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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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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在按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前,暂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

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5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的4‰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

(五)商品展销会登记,按开业登记收费最低额50元收费(含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

记,收取1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2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100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50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50元。 企业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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