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挂靠合同
甲方: 乙方:
一、合同原则
鉴于目前货车挂靠经营中因合同不明造成的诸多争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挂靠货车买受、经营手续、税费缴纳、车辆管理等事宜达成本合同并愿严格履行。
1.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购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挂靠在甲方从事运输业务,乙方用于挂靠运营的车辆为大型货车,发动机号 ,车辆挂靠经营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购车辆,自主从事货运经营、车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该车辆行车证、车籍档案等营运证照标注的车主为甲方,这是基于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货运车辆的有序经营。
3.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另行协议。
4.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运证照及手续。因国家、公共或甲方整体利益的需要,甲方有权随时调动乙方车辆。
5.为避免由于乙方的运营行为可能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于司法机关审判、裁定甲方承担诸如连带、垫付,先行赔付,先予执行等结果或措施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保证甲方不能有任何经济损失。
6.乙方不按本单位管理,不按本合同执行,甲方随时有权解除合同,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若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对方,保险公司赔付款不足以抵赔偿金额时,乙方自愿以车辆、房产或其他有形资产补充,甲方不承担任何
连带责任。
8.乙方有权雇佣符合货车驾驶条件的从业人员,雇佣人员不是本单位雇佣人员,由于从业人员行为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不按交通法行车营运,甲方可以自行解除、终止合同或5日内通知乙方,无法书面通知的应以挂号信等方式向乙方提供的户籍地址或现住地址邮寄即视为送达,合同至此解除或终止。
10.本合同履行所引发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冀州市人民解决,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差旅费由乙方承担。
11.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双方同意认真研读并对合同内容全部理解和知晓。
1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可另立补充协议,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约负经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