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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的法律问题探析 袁翔珠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摘要:网络报行正全面取代Pc银行业务.但在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法律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 题得不到解决.将会严重阻碍网络银行的发展应用厦普厦:本文时网蝽银行的安全性、贷款、票据、税收等一系列 法律问题进行丁深八的探讨,指出网络银行已时传统的金融岳制挺出了严峻的挑战,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 法律以规范其发展 关键词:网络壤行;法律问题;探析 中围分类号:DF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C02)一05—0074—02 网络银行叉称网络上银行,是银行业发展电子银行的其 不得而知。一项调查发现,在全球50家最大规模的银行中,超 过一半的电脑网络在1998年中曾经受到过一次以上的电脑黑 客人侵。 中一环.它与电脑联线、互动电脑、流动电脑等共同构成未来 银行业的电子银行产品。目前.因特网银行正全面取代PC银 行业务:据美国研究机构调查2000年元月有16%的家庭使用 因特网上的银行服务,网络银行的利润将占全部银行利润的 30%,可以预见,因特网银行业务将成为21世纪银行的主导业 务。在我国.由于电脑普及程度较低.网络银行发展较慢,目 前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再加上经济增长放 慢.利率下调,利息税分流资金等原因敢益普遍低下.甚至亏 损。特别是人世后外资银行参与竞争.外资银行的网络银行 业务将使国内银行大量铺摊设点的营业网络不攻自破.所以 国内银行应加快网络银行的建设。但在网络银行的建设与发 展过程中,下列~些法律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由于网 络银行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运行机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普遍 对电子商务业务缺乏必要的规定,在网络经济面前往往显得 捉襟见肘。因此,网络银行存在的这些法律问题.如果解决得 不好,不仅会妨碍网络银行的发展,而且会影响我国社会整 黑客侵人造成损失涉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以及银行与 客户间的责任分摊问题 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 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应承担的相应刑事责任。对黑客也 可依民法中侵权行为来使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实际上黑客个 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很难实现,所 就存在银行与客户间谁承 担黑客人侵造成的客户财产损失(如存款数据错误、信用卡 资料被公开而被他人恶意消费等等)问题。一般认为:银行有 义务建立、维护其交易体系的安全.有保护数据的义务;而客 户不可能去维护银行安全,对于侵权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自 己承担。但客户方面一旦发现遭受损失也应及时通知银行、主 张权利,以免因迟延而扩大损失,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 位。银行则除了技术上、法律上的对策外,还可考虑用保险的 方法来分散风险。 网上银行的保密性直接涉及客户的隐私问题。黑客的侵 人可以用刑法、民法来追究其贵任,但是对于在进行收入 纳税调查时侵犯公民隐私权,叉该如何依法索赔?当前迫切需 要完善《民法通则》,增加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宜再按名誉去 体信息化的水平,相反,如果我们能积极抓住机遇,迎接挑 战,针对网络银行及信息经济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 的法律法规,我们将会抢占市场优势和技术资源优势。 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与隐私权问题 一、网络银行的弊端主要是其安全性问题。黑客数据欺骗与 电脑病毒构成网络安全的严重困扰,而网络运行的安全性直 接关系到网上银行的生存。虽然已开发出各种防火墙( r wal1)、ssL保安,128bit功哺 技术,SET双重数码核对保安标准 等技术,但在理论上仍非绝对安全。故而目前不少网上服务 仅限于提供查洵、转账、开立定期与简单投资理财等服务,因 为银行担心其内部资料与客户资料在互联网上被盗窃。在美 国,目前网上金融诈骗和资料盗窃仍是网上理财发展的一个 保护之{另外则是制定《数据保》,以规范存储和使用个 人信息,非法转移信息,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从国际上看,保护网上隐私权的标准尚不统一。欧洲希望 制定强有力的规则保护网络空间的隐私权,敢盟现正在制定 法规,禁止向未达到欧洲标准的国家输出资料和信息{美国也 要求在禁令规定的范围之内,因为美国太部分的数据流动是 受保护的 美目井提出成立一个可以实行自我管理的机 构,以创造一个符合欧洲的安全港。从诛体上说,制定保护网 上隐私权的法律,有利于电子商务特别是网络银行的健康发 展。 重要制约因素。据《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1999年9月.电脑 黑客曾侵入英国多家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电脑保安系统,井向 其勒索以百万英镑计的赎金.扬言不付赎金就破坏银行电脑 系统及公开所盗取的客户资料 有消息证明,至少有两家伦 敦银行向黑客支付了不少于100万英镑的贼金,其他银行则 二、刚上贷款有关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尚未包括网上贷款,但从 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开展基于因特网的网上贷款业务。因此从 74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适应网上贷款业务发展的角度出发,以下法律冲突和问题必 须加以考虑和解决:1、网上贷款的性质及其商业银行法的冲 中,存在主税派和免税派两种不同的主张:主税派主张,网上 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威胁到现有的税基.应对电子商务征税,以 突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0-23条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制止应征税款通过网络流失。免税派主张对电子商务总体暂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财务制度等规定。但在网络银行.根本不 缓征税。在许多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草率征税弊多利少不 存在什么分支机构,但事实上它又无所不在,则这部分内容 可行,从长远看应对电子商务按常规应征收的税种部分免税。 是否会困无法适用而需要作出修正?我国人世后.外国银行 目前.各国着眼于鼓励网上经1济和信息产业的发展,都没有采 可经营金融业务.尤其是对个人的贷款存款,其优 取重大措施或改革现有税法来控制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流失 秀的网站将使国内银行众多的机构无用武之地;面对这业务 问题。所以我国在对网络银行征税时应采取审慎态度.特别要 鼓励网络银行发展。 的扩张.如何运用法律进行监管.这些都是立法中需考虑的 考虑网络银行前期投入巨大的特点,其次.我匡l于1999年1O月起实行储蓄实名制,2000年4月1 重要内容。2、网上贷款合同的有关问题:一个是书面形式的 问题:《商业银行法》第37条要求货款合同应为书面合同;新 日起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些在网培银行上都将遇到一些 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无 《合同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含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 技术困难需要解决。在互联网中,件)也可视为书面形式.所以这~问题可以说已经解决。另一 个问题是网上贷款合同成立时阃与地点:是以网上手续完成 之后合同生效还是到银行去认证交易后生效?相应的,若纯 法面对面地审查身份证件.就很难保证实名制的实施;况且黑 客们很造姓名身份或冒充他人身份在技术上并不困难=如果 再回到现实中 审查身份,会提高银行和客户的交易成本,也 粹在网上完成货款手续,则异地贷款的合同成立地点又如何 不利于银行扩大其异地银行业务。就”个人利息所得税”及其 确定?3、另外,商业银行法要求的审贷,异地贷款须在贷款人 他预提税而言.由于银行与客户的业务中没有有形的合同与 其过程和结果难以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线索.而且保密技 当地央行分支机构备案等规定对网上贷款业务也存在严重 票据,术的发展与应用使税务机关 屉难确定纳税人的身份与交易细 制约.不利于其发展。 节。可以预言避税与反避税斗争将会日趋激烈。 三、网上银行的票据法律问题 目前,网上支付的手段大体包括三种:一、利用现有的信 用卡结算系统进行的网上支付;这不是本文探讨的网上银行 的范畴。二、允许客户可以通过网络转移自己账户中资金的 网上支付体系,如 电子支票”(eleetr ̄nlc cheek)“网上贷记 卡”(Internetdebit card)等;第三种是“数字货币”或“数字 现金”(digitalcash)= 电子支票方面法律问题:主要是票据法的问翘,即电子 支票所采用的数字签名与票据法上的“签章”关系如何?我 国《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 签名上加盖章 。那幺数字签名是否属于该“签章”,若不属 于则依《票据法》所谓的“电子支票”就可能是无效的.从而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可见票据法有必要把数字签名纳入“签 章”范畴。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扩展.传统的书面票据将逐渐 被电子票据所取代.《票据法》中一些传统的概念,如出票 地、付款地等如何确定,均需加以明确以适应网培虚拟空间 的特点: 就数字货币或数字现金而言,它们只是一些技术性中介 再者,网络银行使得外国一些银行不必在别国开设分支 机构即可经营国际金融业务,尤其是中国人世后,外国银行可 通过网络银行来瓜分国内的金融市场。这就会产生一些国际 税法上的问翘。第一是“常设机构”的概念问题.这一概念的 意义是非居民的外国公司通过其设在收入来源国的常设机构 而取得经营所得.收入来源国可以征税;对于不是通过该常设 机构取得的收人,收人来源国不能征税。但是在网络银行,则 完全不必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通过网络即可提供相同的服 务,这样税率就从33%降 ̄120%。这样~来,常设机构这一概念 就形同虚设,因为它本来就是以现实地域为基础的概念。第 二,外国网络银行也可以通过将网站(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迁 到避税港来轻而易举地达到避税目的,而丝毫不影响其经营。 国际税法上反避税任务从而变得更加艰巨更加困难。为了防 止税收流失.各国反而可能放宽对网络银行的税收。第 三,由于通过地域税收管辖投(如总机构 常设机构所在地) 征税困难,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以居民税收管辖权来对网络 银行征税,即只要是本国银行取得的收入,其居住国就有权征 税:而这对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 因为在包括网络银行的 电子商务中主角多为发达国家公司,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将 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大量税收。所以,发展中国家应当在立法上 通过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确保税收不致流失。 参考文献 [1]王缜弘网上银行的发展现裴度前景[J],图辑金融研宄 2000.2. 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手段。这些中介商可能从事一些支付结算 的业务,而这些必须由央行批准 否则会构成对银行业务专 营权的侵犯。 四、网上银行的税收法律问题 在网络这个虚拟环境中开展银行业务,使税法中的纳税 主体、客体、纳税环节及纳税地点及涉外税法中的常设机构 等基本概念的界定都陷入了困境,需要税法作出修正:由于 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无纸 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如何对税法进 行修改、如何对网上银行进行征税是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需 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对网上银行是否应征税值得探讨。因为在是否应 [2:马蔚华奎融电子化冲击中国银行业[N]经济目报一1999-10 28 3]许克显刚络安垒一银行安奎的新挑战 J:金融法苑1999.7. [4]唐应藏刚络贷款业务厦其法律问题(一) J]金融法苑199916- [5 宗良从j 中心走向无形化[J]国际贸易[999-7 对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商务征税,应征收哪些税的讨论 75 责任编辑段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