交易超时未收到任何应答的情况下,系统自动发出冲正交易。待柜台收到系统自动冲正应答后,柜员可将现金退还客户或重新发起存款交易。系统返回“账号户名不符”等提示信息时,柜员应提示客户核实异地账户信息后,再次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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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柜台折取现

图2 通兑操作流程图

第五条 办理异地折取现业务的客户需向经办柜员提交异地存折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办理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大额取现业务,还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柜员可以采用现金或从取款账户转账的方式收取手续费。

第六条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存折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审核存折是否为异地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农信银机构开立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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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办理大额取现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使用“柜台折取现”交易从异地账户支取现金。客户应根据系统提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取款密码。大额取现交易需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方可办理。“柜台折取现”交易应包括以下要素:

项目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项目名称 委托日期 付款人账号 付款人名称 开户行行号 交易金额 手续费金额 存折号码 存折余额 证件类型 项目属性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可选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可选项, 说明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原则上输入开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行号即可办理 从取款账户扣收手续费时输入 输入存折上打印的余额 取款金额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必须输入 01-身份证;02-户口簿;03-护照;04-军人身份证件;05-身份证件;06-其他 取款金额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必须输入 由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 10 11 证件号码 客户密码 可选项 必输项 第七条 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柜员打印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和收费凭证。柜员应当核对打印的内容与客户委托是否一致,并在凭证上加盖现金讫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将现金、回单交客户。

第 交易超时未收到任何应答的情况下,柜员不得将现金支付给客户。柜员应当通过“业务状态查询”交易查询取款交易的状态。待确认交易成功后,方可向客户支付现金。系统返回“账号户名不符”、“账户余额不足”、“密码错”等提示信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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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应提示客户核实异地账户信息后,再次办理业务。

第三节 柜台本地折转入异地账户

第九条 办理本地折转入异地账户业务的客户应向柜员提交本地农信银机构存折以及异地账户信息(存折账号或卡号、户名,如为异地存折,还应当提供开户行信息)、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办理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大额转账业务,还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柜员可以采用现金或从付款账户转账的方式收取手续费。 第十条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存折、异地账户信息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审核存折是否为本地开立的存折,转入账户开户社(行)是否已开通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办理大额转账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柜员通过“柜台本地折转入异地账户”交易将本地存折相应金额转入异地账户,客户需根据系统提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取款密码。大额转账需经业务主管授权方可办理。“柜台本地折转入异地账户”交易应包括以下要素: 项目编号 1 2 3 4 5 6 7 8 项目名称 委托日期 转出账号 转出账户名称 转入行行号 转入账号 转入账户名称 客户密码 交易金额 项目属性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可选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24

说明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如转入账号为存折账号,则必须输入;如转入账号为银行卡卡号,则无需手工输入 本地账户密码,由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 第十一条 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由柜员打印通存通兑业务凭证,核对打印的内容与客户委托是否一致,并在凭条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回单交客户。

第四节 柜台异地折转入本地账户

第十二条 办理异地折转入本地账户业务的客户向柜员提交异地存折以及本地账户信息(存折账号或卡号、户名)、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办理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大额转账业务,还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柜员可以采用现金或从付款账户转账的方式收取手续费。

第十三条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异地存折、本地账户信息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审核存折是否为异地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农信银机构开立的存折,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办理大额转账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使用“柜台异地折转入本地账户”交易将异地存折相应金额转入本地账户,客户需根据系统提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取款密码。大额转账交易需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方可进行。“柜台异地折转入本地账户”交易应包括以下要素: 项目编号 1 2 3 4 5 6 7 项目名称 委托日期 转出账号 转出账户名称 转出行行号 转入账号 转入账户名称 客户密码 项目属性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说明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异地存折密码,由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 25

8 9 10 交易金额 手续费金额 证件类型 必输项 可选项 可选项 11 12 13 证件号码 存折号码 存折余额 可选项 必输项 必输项 从转出账户扣收手续费时输入 取款金额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必须输入 01-身份证;02-户口簿;03-护照;04-军人身份证件;05-身份证件;06-其他 取款金额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必须输入 第十四条 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柜员打印通存通兑业务凭证,核对打印的内容与客户委托是否一致,并在凭条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回单交客户。

第五节 柜台折查询余额

第十五条 办理柜台折查询业务的客户需向柜员提交异地存折。

第十六条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存折,审核存折是否为异地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农信银机构开立的存折。使用“柜台查询折余额”交易进行查询,客户需根据系统提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取款密码。“柜台折查询余额”交易应包括以下要素: 项目编号 1 2 3 4 5 6 项目名称 委托日期 存折账号 存折户名 存折号码 存折密码 开户行行号 项目属性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说明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由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 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柜员将余额告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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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柜台卡业务 第一节 柜台卡存现

第十七条 办理异地卡存现业务的客户应向柜员提交异地卡(有卡续存)或异地卡账户信息(无卡续存),以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办理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大额存现业务,还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柜员应采取现金方式收取柜台卡存现业务手续费。 第十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卡(或卡号)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审核卡是否为异地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农信银机构开立的银行卡,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办理大额存现业务的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核上述内容后,收取客户现金,清点现金无误后,使用“柜台卡存现”交易向异地银行卡账户内存入现金。“柜台卡存现”交易应包括以下要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1 委托日期 2 收款人卡号 3 4 收款人名称 交易金额 项目属性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说明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可以手工输入或通过磁条读写器读入卡号 第十九条 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由柜员打印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和收费凭证。柜员应当核对打印的内容与客户委托是否一致,并在凭证上加盖现金讫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回单交客户。

第二十条 交易超时未收到任何应答的情况下,系统自动发出冲正交易。待柜台收到自动冲正应答后,柜员可将现金退还客户或重新发起存款业务交易。当系统返回“账号户名不符”等提示信息时,柜员应提示客户核对异地账户信息后,再次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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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柜台卡取现

第二十一条 办理异地卡取现业务的客户应向柜员提交异地卡和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办理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大额取现业务,还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柜员可以采用现金或从取款账户转账的方式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银行卡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审核卡是否为异地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农信银机构开立的银行卡,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办理大额取现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柜员使用“柜台卡取现”交易从异地卡账户内支取现金。客户需根据系统提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取款密码。大额取现交易需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方可办理。“柜台卡取现”交易应包括以下要素: 项目编号 1 2 3 4 5 6 项目名称 委托日期 付款人卡号 付款人名称 交易金额 手续费金额 证件类型 项目属性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可选项 可选项 说明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必须通过磁条读写器读入 从取款账户扣收手续费时输入 取款金额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必须输入 01-身份证;02-户口簿;03-护照;04-军人身份证件;05-身份证件;06-其他 取款金额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必须输入 由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 7 8 证件号码 客户密码 可选项 必输项 第二十三条 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柜员打印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和收费凭证。柜员应当核对打印的内容与客户委托是否一致,并在凭证上加盖现金讫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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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现金、回单交客户。系统返回“账号户名不符”、“账户余额不足”、“密码错”等提示信息时,柜员应提示客户确认异地账户信息后,再次办理业务。

第三节 柜台本地卡转入异地账户

第二十四条 办理本地卡转入异地账户业务的客户向柜员提交本地卡及异地账户信息(存折账号或卡号、户名,如为异地存折,还应当提供开户行信息)、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办理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大额转账业务,还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柜员可以采用现金或从付款账户转账的方式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银行卡、异地账号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审核卡是否为本地开立的银行卡,转入账户开户社(行)是否已开通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办理大额转账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使用“柜台本地卡转入异地账户”交易将本地卡相应金额转入异地账户。客户需根据系统提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取款密码。大额转账交易需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方可进行。“柜台本地卡转入异地账户”交易应包括以下要素:

项目编号 1 2 3 4 项目名称 委托日期 转出卡号 转出账户名称 转入行行号 项目属性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可选项 说明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如转入账号为存折账号,则必须输入;如转入账号为银行卡卡号,29

5 6 7 8 转入账号 转入账户名称 客户密码 交易金额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则无需手工输入 本地卡密码,由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 第二十六条 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由柜员打印通存通兑业务凭证。柜员应当核对打印内容与客户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并在凭条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回单交客户。

第四节 柜台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

第二十七条 办理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业务的客户向柜员提交异地卡及本地账户账户信息(存折账号或卡号、户名)、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办理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大额转账业务,还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柜员可采用现金或从付款账户扣收的方式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卡、本地账户信息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审核卡是否为异地已开通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农信银机构开立的银行卡,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办理大额转账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核上述内容无误后,使用“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交易将异地卡相应金额转入本地账户。客户需根据系统提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取款密码。大额转账交易需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方可进行。“柜台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交易应包括以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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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项目名称 委托日期 转出卡号 转出账户名称 转入账号 转入账户名称 客户密码 交易金额 手续费金额 证件类型 项目属性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可选项 可选项 10 证件号码 可选项 说明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必须通过磁条读写器读入 异地卡密码,由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 从转出账户扣收手续费时输入 取款金额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必须输入 01-身份证;02-户口簿;03-护照;04-军人身份证件;05-身份证件;06-其他 取款金额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必须输入 第二十九条 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由柜员打印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和收费凭证。柜员应当核对打印的内容与客户委托是否一致,并在凭证上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回单交客户。

第五节 柜台卡查询余额

第三十条 办理柜台卡查询业务的客户需向柜员提交异地卡。

第三十一条 柜员收到客户提交的卡,审核卡是否为异地已开通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农信银机构开立的银行卡。使用“柜台查询卡余额”交易进行查询,客户需根据系统提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取款密码。“柜台卡查询余额”交易应包括以下要素: 项目编号 1 2 3 4 项目名称 委托日期 银行卡卡号 户名 密码 项目属性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31

说明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必须通过磁条读写器读入 由客户通过密码键盘输入 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柜员将余额告知客户。

第三章 柜台冲销、补正

第三十二条 柜台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交易当日发现因操作人员失误导致已发出的业务信息与客户委托不一致,如记账金额错误或记账反向时,可以通过柜台冲销及补正业务进行业务处理。对于实际收付现金金额与记账金额不符造成的长短款,不得使用冲销及补正交易。冲销、补正交易需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三条 柜台冲销

柜台冲销交易用于处理当日发生的记账金额错误、记账串户或记账方向错误。冲销交易必须由原交易柜员发起,且必须全额冲销原交易金额。“柜台冲销”交易应包括以下要素: 项目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项目名称 委托日期 原交易代码 原交易流水号 付款人账号 付款人户名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户名 交易金额 对方成员行行号 项目属性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根据原交易内容 根据原交易内容 根据原交易内容 根据原交易内容 根据原交易内容 根据原交易内容 说明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被冲销交易的交易代码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在输入“原交易代码”和“原交易流水号”后,系统自动显示原交易内容,柜员核对显示信息与原交易无误后,经业务主管授权方可发送。

第三十四条 柜台补正

柜台冲销处理成功后,柜员应当使用“柜台补正”交易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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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进行补正。补正交易必须由原交易柜员发起。“柜台补正”交易应包括以下要素:

项目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项目名称 委托日期 原交易代码 原交易流水号 付款人账号 付款人户名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户名 卡折标志 补正金额 对方行行号 项目属性 必输项 必输项 必输项 根据原交易情况 说明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可修改 根据原交易情况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可修改 根据原交易情况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可修改 根据原交易情况 社(行)内系统自动显示,可修改 必输项 选择输入:0-卡;1-折 必输项 可选项 如对方账号为存折账号,则必须输入;如对方账号为银行卡卡号,则无需输入 必输项 选择输入:0-借方;1-贷方 可选项 当借方补正金额超过五万元时,必须输入证件种类 可选项 当借方补正金额超过五万元时,必须输入证件种类 11 12 13 借贷方向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柜台补正”交易经业务主管授权方可发送。

第三十五条 对于非当日发生的记账金额错误或记账反向等无法通过“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调整的错账,营业网点应根据客户填写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追款。如遇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的情况,营业网点应备函说明错账原因,并将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并提交省级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由所属省级管理机构相关部门与开户社(行)联系追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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