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视频会议和全省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主要精神及贯彻落
实的建议意见暨组织学习材料
按照会议安排,我将5月6日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精神和4月21日召开的全省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的建议意见作一汇报,并领学及组织部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全国、全省、全市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和全省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主要精神及贯彻落实的建议意见
1.全国、全省、全市“四项监督制度”视频会议精神 中纪委、中组部5月6日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对全国深入贯彻实施中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组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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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和《市县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进行安排部署;政治局委员、处、组织部李源潮作重要讲话;重庆组织部等单位在会上交流发言。
会议认为,出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在健全完善监督体系、解决监督难点、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等方面,实现了用人标准监督与选人程序监督的有机统一,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的有机统一。
会议强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目标,各级和组织部门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一贯的危机感。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对报告的事项要认真审核,对民主评议的结果要充分运用,对离任的市县要切实检查,对查实的问题要纠正问责。要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今年在继续整治拉票贿选问题的同时,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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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省、市相继召开会议,就落实全国视频会议精神进行安排部署。
在全省视频会议上,柯尊平同志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宣传,确保干部知晓、群众了解“四项监督制度”;要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近期,组织部将通过调研座谈、电话访谈、问卷测试等方式,抽查了解各地各单位领导干部掌握“四项监督制度”的情况,对知晓程度偏低的单位,要对负责同志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提醒谈话。
在全市视频会议上,胥健同志要求,各级(党组)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做到真学真懂;要将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查处、严格问责。
2.全省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
会议认为,2009年的干部监督工作突出了“六个重点”:一是集中出台一批强化干部选任工作监督的制度;二是集中开展县委、组织干部法规及警示教育大培训;三是集中开展拉票行为专项治理;四是集中进行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专项督查;五是集中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六是集中宣传干部监督工作和重大举措。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及其组织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要求,坚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战斗,采取深化改革、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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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开展专项治理、重点培训等一系列整治措施,推动了选人用人公信度显著提高。
会议指出,当前干部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繁重,特别是选人用人上的一些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对群众反映的用人问题查核率还不够高,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一些地方干部监督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还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3.贯彻落实的建议意见
(1)把“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县委5月份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题学习,并开展讨论;将“四项监督制度”、测试题及“三十问”,印送每位县级领导干部,印发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将干部选任法规及“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县委党校主体培训班次的教学内容。
(3)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列为2010年度县委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4)通过大竹党政网将“四项监督制度”及“三十问”向基层干部广泛宣传,让广大干部知晓、群众了解。
(5)县委组织部将“四项监督制度”分作四个专题,组织干部进行深入学习、专题讨论、交流心得。
(6)加大干部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管理资金、财务、项目等重点岗位和明年县乡班子换届、干部调整、机构改革等重点时期的干部选任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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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督促干部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确保组织部和组织部开展的组织工作满意度测评取得优异成绩。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建立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审计、责任追究“四位一体”的干部监督链,这对于完成选人用人重大政治任务,防止用人失察失误,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组织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学习培训在先、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下面,我将“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一简要领学。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的主要内容
《责任追究办法》共20条,从(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五个层面的人员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什么样的情形要追究责任、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等,并详细地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以及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与追究实施等条文,为全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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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实际有效的法规依据,弥补了以往干部选任监督制度设计上系统性方面的缺漏,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其主要内容是:
第四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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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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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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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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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规定,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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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主要内容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共9条,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这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选人用人关。其主要内容是:
第三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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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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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规定,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3.《地方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共12条,实行的“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个《办法》主要对“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它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其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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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定,“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人民、工作部门、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和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规定,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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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规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市县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离任检查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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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检查办法》共12条,规定市县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是:
第五条规定,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规定,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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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规定,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人民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综上所述,“四项监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突出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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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