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植物种植专业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确定将水生植物种植施工专业承包给乙方种植并签订如下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 2、项目地点:                                    。 二、合同范围
由乙方提供人工浮岛约1000平米,纯绿色、无污染是一种集城市水体景观美化和受损水体生物修复于一体的生态设施。具有设计新颖、结构合理、使用寿命长(5年以上)、拼装方便、物美价廉等特性。详见“附件1: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价格
1、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2、合同价格包括浮岛模具、人工安装、乙方负责提供种苗及承担种苗费,包装费,运输费,栽植费,人工费,杂项开支费等一切费用(含9%专用,乙方向甲方开具专用)。人工浮岛、水生植物总价格以最终实际种植面积ד附件1: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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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植标准
乙方保障种植植物成活率在90%以上,其中植物具体种植密度标准按照清单内容为准,其它事项按甲方要求完成。未成活的植物乙方须负责免费补种并确保其成活。
五、工期要求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负责运送种植苗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当首批种植苗到达日期起乙方20日内需将剩余种植苗陆续送达指定地点,并完成所有的种植工作。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合同暂定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
2、待栽植进度完成到50%,且现场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总价的30%的工程进度款。
3、待栽植进度完成到100%,且现场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总价的30%的工程进度款。
4、所有植物栽植完毕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完成结算,植物成活养护期3个月(所有植物栽植完毕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甲方支付乙方最终结算价格的30%工程进度款。
七、甲乙双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保障质量,提供种苗。同时按甲方工程质量要求栽植。
2、乙方提供的各种证件复印件必须保障和原件完全一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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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3、乙方承担植物装卸,运输,栽植等过程中的一切损失,7天内发现植物死亡及时补栽,保证成活率90%以上。
4、栽植人员由乙方派出,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所有派出的工人工伤或意外伤亡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大风、冰雹、人为造成的植物死亡,乙方无责。乙方可配合回复,所产生的材料及人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需要具备乙方施工所需要的工作面。
7、施工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延误工期,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并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索赔及违约金 1、质量违约金
如项目验收不合格,则乙方应按暂定合同总价10%赔偿甲方的损失,同时等价赔偿业主和甲方因误期而产生的损失。但乙方在工期内重新施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的除外。
2、迟验收违约金
(1)乙方应在项目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合格的工作。由于乙方原因发生延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按暂定合同总价的0.5%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为止,上限为暂定合同总价的10%。
(2)甲方应在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相应工程量且验收合格且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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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甲方正确提交请款报告后十五天内及时拨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暂定合同总价的0.5%计违约金,上限为暂定合同总价的10%。若违约金达到暂定合同总价10%,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甲方需对乙方的损失全额赔偿并顺延工期。
3、其他违约的责任
(1)若由于乙方原因延期开工天数,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暂定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暂定合同总价的10%。延期开工达到15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而擅自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乙方除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外,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暂定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工程验收合格,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后,乙方未按照约定将工程全部移交给业主和甲方控制,或阻碍业主控制验收合格的工程,乙方须立即向业主和甲方交付该验收合格的全部工程及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后,若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赔偿金等乙方内部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应理解,这里所指的违约金是确定的,经一致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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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权获得赔偿,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明。当甲方有权接受违约金时,乙方应在5天内予以解决,如逾期甲方可根据自己的方便从乙方的本合同总金额中及质量保证金中扣减相当于违约金的款项,或直接向乙方索赔,乙方不得以非合同规定的理由抗辩并应在20天内支付违约金。对于上述索赔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要求后5天内不能作出答复时,应视为乙方接受了甲方的索赔要求。
(7)索赔及违约金总计数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暂定合同总价的20%,一旦索赔及违约金达到暂定合同总价的20%,或迟验收违约金或误期赔偿费达到最高限额,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甲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尽管合同已撤消,但乙方仍应赔偿以上规定的索赔金、违约金、误期赔偿费及其它的赔偿,同时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不可抗拒力
1、不可抗力指:地震、水灾、连续阴雨天气、暴雨、雷阵雨、火灾、战争。
2、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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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十、其它事项
1、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3、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双方签订后即时生效,工程款结清,质保期满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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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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