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合格评估标准
(试 行)
一、办学规模(15分)
学历教育在校学生数,校址在省会及设区市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二、学校领导(10分)
校长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领导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师队伍(10分)
专任教师数:城市学校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一般不少于35人。 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的50%。
每个专业配备的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得少于2人。 四、校园、校舍和设施(55分)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座位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学生阅览室座位数不低于学生总数的10%。
实验设备:普通文化课实验设备自开率能满足大纲要求的70%,专业及专业基础课实验设备自开率能满足大纲要求的60%。
实习设备:能满足教学计划要求的实习工种数的60%。 电化教学设施:设备齐全。电化教室座位数不少于50座。
供学生使用的计算机数量:城市学校每6名学生至少一台,农村学校每10名学生至少一台。
五、办学经费(10分)
学校各项工作所需经费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附:几点说明
1、本标准依据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江西实际具定。
2、本标准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学校,80分以上、不足90分为基本合格学校,70分以上、不足80分为暂缓通过学校,70分以下为不合格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相应降5分定级。具体评分细则将依据本标准另行制定。
3、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2003年4月 21日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申请表
学校名称 成立时间 校长及联系电话 何时曾参加过何种评估、所得结论 学校办学基本条件(对照合格评估五条标准,逐一填写)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盖 章) 通讯地址及邮编 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