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 X与徐甲 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6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 12月故去。当时王 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 X也因破伤风于 1986年元月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的母亲金X安葬了王X。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6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X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X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乙。
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知识分析,本案中涉及的6间房屋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全归女方母亲
刑法:
2、被告人吴某于某年4月10日下午1时左右,抱着8个月的女儿在厕所小便,将女儿放在厕所外靠篱笆站着。吴正在小便时,突然听到女儿的哭声,出来一看,见女儿扑在地上,便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某(男,4岁)推倒的,吴左手扶着自己的女儿,右手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拉一转,杨扑在地上,头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被告人吴某发现杨扑在地上不动后赶紧将杨拉起来,刚拉离地面就发现了石头上有血,拉离地面一尺高时,杨的喉咙像人打鼾一样响了一声。拉起来后,杨脸色苍白,四肢瘫软,既没哭也没哼,被告人吴某害怕问题暴露,立即将杨抱进自家的猪屋,然后出来将地上有血的石头、树叶拾起扔进了厕所。后被告人吴某第二次进猪屋,看到杨仍未动,即解散一捆稻草盖在杨的身上。这时被告人由于心理作用,好像看见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遂起杀人灭口之心,顺手拾起一块石头朝杨的头部砸去。砸了之后,被告人又用一块半边磨子石头压在杨的身上。三天后,被告人吴某将杨的尸体转移到一个洞内。经法医鉴定,杨某在被告人砸石头之前已经死亡。
问,吴某构成何种犯罪? 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吴某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其将杨某推倒致死主观上并没有致其死亡的目的,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后将杨某藏匿的行为实际为放任杨某死亡的行为,即为间接故意杀人。而吴某误认为杨某还活着并用石头砸杨某头部时,杨某实际早已经死亡,吴某由于自身之外的客观原因而不能完成杀死杨某的行为,所以构成了故意杀人未遂
民事:
3、黄某和张某是好朋友,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国外的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黄某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说自己在国外又买到一台日本产的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张某的同事梁某得知消息后,表示想买,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告诉黄,彩电的显象管坏了,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于心不忍,但想到与梁的关系不错,以后免不了麻烦梁,只好照办。黄某信以为真,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归国后,黄某发现了,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1) 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无效,属那种性质的无效?
(3)如果诉之,该如何处理?
1.无效
2.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
效
3.彩电归还黄某,梁某有权要求张某归还买彩电的价款。
继承:
4、关某原籍山东X县刘家岭人,他早年娶妻刘氏,没有生育,收养一子甲。 刘氏死后,关某带着甲去某市谋生,娶妻李氏,生乙、丙.。李氏死后,关某又与赵氏结婚,赵氏前夫留下一年幼的女儿丁,1978年赵氏亡。甲、乙、丙、丁在关某的抚养下先后长大成人,结婚后他们对父母都很孝敬。不幸的是,1960年甲因病死亡,留下一子A.。同年,乙因公伤死亡,留下一养女B。1962年,丁生下一女C后死亡。关某1991年死亡,在原籍刘家岭拥有祖传的12间房屋.。一直被集体作仓库用,1992年归还关某。
(1)关某死后,丙要求独自继承这份遗产,有无法律依据?
(2)ABC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有,属什么继承?取得继承权的份额如何确定?
(3)在遗产分割过程中,丙与A、B、C酿成纠纷,丙欲向提起民事诉讼,这起案件应由那个管辖?原因何在?财产如何分割?
答:(1)无
(2)ABC有继承权,子女先于父母死亡,代位继承,均分遗产
(3)由死者所住地或者遗产所在地的地方管辖,
刑法:
5、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说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6、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只负抢劫罪。14周岁前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生日第二天起才算满14周岁,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防火、爆炸、投毒、贩毒承担责任。
(• 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
• 2.李某在14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14周岁。
• 3.李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行为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 4.李某将他人撞死、撞伤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也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 5.李某在逃亡的第5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应当为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他此时已经年满14周岁。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因为其不满18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