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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鱼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公鱼行罚决[202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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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鱼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公鱼行罚

决[2022]343号

【主题分类】

【发文案号】柳公鱼行罚决[2022]34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1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10110 【处罚日期】2022.03.16

【处罚机关类型】/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柳州市鱼峰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郑**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33:13

广西柳州市鱼峰分局 1 / 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公鱼行罚决[2022]343号

违法行为人郑**,男,证件号码:**********,2006年06月18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里雍**********,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里雍**********。

现查明2022年3月14日14时许,郑**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一区325号一楼的楼底盗窃了一辆电动车里的一个锂电池,盗窃锂电池成功后,郑**联系左**来拉走锂电池,后被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郑**、左**的陈述与申辩及现场扣押的壹个锂电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郑**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追缴被盗电瓶一个,由于违法嫌疑人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原因,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 / 3

执行方式和期限: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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