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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效能建设目标责任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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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效能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和《共性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劳社发[2008]8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7.04 【实施日期】200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效能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和

《共性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8]85号)

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年初,厅里研究制定了《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对认真做好今年的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为了确保将上述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按照厅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厅里制定了《效能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和《共性目标考核细则》,并作为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年终效能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着重对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在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 / 5

履职尽责及遵纪守法等方面内容进行量化考核,实施奖惩。现将《效能建设目标责任制

考核暂行办法》和《共性目标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时值年中,任务繁重,请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以《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为抓手,以《效能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和《共性目标考核细则》为依据,层层分解目标,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在抓深化、抓延伸、抓创新、抓提高上有新举措,在狠抓新一轮积极的劳动保障法规的贯彻落实上有新突破,在年终自治区效能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树立起劳动保障部门的新形象,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有新作为。

二○○八年七月四日

效能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实行效能目标责任制考核是确保效能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的有力手段,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行力,积极探索建立厅内部管理长效机制,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全区劳动保障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全区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行政效能为重点,以落实目标责任管理为内容,通过建立效能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对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在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履行职责及遵纪守法等 2 / 5

方面内容实行量化分解、记分考核、评定等级、实施奖惩,初步建立起公开、公平、公

正的竞争激励机制,着力营造讲激情、比创业,讲服务、比奉献,讲执行、比效率,讲清正、比效能的良好工作氛围,推进厅系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发展。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分类考核的原则; (二)公开透明、群众参与的原则; (三)科学有序、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改进工作、奖惩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范围

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 四、考核内容、标准和方式

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的效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的办法,其中:民主评议30分,共性目标30分,职能目标40分。民主评议和共性目标的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及测评办法由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职能目标的评议工作,由分管厅领导综合评定。

共性目标考核工作在细化量化考核内容的前提下,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对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事业单位日常履职检查、听取各单位汇报、查阅有关资料、核查各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方法,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评定打分,由厅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对于难以量化、细化的业务工作;或者积极开拓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攻克工作难点,闪现工作亮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完成任务数量多、质量高、难度大的单位实行加权分制。同时,综合工作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司局)、自治区、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工作创新并得到国家劳动保障部肯定推广的,加计3分,单项工作 3 / 5

获奖的,加1分。加权分值最高控制在10分,由厅效能建设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进

行加权。

厅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在各处室、局的效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结束之后进行,考核程序和测评办法按照当年自治区组织部和人事厅的年度考核要求进行。 (一)民主评议(共计30分)

采取各位厅级领导对各处室、局总体情况做出评议(占10分),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厅机关各处室、局测评打分(占10分),厅系统群众对各处室、局测评打分(占10分)三种方式进行。 (二)共性目标(共计30分)

主要考核各单位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政风行风建设、政务公开工作、机关效能建设、厅内规章制度、领导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等方面内容,考核打分工作由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局自评(占40%),厅效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测评(占60%)。 (三)职能目标(共计40分)

主要考核各单位围绕年初自治区、和国家劳动保障部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依据当年工作要点和厅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由分管厅领导负责评定打分。 五、等级评定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的效能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按照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在每年年底前统一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由高向低排列,定为“优秀、合格、较差”3个等次,“优秀”等次按照参加测评部门的20%的比例确定,综合测评分低于80分以下的单位定为较差等次,其余均为合格。 4 / 5

对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单位考评等级,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受自

治区、或劳动保障部通报批评的,一次减1分。同时,被考核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年度考核目标计分中一次性扣除5分: 1、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违反计划生育的; 3、财政财务审计结果不落实的;

4、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职务犯罪或单位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直接评为厅文明处室(局),考核为较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给与适当物质奖励。

(三)凡经考核确定为较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写出剖析材料,制定整改措施,由分管厅领导和厅效能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的单位,由厅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教育告诫谈话,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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