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心得体会
2010年5月28日---29日,我参加了《济阳县2010年教育干部培训班》,回顾2天来的学习收获,我感慨很多,收获也很多,体会也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听了济南市纪委宣教室主任刘海峰同志《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如干准则》的讲座,我认为《廉政准则》的发布实施,是给党员领导干部装上了“防腐墙”,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越雷池一步,就能远离。从某种意义上,进一步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最大程度地使党员领导干部少违纪违法甚至是不违纪违法。将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要“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小事做起,从细微处注意,管好自己的“癖好”,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
二、听了济南党校基础部副教授张静同志《如何与媒体打交道》的报告,受益非浅,当前,社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互联网传播的大众化、媒体化、数字化日趋凸显。因此,切实提升基层党政领导干部的媒体素养势在必行。
首先,要适应形势发展和传媒出现的新变化,着力提升与记者打交道的能力。 其次,要正确看待媒体的监督报道,着力提升应对负面报道的能力。再次,要注重策划,深入挖掘本地特色工作和重要成果,着力提升对外宣传能力。
三、听了教科所博士生导师石连海《校园安全事故分析与预防及处置》的精彩讲
授,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作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我认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清楚以下步骤 :
1、清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与受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非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学生及监护人之间责任分担问题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清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相应责任的法定情形。
总之,通过培训,提高了思想,增强了认识,武装了头脑,升华了情操,开阔了视野,感受颇多,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