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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顾问合同

来源:华佗小知识


财 税 顾 问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本协议由盈科律师研究院 吴克汀 律师提供】

律师申明

鉴于每份合同都有其特殊的目的和作用,本所提供的仅是参考性的本文,在使用前请与我所律师联系,就相关问题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直接套用本示范文本发生法律纠纷,我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申明!

(2013)财税顾问字第 号

【财税律师提示】按年度分类立档,有助于企业法律文书的规范管理和查询。 甲方(聘请人):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代表人: 电子邮件:

乙方(受聘执业机构): 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代表人: 电子邮件:

【财税律师提示】填写完整的单位信息,有助于与对方发生纠纷

时,有明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督促函件或顾问人员公函,在诉讼时能提供有效的信息给,减少诉讼程序风险及案件处理效率。

第一条 财税顾问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财税顾问,在下列各方面为甲方提供财税服务: 1、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

2、根据甲方目前的业务运作和财务核算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和相应的税收风险,协助甲方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业务运作管理流程与财务核算的调整配套方案,使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降低税负,实现无风险纳税;

3、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纳税程序、行业财务、税收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财税律师提示】约定完整全面的服务范围,有助于明确提供服务一方的义务,能有效促使服务提供方履行义务,减少纠纷。

第二条 财税顾问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顾问人员担任甲方的财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人员”)。

【财税律师提示】应明确指派服务人员的名称及人数,以保证合同及时全面履行。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顾问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财税顾问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顾问人员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约定有助于甲方在特殊及紧急情况下履行合同义务,减少纠纷。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顾问人员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乙方其他合适的顾问人员接替;甲方不同意乙方指派其他顾问人员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为防止人员调动引发服务中断、变更产生争议。

第三条 提供服务的方式

乙方指定的顾问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现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共同认定的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

甲方: 乙方:

【财税律师提示】双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定其他的服务方式。 本条款为防止双方在服务的方式上发生纠纷,指定工作邮箱,有利考核工作量和保密工作。人员调动引发服务中断、变更产生争议。 第四条 合同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另行协商续签。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实际支付一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为合同期限条款,包括明确约定与推定约定。

第五条 财税顾问费

1、财务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元。不满一年的可以按月计算。

2、上述财税顾问费在本合同签订后 工作日支付。 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

1)、 年 月 日支付第一笔顾问费计 元; 2)、 年 月 日支付第二笔顾问费计 元; 3)、 年 月 日支付第三笔顾问费计 元;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为价款和支付方式约定,约定得越明确,

越不容易产生纠纷。 第六条 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财税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财税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按实报销。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约定在财税服务中可能涉及的非顾问费用承担问题。 第七条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财税顾问费后,在 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

【财税律师提示】1、因目前全国不同省份涉及鉴证、咨询服务应缴纳的税种区分和营业税,故本条款需注明出具的是可用于进项税抵扣的专用,还是不能抵扣的普通。

2、根据各方的需要可以约定开票的日期,本条可以规避“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的问题。

第 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乙方的顾问人员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顾问人员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顾问人员;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 4、按照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财税律师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目的应尽可能约定的越细致越好,必须明确。 第九条 乙方及顾问人员的义务

1、顾问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2、顾问人员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顾问人员应当及时向甲方出具顾问意见;

4、顾问人员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顾问人员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顾问人员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财税律师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尽可能约定的越细致越好。 第十条 保密

1、乙方和顾问人员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

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应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财税律师提示】保密条款涉及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与重大利益,应作出详细约定。

第十一条 利益冲突

乙方和顾问人员应将已经、正在或可能存在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财税顾问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财税律师提示】:利益冲突约定不仅涉及避免纠纷,也关系商业诚信,值得双方提前商定。 第十二条 其他财税事务

乙方和顾问人员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财税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财税事务(如咨询代理业务或专项财税顾问服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顾问人员提供有关其它财税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财税服务委托合同。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款约定的是其他财税事务的处理,涉及专项或个案财税事务的服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超过15天未支付顾问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给甲方提供的服务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因未能及时给甲方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财税律师提示】违约责任条款在于督促双方及时的履行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加以更加详细的约定,但是一定要约定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能督促各方认真的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即停止提供财税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顾问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财税顾

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全额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

5、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财税顾问费。

【财税律师提示】:本条涉及合同解除与终止履行情形及费用的约定。因财税顾问合同是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撤回委任,解除委托合同。当然,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终止条款有利于规避违约责任和潜在的风险,当风险较大时,可以通过终止条款来解除合同,规避风险。所以在约定时要根据项目的风险而定。 第十五条 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财税律师提示】免责条款的原因一般应为不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财税律师提示】该条款有助于避免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条款失效的风险。

第十七条 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财税律师提示】:送达方式是否合法到位,涉及主张权利时证据的效力。

第十 争议的解决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财税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财税律师提示】:纠纷的解决,首倡和解,因此约定可向有关财税部门调解是必要的。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财税律师提示】: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在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在合同约定管辖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第一,约定诉讼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管辖地之一: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在选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否则约定无效。第二,在选择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名称不得有错,更不能先多个仲裁机构,否则约定无效。

第三,在约定管辖时还注意,约定了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管辖地要约定明确,在实务中存在因管辖约定模糊,不给立案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财税律师提示】书写补充条款时需注意,①妥善保管合同。一般合同签订是一式多份的,签订双方各持有一份,要妥善保管好自己手中的合同。②合同应以正规的打印文本为准。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以打印文本为准。③对金额较大的合同进行公证。防止少数缺乏诚信的人采取换页、添加等方式改变合同内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盖章(或由甲方实际支付财税顾问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但顾问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已提供的预备性财税顾问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

【财税律师提示】一定要约定清楚生效条件,对于重大合同还应当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同等效力

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税律师提示】有些单位财务做账时要求合同原件,所以合同的份数根据需要确定。

甲方:(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财税律师提示】注意查看代表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主要查看文件是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合建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合作兴建房屋事宜,经

第一条 甲方所有坐落x x x x地号土地一笔,如附图所示,约x x平方米。愿提供与乙

第二条 本约甲方所提供的土地双方协议同意兴建四层钢筋混凝土造和集合住宅,除依法应设置的公私道路用地外,其余可建土地,乙方应依法合理充分利用。 第三条 本约双方合作兴建房屋,其土地规划,建筑设计,请领建造执照,营造施工及有关的风险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完全责任,其各类费用亦由乙方负担,概与甲方无涉。乙方营造施工过程中,甲方得随时亲自派员监督。 第四条 本约甲乙双方按附图所示的拟建房屋为准,采立体分屋方式,由甲方取得百分之x x ,乙方取得百分之x x 。若双方分取的房屋户数未能整数时,其间的差额,可经双方的同意,由取得之一方按协议价格以现金补偿对方。 第五条 本约有关建造设计文件图说应征求甲方同意,并按前条双方分配的位置,标明于图说上,各自具名或指定第三人为起造人,由乙方负责提出申请建造执照。 第六条 本约兴建房屋事宜,均依现行建筑法规办理,若法规变更而受时,则依变更

第七条 凡畸零地及水利地的合并承买等事宜,均由甲方备齐所需证件并由乙方负责办理。惟费用由甲方负担,产权亦归属甲方所有。 第 本约土地的地上物由乙方负责处理,惟甲方应从旁协助。地上物理清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提出申请建造执照,乙方并应先期通知甲方备齐请照所需的有关证件交付乙

第九条 本约乙方应于领取建造执照之日起二个月内开工,于开工之日起x x x个工作天内建筑完竣,于建筑完竣后x x 月内领得使用执照,并以接输水电完妥之日为完工日。 第十条 本约甲方应于乙方工程进度至一楼顶板完成时办理基一合并、分割、地目变更等手续,其的需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半负担。乙方工程进度至三楼顶板完成时,双方会同办理乙方他得房屋的应有基地持分产权移转登记。其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增值

税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本约保证金为人民币x x 元整,于本约签订时,由乙方一次交付甲方,甲方应于本约第九条所定的完工日,一次无息返还全部保证金与乙方。以支票为保证金的交付或返还,若各该支票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兑现时,则以违约论处。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切实照约履行,如甲方违约时,甲方除将所收的保证金加倍全部退还(无息)与乙方外,同时并须赔偿乙方已施工之工程损失及其他因该工程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可由乙方另列清册),如乙方违约时,甲方得将已收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如工程逾期时,乙方每逾一天应赔偿甲方分得间数总售价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违约之一方应于违约日起十天内履行赔偿,不得拖延,否则,未违约之一方,得请求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凡申请建筑、使用执照、接水电等须甲方盖章或出具证件时,甲方应随时提供

第十四条 本约有效期间内,如因变更城市计划致无法全部履行契约或只履行一部分契约时,甲方应将本约第十一条所收的保证金依照可建的土地比率于上列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息还与乙方,若在该土地上乙方业已施工的工程损失,有意补偿时,其土地部分归属甲方,建筑物部分归属乙方,如有用甲方名义须甲方协助的,甲方应无条件亲自办理或备齐证件及加盖印章给乙方,甲方不得借故难或异议,如甲方须乙方协助的,乙方

第十五条 本约所定的土地,其应缴的一切税费,在开工日以前的,均由甲方负担,开工

第十六条 本约成立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以本约土地向任何公私机关或个人办理他项权利设定,于契约存续期间,甲方亦不得将本约土地提供予第三人建筑或出售与他人。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对本约权利均不得转让、典当或作保。 第十 本约土地如有来历不明、瓜葛 纠纷划他项权利设定,订立三七五租约等现象应由甲方于本约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理清,所须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惟地上物清

第十九条 甲方户籍地址以本契约记载为准,如有变更时甲方应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此误时误事致乙方蒙受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约若有未尽事宜,悉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及一般社会惯例处理。 第

---施

1 结构:钢筋混凝土构造,依核定图样施工、防火、防台风、耐震、安全坚固。 2

3 内墙:除厨厕隔间外余不隔间,其余墙面为水泥粉光、漆PVC漆。 4

PVC

5 浴厕:地面铺马赛克,墙面贴白瓷砖到顶,玻璃纤维浴缸、冷热水龙头、马桶及面盆均为白色国产高级品,毛巾架、镜箱等附件俱全。 6 厨房:地面铺红钢砖,墙面贴白磁砖到顶,不锈钢厨具全套。另设电锅、排油烟机专用

7 地面:一楼磨石子,二、三、四楼贴PVC地板,一楼不设围墙。 8 门窗:住家客厅采用落地铝门窗,外窗采用高级铝窗,一楼店铺为铁卷门,二楼以上每户大门为雕花大门附高级名锁,后门采用桧木材料,阳台加装晒衣架及洗衣插座。 9 电力:每户电表采用单相三线式110V或220V供电,客厅、餐厅、卧室、浴厕、厨房预留电灯座一处,插座孔两处,开关一只,并留设电视天线暗管及电话线管。 10 水力:地下蓄水池屋顶水塔间接供给,设总表一只,另各户设分表一只,总表与分表

11 屋顶:铺设五皮柏油毛毡,防水层上覆泡沫混凝土,具防水隔热的效果。 12

PVC

13 地下设蓄水池须加装电动抽水机送到屋顶储水塔。 第二十二条 本约前条的订定均系大原则,其细部及详细设计应由乙方依一般惯例办理,其使用材料除特定产品外,其余均以x x 出品的高级品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约土地内现有电柱的迁移等一切费用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如需甲方各项证件或签章时,甲方应无条件即时协助,不得难。 第二十四条 除本约土地外,其余甲方所有的土地,若甲方未有使用计划时,于本约建筑

使

第二十五条 甲方分得的建筑物,可委由乙方代售,代售费用另议。 第二十六条 本契约书的权利义务及于甲方的继承人及受赠人。 第二十七条 本给自签订日起升效,至双方工务及财务理清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 本约同文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 甲

: :

住 身 乙 住 身 见证人:

一方所

: : : : :

x x 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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