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表册使用和填写说明
(杨正辉)
一、《海事隐患整改通知书》 (一)通知书签发
1、本通知书由海事执法人员填写。
2、本通知书签发对象是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不签发本通知书。
(二)通知书填写
1、隐患编号:由“××海事隐通字月/日/组号+当天检查流水号”组成。编写方法与船舶监督检查记录号相同。
如:沿河海事隐通字09/22/01003,表示沿河县海事处第1检查组于9月22日签发的第3号通知书。
2、整改要求包括整改内容、要求以及安全措施等。 3、本通知书应由被查船舶(单位)签署意见(立即排除的隐患除外),被查船舶(单位)不能或拒绝签署意见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该栏内。
4、立即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当于当天或开航前予以复查,复查结果应记入“备注”栏内。 二、《海事隐患审核工作单》 (一)作用和要求
1、本工作单为内部审核之用,其中:限期排除的和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由海事处负责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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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立即排除的安全隐患由海事所负责人或者海事处指定的人员审核。
2、属海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隐患,应附《海事隐患整改通知书》;属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隐患,应附相关的书面记录材料或影像资料。
3、经审核后的隐患方可录入《隐患管理系统》和隐患登记台账。
4、审核重点是:安全隐患归属、类别、等级划分是否准确,整改期限、整改要求以及处理情况是否适当等。
5、海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隐患包括:船舶、船舶单位、水上水下构建筑物三类;
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隐患包括:水上水下构建筑物和其他两类。
(二)工作单的填写
1、现场处理情况: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
2、立即排除的隐患复查情况:
① 复查时间:为查出隐患的当天或者开航前。 ② 未能立即排除的隐患,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后续采取的处理意见。
3、属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隐患,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所附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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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期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在“审核意见”栏内注明跟踪复查的部门或人员。
三、《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单》 (一)报告范围
1、本报告单用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航、停止作业(施工),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海事管理相对人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2、本报告单分两次报告:首次报告为隐患查处情况报告,后续报告为完成整改情况报告。
(二)报告单填写
1、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隐患,只限于“水工建筑物”和“其他”两类,且不填报“隐患编号”、“整改期限”。
2、首次报告不填写“完成整改情况报告”各栏,后续报告应完整填写报告单中的各个栏目。
四、《海事隐患复查记录表》 (一)作用和要求
1、本记录表既作为工作记录,也作为复查通知。 2、本工作记录表由海事检查人员负责填写。 3、整改治理限期在14天及以上的,复查人在限期内至少督促检查一次。
4、每次复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海事隐患复查记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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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被复查的船舶(单位)签署意见,返回单位后交海事处负责人审核。
被复查船舶(单位)不能或拒绝签署意见的,复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该栏内。
5、本记录表一式两份,海事机构和被复查船舶/单位各一份。其中:复查合格的,应当经海事处负责人核准后才能送达被复查船舶/单位。
(二)记录表填写
1、复查编号:由“××海事复查月/日/对该隐患复查流水号”组成。
⑴ “××”为海事处地名,如赤水、思南。 ⑵ “月/日”均为两位阿拉伯数字,如:6月23日应填写为06/23。
⑶ “检查流水号”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如:思南海事复查05/26/03。表示思南县海事处在5月26日对某隐患进行了第3次复查。
2、隐患编号:与该隐患的《海事隐患整改通知书》编号相同。
3、经复查合格的,
五、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登记台账 (一)台账填写
1、海事隐患通知书编号(简号):按《海事隐患整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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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编号的“月/日/组号+检查流水号”填写。
如:《海事隐患整改通知书》编号为:××海事隐通字02/03/02003,简号为:02/03/02003。
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隐患,即:未签发《海事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填写“移送”。
2、等级、类别: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3、规定整改期限:若要求当场整改的隐患,在“立即”栏内 打“√”表示;若规定限期整改的隐患,应填写具体日期。
4、海事机构明确跟踪检查部门或人员: ⑴ 立即整改的隐患:填写检查人员姓名;
⑵ 限期整改的隐患:填写由单位明确的部门或人员姓名。
5、重大隐患: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⑴ 报告情况:是指向、上级部门、安监部门报送书面报告或向有管辖权单位送达隐患整改建议书(函)。
⑵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航、停止作业(施工)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7、最后一次复查:是指复查合格的一次检查。 ① 限期排除的隐患:记录号(简号)按《海事隐患复查记录表》编号的“月/日/对该隐患复查流水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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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12月21日对某隐患进行第4次复查且复查合格,《海事隐患复查记录表》编号为:××海事复查12/21/04,简号为:12/21/04。
② 立即排除的隐患:按年/月/日填写(一般应与签发的《海事隐患整改通知书》日期相同)。
8、是否销号:销号的打“√”表示。
六、《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一)统计范围
按向海事管理相对人签发的《海事隐患整改通知书》数量和向有隐患治理管辖权的部门移送的数量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1、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及时整改的隐患。
2、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航、停止作业(施工),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海事管理相对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3、海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是指由海事管理相对人负责整改的隐患。
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是指由有隐患治理管辖权的部门负责治理的隐患。
4、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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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航、停止作业(施工)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5、水上水下构建筑物:是指临跨河构建筑物、航标、水下设施等。
(三)报表填写
1、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在备注栏内简要说明原因(填写不下的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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