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车位租⾦有关内容
关于《物业管理条例》车位租⾦有关内容: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先满⾜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关于《》车位租⾦有关内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先满⾜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按照价格⾏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先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
第六⼗三条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会或者业主⼤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的正常通⾏。
第六⼗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会或者业主⼤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情况进⾏监督,并向业主⼤会报告。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签订保管。第六⼗五条
业主⼤会成⽴前,需要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纳⼊住宅专项维修资⾦,其余部分可以⽤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会成⽴后,需要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以及利⽤业主共有部分、共⽤设施从事⼴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会或者业主⼤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续并公⽰。利⽤业主共有部分、共⽤设施从事⼴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会或者业主⼤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
第六⼗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民防空⼯程,应当按照设计⽂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民防空⼯程平时⽤作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民防空⼯程平时⽤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于该⼈民防空⼯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出,有剩余费⽤的按照本条例第六⼗五条第⼀款规定使⽤。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区车位管理规定
《》(⾃2021年1⽉1⽇起实施)第⼆百三⼗⼀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为设⽴或者消灭物权的,⾃事实⾏为成就时发⽣效⼒。
第⼆百四⼗条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百七⼗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其实停车位问题是许多者挑选房屋时⽐较在意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出现有效解决了购房者对这个的顾虑。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也出台了关于车位租⾦的规定,在⼀定程度上缓解了因为停车租⾦问题发⽣纠纷的事情,减少了业主与物业的⽭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