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兹证明XX县XX镇XX村一社村民XXX,男,汉族,生于19XX年6月25日,身份证号: .于2015年2月22日因病死亡,XXX与XXXX是原配夫妻,一共生有一个子女,取名:XXX。没有非婚生子女和收养子女。XXX父母均死亡多年。
特此证明
XXX村村民委员会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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