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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20140119_23_05_56)

来源:华佗小知识
附件3:

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办法

(201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和引导电力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完善经营机制,探索企业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实现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指导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审查、鉴定、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成果的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在企业管理制度、管理理念、管理机制、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有明显作用和效果,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和措施。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成果的创造单位,主要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电力辅业集团及其它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省级电力行协及中电联分会的会员单位;其它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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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成果应具有:

(一)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引进国外最新先进管理技术在国内首次应用获得成功。

(二)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法规,体现国家指导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并经实践检验,且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三)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显著,对社会发展贡献大,社会效益明显(经济效益计算参照执行中企联《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电联是成果评审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六条 中电联成立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电联行业与企业文化部。

第七条 评委会设专家组和审定组。专家组由电力行业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成果的评审,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审定组由中电联和有关企业的领导组成,根据专家组意见,负责成果的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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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委条件及其产生程序

第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

(三)具有大学以上或同等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熟悉企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管理理论水平,了解电力行业的基本情况,熟悉电力管理,特别是具备某一专业管理知识。

第九条 审定组成员由各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推荐的有关领导组成。

第六章 成果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成果推荐单位为中电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电力辅业集团及其它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行协和中电联分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电力企业也可以直接向评委会自行申报。

第十一条 成果由企业自主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成果,按成果申报表规定的表式和撰写要求推荐、报送。

第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应对本系统年度内成果进行严格审查,优中选优,向评委会推荐优秀成果。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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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后,交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评审期间,对有可能评为一等奖的成果,特别是有可能推荐参加国家级成果奖评审的成果,评委会将组织论证。对专业特点比较突出的成果,也将征求业内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专家组的评审基础上,由审定组进行终审,评出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一、二、三等奖。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参加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评审。

第七章 成果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颁发成果证书。由获奖单位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第396号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1999年第1号令)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中电联将通过宣传媒体和有关会议,进行宣传和表彰,并在电力行业进行交流推广。

第八章 成果的有关规定

第十 推荐单位对推荐的成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申报的成果, 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其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必须经企业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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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并出具证明。属于提高工效的成果,应科学测定,有科学数据,且简要说明其计算、测定的办法和依据,不得与非管理因素所取得的效益、效率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 申报的成果,属于集体创造的,填写的主要创造人不得多于2名,参与创造人不得多于8人。个别因成果牵涉面广,参与创造人多,参与创造人可最多填写12人。但均必须是实际参与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或合作创造单位的人员。属于个人创造的成果应经过企业主管单位确认后,才能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全国电力行业企业管理创新成果的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二条 成果申报单位不再缴纳成果评审费;成果评审中,发生的成果论证等费用,由成果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成果的知识产权为成果的创造单位和中电联共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电力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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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评审 管理 成果 通知

中电联理事会 2012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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