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0]1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文件的决定(桂
政发[2017]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 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0〕1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鼓励和吸引区内外经济组织对高等级公路建设进行投资,缓解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严重不足问题,加快大西南出海通道的建设速度,推动我区经济发展,现将对我区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的有关特殊规定通知如下:
一、高等级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应当在用地前,依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 1 / 2
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土地。使用林地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
手续前,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高等级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水田每平方米2-3元、旱地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垦耕地的具体方案,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商沿线各地区行署,各市、县拟订,报自治区批准后督促检查落实。
三、高等级公路建设占用林地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再由林业主管部门返还50%-60%给工程建设单位,用于公路两侧绿化和森林植被的恢复。
四、高等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田、菜地的,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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