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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折旧的税法、会计处理以及如何申报

来源:华佗小知识
最新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规定及案例

符合54号文规定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扣除税法上的规定,那么在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就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在该年度预缴未享受,也可以在当年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但如果汇算清缴仍未享受,就不能再享受了。)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通过申报表填报的方式作出调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具体扣除条件参考一下,您根据条件判定一下您是否享受此优惠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3、可以是以货币形式购进(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4、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符合条件享受的话您汇算清缴时可以把残值以外价值全部一次计入费用扣除, 会计上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会计上按期折旧,第一次享受扣除年度需要调减,次年汇算清缴开始调增

汽车是会计上做固定资产,每月都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汇算清缴的时候把这汽车也做固定资产直接报一次性税前扣除掉是吧,以后年份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调增折旧这一块; 05、“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Q:企业2018年购入单价100万元的设备、器具,要根据54号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应如何处理?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仍应按照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一次性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一.规定

1.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不是多扣除,是指“提前扣除”,“一次性”扣除当期纳税调减,后折旧摊销期间都进行纳税调增。

3.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时,不强制要求企业税收和会计处理一致,允许存在税会差异。 二.具体操作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会计处理需要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产生的税会差异;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案例

【例】某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20日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某设备,含税价4万元,取得专用,该设备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该研发设备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按照上述优惠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2018年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4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税率16%) 贷:银行存款 4 2.计提折旧

每年计提折旧=400÷10=40万元,2018年计提6个月(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为20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贷:累计折旧 20

期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3.纳税调整

(1)税务上2018年按优惠计提折旧400万元,折旧产生的财税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20=380万元;

(2)研发费用可以享受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50%=200万元。

(3)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400-20=380万元,计税基础=400-400=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38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80×25%=9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95 4.后期调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解读

一、概述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总结

(一)单价小于5000元的不分行业,不论是否新购进,可一次性扣除;

(二)专门用于研发的,只要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不分行业,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单价100万以下的,一次性扣除。

(三)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只有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的新购进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小微,单价100万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

(四)可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包括 1、单价小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 2、新购进的单价1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 (1)专门用于研发的:所有行业

(2)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六大行业四个领域中的小微企业。

(五)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有行业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不论是否用于研发。

注:

1、一次性扣除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六大行业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四个领域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4、新购进指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四个领域是2015年1月1日后购进。

5、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例解双倍余额递减法

某企业2009年6月1日自行建造的一生产车间投入使用,该生产车间建造成本为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情况下,2010年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额为( )。

2010年应提折旧额=1200×2/20×6/12+(1 200-120)×2/20×6/12=60+54=114(万元)。 解析: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

2009年7月-2010年6月计提折旧1200×2/20=120万,2010年7月-2011年6月计提折旧=(1200-120)×2/20

四、例解年数总和法

甲公司2011年9月30日购入一条生产线,进行一项新产品的生产,预计该生产线使用寿命为5年,生产线入账成本为500万元,甲公司对其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2013年末,甲公司该项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 )。

2011年应计提折旧金额=160/12×3=40(万元),2012年应计提折旧金额=160/12×9+128/12×3=152(万元),2013年应计提折旧金额=128/12×9+96/12×3=120(万元),2013年期末生产线账面价值=500-40-152-120=188(万元)。

解析: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

由于该生产线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并且会计年度与折旧年度不一致,因此需要分段计提。

第一个折旧年度(2011年10月到2012年9月)的折旧金额=(500-20)×5/15=160(万元),第二个折旧年度(2012年10月到2013年9月)折旧的金额=(500-20)×4/15=128(万元),第三个折旧年度(2013年10月到2014年9月)的折旧金额=(500-20)×3/15=96(万元)。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某专用设备制造公司,2014年11月以100万元购进研发专用设备一台,用于开发新技术(企业执行财税〔2014〕75号文的相关),本月计提折旧2万元(假定折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研发项目支出尚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写出会计分录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研发费用调减额。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

贷:累计折旧 2 借:管理费用 2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 研发费用调减额=100+2×50%-2=99万元 六、管理

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年度备案,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其他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一)概述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二)备案

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年度备案,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 5、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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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后,申报表具体怎么填写呢?

甲公司2018年8月购入单位价值400万元的设备一台,并在8月投入使用。甲公司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为0元。按照财税【2018】54号的规定,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全额在税前作为折旧扣除,那么3季度申报表中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写如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年累计折旧(扣除)金额 资产原 值 项 目 账载折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纳税调享受加速折旧优旧金额 的折旧金额 旧金额 减金额 惠金额 1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2+3)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2 3 4 5 6(4-3) 二、固定资产一 400.0次性扣除 0 合计(1+4) 3.3 400. 396.6 396.63.33 3 00 7 7 3.33 400.00 3 96.67 396.67 400.00 3.33 甲公司在2019年1月申报2018年4季度申报表时,怎么填写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其实是非常简单的,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A201020表根本不用专门填写,只是保留3季度申报时的数据即可。不要着急,下边就为您说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6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写说明(以下简称为“填写说明”)明确: “自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意思是当期申报时第4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大于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时,才需要填写本表。

所以在3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税收折旧是400万元,而一般折旧是40万元(按最低折旧年限10计算),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所以3季度要填写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96.67万元;

填写说明明确:“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的固定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按年折旧)期间最后一个折旧期的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在4季度申报时,4季度该设备的税收折旧是0元,一般折旧仍是40万元。但因为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4季度发生的金额不再在表中填报,而是要保留3季度申报期的金额申报该表。

另外,填写说明还明确“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不填报本表。”所以,从2019年开始,季度预缴时,因为2018年8月购入的该设备纳税调整事项不再填写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只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统一调整会计上多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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