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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问题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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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问题:文献综述

作者:闫泽滢

来源:《北方经济》2010年第05期

环境税改革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这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因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而环境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正因为这样,近年来,中国环境税制的改革问题已引起了决策层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理论界在对环境税费体系理论基础的重新构建、作用机制的科学认识及对环境税制度设计的研究中得出了大量有益的结论。

一、课征环境税的理论基础问题

(一)稀缺性理论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对其课税是必要的。保罗·萨缪尔森(1954)指出,自然环境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形式的生产要素,就像劳动与资本一样,它们是为人类服务的。戴维·N·韦尔(1992)指出,一个具有向前意识的,会把大部分由自然环境带来的意外收入投入到那些有利于未来生产的方面,从而长期保持富裕。

(二)外部性理论

课税是环境外部性内化的重要手段之一。马歇尔的福利经济学为环境税的存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庇古(1920)最早提出了可将税收用于调节污染行为来消除环境污染中的外部性的思想。阿兰·兰德尔(19)利用效用函数建立了帕累托外部效应模型,进行了与自然资源和环境问题相关的经济分析,同时还比较了规章制度、征税和收费在有效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的效力。

(三)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理论也是课征环境税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汤姆·泰坦伯格(2003)认为,某些环境资源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因此是典型的公共物品,例如清新的空气、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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袤的公共草场等。环境的公共物品特征导致市场配置无效,而征税或收费可以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

(四)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进一步拓展了环境课税理论基础。塞尼卡与陶西格(1986)提出为保护环境质量和功能,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旨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制度设计和干预,并提出了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1972年诺德豪斯与托宾两位学者提出了绿色GNP的思想。这些分析思路促使人们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开始考虑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对环境这种公品进行保护。

二、环境税的税收效应问题

(一)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观点最初出现在图洛克(1967)对水资源研究的命题中,他第一次建议减免以前已存在的以收入为动机的税收,通过环境税收来弥补,改善环境并且降低税收所产生的福利成本。后来真正对环境税“双重红利”深入论证的是Sandmo于1975年发表的一篇把最优税收分析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的开创性论文,随后关于所谓“双重红利”假说的文献逐渐增多。这些研究认为,环境税可以通过降低污染活动而提高社会福利,而且可以降低税收系统对收入、销售或者其他扭曲税种的依赖,从而改善税收系统。

(二)环境税的收入分配效应

胡娟(2009)认为由于征税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税收转嫁,从广义的角度看,环境税的课征对象为各种含有污染物的产品,本身带有流转税性质,多数产品供给弹性比较大、需求弹性比较小,课税范围宽,市场结构具有一定程度垄断性。因此,环境税容易向前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商品生产者和要素供给者承担的税负相对较少。

(三)环境税的代内与代际分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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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秋(1995)、李清芬(1998)认为,由于环境资源禀赋的差异,给同一时代的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时代之间的人们享有公平的环境权,以及追求生存权和发展权造成了重大影响,由此导致的苦乐不均损害了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影响了人类在环境资源分配上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因此,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通过征收环境税,以调节环境资源及其价值在代内和代际的分配。

三、环境税的功能定位问题

(一)环境税的收入功能

从环境税收入在各国总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来看,2001年,OECD的20个成员国的环境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达到了约7%,而且这个比例还在逐年上升。付慧姝(2009)认为这一现象反映出环境税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该收入可用于改善环境,当然,在国家开支不变的情形下,这些收入也可能减少对劳动、资本和储蓄的征税。任雪婷(2009)指出环境税可以为我国环境治理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环境税的调解功能

20世纪的80年代以来,我国就已经有一些经济学家从生态经济综合平衡和国民经济调节的角度,提出了环境税的调节机理。王京星(2005)认为环境税收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通过国家公权的介入,对环境资源这一公品进行“国家定价”,将环境的成本纳入市场交换价格。周生军(2006)指出在进行环境税收设计时,税收调整要体现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等相关问题,然后才能找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环境税收对策。

四、环境税的实施方案问题

(一)一种环境税实施方案

贾康(2008)提出,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开征一个称为“环境税”的税种,在该税种下面设定若干税目和子税目,并为纳入更多的针对性税目预留空间。许文(2007)认为我国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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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资源环境税的现实选择应该是间接征收的污染排放税。可以采用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来征收。直接的方式即通过对污染排放量的测量,按照排放量征收;间接的方式是通过对造成污染排放的来源物,主要是能源进行征收。

(二)两种环境税实施方案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1999)有关建立环境税的研究报告,提出了环境税的两个实施方案。建立广义的环境税是中国建立真正的环境税的一个方案。该方案的依据是环境保护是全体公民的义务,而且环境保护的收益者也是全体公民,根据“收益者付费”原则,对公民征收广义的环境税是可行的。另一个方案是对污染产品进行征税。目前中国对污染排放征收排污收费,但是对污染产品却没有相应的收费。由于污染产品的使用对环境具有污染作用,有必要对其进行控制,这也有利于资源的利用。

(三)三种环境税实施方案

王金南等(2005)提出了三种环境税方案及相应的实施建议,即型环境税方案(包括一般环境税、直接污染税和污染产品税)、融入型环境税方案(不设立环境税税种,但通过对消费税、资源税、水资源环境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使用税等部分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加上环境收费制度的配合,起到环境税的作用)和环境税费方案(通过环境税和环境收费的共同作用来影响污染者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孙钢(2007)也提出了征收环境税的三种具体方案:一是一般环境税,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二是污染排放税,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三是污染产品税,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收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主要有能源燃料、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等,对应可以征收各种污染产品税。

五、环境税的收入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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