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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工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非全日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非全日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非全日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非全日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非全日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非全日制工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 公司与非全日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口头合同,如果签订的是口头合同的, 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各分存;

第九条 非全日制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非全日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非全日制工待遇

第十条 非全日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非全日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非全日制工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工加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工因病医疗期满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第五章 非全日制工管理

第十七条 非全日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第十 除特殊情况下,非全日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各省办事处使用非全日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营销中心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非全日制工;

第二十二条 非全日制工可以依照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辞职;

第二十三条 非全日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或终止非全日制工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相关领导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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