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车 协 议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租用乙方20吨吊车一辆,现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1、租用时间:租期暂定为两个月,具体时间从乙方车辆到达工地
的第二天起,按日历日计算, 从2004年7月20日到2004年9月20日。                     2、地点:巴林右旗大板。
3、租金及付款方式:吊车每月租金贰万肆仟元(¥24000.00
元),乙方车辆进场后预付壹万元租赁费,到8月5号付给乙方壹万肆仟元,到8月20号付给乙方壹万元,到9月5号付给乙方壹万肆仟元,其中乙方提供相应面额的合法税票。
4、乙方车辆自进工地之日起,甲方负责免费提供乙方吊车所需的柴油和乙方司机的食宿,车辆的维修费用和副燃油消耗及司机工资、退场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负责安排两名经验丰富的驾驶员供甲方使用,乙方在被租用期间,乙方驾驶员听从甲方指挥人员的调度和安排,保证车辆在工地上24小时全天随时使用, 如驾驶员不听从甲方指挥人员的调度,甲方可要求更换。
6、乙方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的平时保养和维修,并备有一定的易损配件,确保在特殊环境下车辆正常使用,万一发生故障,应及时抢修,以确保工程正常进行而不受影响,甲方每月给乙方两天的维修保养时间,超出部分按天数扣除乙方租金。
7、乙方在被租用期间,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出现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财产、机械损失和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9、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