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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
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0﹞65号【发文日期】2000-03-01【实施时间】2000-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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