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下列作业属特种作业:电工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包括起重工、信号工)、爆破作业(包括炸药管理、运输)、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第二条 分公司、项目部在安排施工计划时,要将使用特殊工种计划报施工管理部。
第三条 分公司、项目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使用特殊工种,入场时,要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交底。
第四条 特殊作业人员的证件必须合格有效,有规定的还要穿戴规定的防护工作服和安全帽。
第五条 外地特殊作业证件必须办理入籍手续,方可使用。 第六条 分公司、项目部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要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并按系统管理上报特殊作业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