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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醒世姻缘传》的成书年代
作者:杨东方
来源:《浦松龄研究》2008年第02期
摘要:夏薇女士通过对明清两代科考制度、服装颜色、职官名称演变等方面的《醒世姻缘传》“成书的上限应该是雍正四年而下限则是乾隆五十六年”的新见,被学术界誉为“现存诸说中最引人注目的、说服力最强的说法”。实际上,小说对科考制度、服装颜色等的描写都符合明代的历史事实,但根据这些内证并不能得出上述结论。 关键词:醒世姻缘传;成书年代;科举;职官 中图分类号:I207.41 文献标识码:A
关于《醒世姻缘传》的成书年代,学术界大体上有崇祯说、顺治说、康熙说、乾隆说等几种说法。而夏薇女士提出新见,以“廪生保结”、“服装颜色”、“提督山东学政”三条内证得出其“成书的上限应该是雍正四年而下限则是乾隆五十六年”的结论 [1],令人耳目一新,也得到了学术界的极大认同。但实际上,夏女士的说法存在资料不全径下结论以及对材料误读等问题,材料和观点都值得商榷,现阐述如下,以求教于夏女士与各位方家。
一、关于“廪生保结”
《醒世姻缘传》对“廪生保结”的描写出现在第三十七回:
薛如卞入籍不久,童生中要攻他冒籍,势甚汹汹。程乐宇的妻兄连举人,叫是连才,常到程乐宇书房,看得薛如卞清秀聪明,甚有爱敬之意,家中有一个小他两岁的女儿,久要许他为妇,也只恐他家去,所以不曾开口,只背后与程乐宇说了几遭。这连春元的儿子连城璧,是县学廪生,程乐宇将这几个徒弟托他出保;……(程乐宇说):“外边攻冒籍的甚紧,连赵完又不肯出保的意思,我再三央他,你可将这结状送到他家。”薛如卞拿了结状走到连家,门上人通报了……薛如卞有了这等茁实的保结,那些千百年取不中的老童,也便不敢攻讦。 可见,所谓“廪生保结”是为了防止科举弊端所采取的防范制度。《醒世姻缘传》详细描述了这个制度,这就为确定其成书时间提供了线索,即《醒世姻缘传》成书只能在“廪生保结”制度施行之后。夏女士就是按照这个思路加以推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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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她根据《弇山堂别集》、《万历野获编》、《春明梦余录》等书没有“廪生保结”制度的记载得出了明代没有“保结制度”的结论。
其次,她根据《清稗类钞》、《清会典》、《钦定礼部则例》等书的记载得出清代有“保结制度”的结论,并进而得出了“《醒》中明确说出廪生保结制度,这应该可以证明它的最早成书年代不会是在明代,而一定是在清代了”(所引夏文均出自《〈醒世姻缘传〉成书年代新考》一文,下同)的主要结论。
应该说,这个推导过程没有问题,但问题出现在论据上,明代到底有没有廪生保结制度? 夏女士所根据的《弇山堂别集》等书的确没有“廪生保结”制度的记载,但明代的其他典籍则有“廪生保结”制度的明确记载,试举两例:
《(万历)保定府志》卷17《学政志·隆庆五年督学察院申饬学政事略》载:
各提调官但遇本院牌到,即将报考童生从公勘实,如果身家无过及无冒籍顶名等项违碍,即便严加考试,阖府所属州县各要关会,同日考校,以防重冒之奸。州县掌印官若非科目出身者,申府委官考取,送府复试,酌量地方人才多寡,取定名数,备造年貌、三代、籍贯、经书、文册送院试夺。仍令附近童生或十人或五人连名互结及用廪膳生员一名认保。如有一人犯该冒籍、匿丧、、怀挟及曾犯刑罪等项,同结及廪生一体究黜。若同考童生有能指实具首者即准充附生员。因保认而需索者,查出以赃究。[2] (P406) 《蠙衣生蜀草》卷9“杂著”《学约》载:
文到府州县,照前道考法严禁曲防。合府州县约日同考,府考诸童类集一日,防重冒也。卷必连三,毋令誊过,防代替也。抗连坐之法,同考五人互结,廪生一人保结;事犯,五人并坐,保者究黜。防无名之弊,仍照生员例选格眼册一本并填保结廪生姓名,以备查对,酌宽取之。[3] (P702-703)
可见,明代不但有“廪生保结”制度,而且很严密。它规定了保结的资格(廪生)、惩罚措施(事犯究黜)、要求(不能因保认而需索,否则以赃究)以及保结的内容(冒籍、匿丧、、怀挟及曾犯刑罪等)等等,并不如夏女士所言的“明统治者对生员冒籍几乎是束手无策的……制定考试制度者的眼光很短浅,总是等事情发生后将责任全部归结给考官和生员(按,夏文所指的“生员”为那些通过冒籍进学的读书人)”。
实际上,“廪生保结”制度在明代小说中也有部分反映。《鼓掌绝尘·月集》(今存崇祯大字刻本)中童生陈珍要考秀才,父与子有一段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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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道:“孩儿,十五日已是岁考日期,你爹爹昨日先替你买了卷子,不知还是寻那一个保结?”陈珍听说个岁考,一霎时面皮通红,心中暗道:“这回却做出来!”便随口回答道:“孩儿还去馆中,与先生商议,若寻得一个相熟的,还省些使用盘费。” [4] (P269)
这里虽没指明保结人的资格,但“与先生商议”的话语暗示出能保结的可能是个读书人,不然用不着“与先生商议”。《型世言》(约刻于崇祯五年左右)第二十七回《贪花郎累及慈亲,利财奴祸贻至戚》则明确指出了是廪生保结:
(钱公布)及至帮补了,他却本府(引者按,即浙江绍兴府)专保冒籍,做活切头,他自与杭、嘉、湖富家子弟包倒。进学三百两,他自去寻有才有胆不怕事秀才,用这富家子弟名字进试,一百八十两归做文字的,一百二十两归他。覆试也还是这个人,到进学却是富家子弟出来,是一个字不做,已是一个秀才了。回时大张旗鼓,向亲邻道冒籍进学。又捱一两年,待宗师新旧交接时,一张呈子,改回原籍,怕不是个秀才?[5] (P368) (文中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所谓“帮补”就是国家供给膳食帮助其读书,即成了廪生。上述描写还表明,冒籍不但造成了对文化不发达地区的不平等,而且还容易孳生出其他的作弊手段。
总之,明代有严格的“廪生保结”制度且在明代小说中得到了充分反映。所以,以“廪生保结”为内证断定《醒世姻缘传》成书于清代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另外,夏女士依据《清代科举考试述录》“院试于认保外,再加派报廪生,系乾隆五十七年壬子湖南学政张姚成奏准”的记载和《醒世姻缘传》“对派报一事却只字未提”的现象,得出“这只能证明在当时的科考中还没有实行这个,也就是说作者作书的年代应该不在乾隆五十七年之后”的结论,也值得商榷。小说不是科举制度研究报告,没有必要对科举的过程和全部细节都记录在案。为了情节的发展和塑造人物的需要可能涉及一些科举制度,如《醒世姻缘传》提到“冒籍”和“廪生保结”制度,这是为了连举人的出场以及薛如卞婚姻的需要。但这类描写绝非全部,如果情节发展和塑造人物不需要就不用描写,如童生县、府、院三级考试都要自己买卷子,《醒世姻缘传》就没提到。总之,我们可以根据小说描写了某种制度确定其产生于这种制度之后,却不能因为小说没有描写某种制度而断定其产生这种制度之前。
二、关于“服装颜色”
夏女士认为,《明会典》有平民禁用大红色、雅青色和明黄色等浓艳色彩的记载以及《大明律·礼律2》疑制199条有“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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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硃、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纹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的规定,而《醒世姻缘传》“多次提到明代禁用的颜色”,所以其成书年代不可能是在明代。
首先应该承认,明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确对官吏平民所穿用的服饰器物进行了严格的。但问题是,法律的制定是一回事,民众的遵从与否又是一回事。成化、弘治以前,人民还被迫依制而行。成化、弘治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王学左派等新思想的传播,整个社会不愿再受礼制的约束,开始恣意享乐。先是“豪门贵室,导奢导淫”(范濂:《云间据目抄》卷二《记风俗》),接着整个社会“人皆志于尊崇富侈,不复知有明禁,群相蹈之”(张瀚:《松窗梦语》卷七《风俗纪》)。在此情况下,对色彩、器物的僭用也就可想而知。学术界对此研究颇多,如杨健吾《明代中国民间的色彩民俗》、滕新才《且寄道心与明月——明代人物风俗考论》等等 [6],论述甚详,可以参考,这里不再赘述。
实际上,对服饰颜色的僭用在很多明代小说中都有反映,姑以《金瓶梅》(齐鲁书社1987年版)为例。 先举两个僭用红色的:
第九回:西门庆旋用十六两银子,买了一张黑漆欢门描金床,大红罗圈金帐幔,宝象花拣妆,桌椅锦杌,摆设齐整。
第十五回:吴月娘穿着大红妆花通袖袄儿……潘金莲是大红遍地金比甲,头上珠翠堆盈,凤钗半卸。俱搭伏定楼窗观看。 再举两个僭用黄色的:
第四十一回:西门庆……一面叫了赵裁来,都裁剪停当。又要一匹黄纱做裙腰,贴里一色都是杭州绢儿。春梅方才喜欢了……
第五十一回:敬济道:“门外手帕巷,有名王家,专一发卖各色改样销金点翠手帕汗巾儿,随你要多少也有。你老人家要甚么颜色,销甚花样,早说与我,明日都替你一齐带的来了。”李瓶儿道:“我要一方老黄销金点翠穿花凤的。” 而且,不止色彩被僭用,连飞鱼、斗牛都被僭用:
第七十三回:伯爵灯下看见西门庆白绫袄子上,罩着青缎五彩飞鱼蟒衣,张牙舞爪,头角峥嵘,扬须鼓鬣,金碧掩映,蟠在身上,唬了一跳……西门庆道:“此是东京何太监送我的。我在他家吃酒,因害冷,他拿出这件衣服与我披。这是飞鱼,因朝廷另赐了他蟒龙玉带,他不穿这件,就送我了。此是一个大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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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回:西门庆礼帖上是一匹大红绒彩蟒、一匹玄色妆花斗牛补子员领、两匹京段,另外梯己送翟管家一匹黑绿云绒、三十两银子。
这里的僭用也涉及到各种场合、各种身份,难道我们能说《金瓶梅》不是产生于明代吗?而且,对《醒世姻缘传》僭用色彩的人物加以统计,就会发现:除部分正面人物在特殊场合(如婚礼等)穿大红等违禁服饰外,穿违禁服饰的大都是一些反面人物,如珍哥等等,就夏女士的引例也能看出这点。这表明:作者对作品中人物服饰的描写可能不是随意的,在服饰描写中恐怕寄寓着褒贬。我们以夏女士所举的一个例子说明,第七回写到:“珍哥下了轿,穿着大红通袖衫儿,白绫顾绣连裙,满头珠翠,走到中庭。老晁夫妇居中坐定。晁大舍先行过了礼。珍哥过去四双八拜,磕了头,递了鞋枕。”这里的珍哥穿着违禁的大红颜色的衣服,从而使自己不守礼教、浮华风流的特点得以展现出来。难怪这样的打扮让公婆很不满意:“老晁夫妇见了这们一个肘头霍撒脑、浑身都动弹的个小媳妇,喜的蹙着眉、沈着脸、长吁短叹,怪喜欢的。珍哥拜完,老晁夫妇伙着与了二两拜钱,同珍哥送回东院里去了。珍哥觉得公婆不甚喜欢,也甚是没趣。”
总之,在明代中后期,人们僭用违禁色彩的服饰是历史事实,这种现象也在很多明代小说中得到了反映。这样,根据《醒世姻缘传》中的人物穿违禁色彩的服饰而断定其成书年代不可能为明代的结论,也是不能成立的。
三、关于“提督山东学政”
《醒世姻缘传》在第四十六回提到“提督山东学政”:
学道将次按临东昌。原来那学道宗师姓徐,名文山,江西吉水县人,甲戌进士,原任武城县知县,十六年前,打那晁思才与晁无晏、替晁梁起名字的,都是他。由武城知县行取工科给事中,因谏言削职为民,又丁了两遍艰,奉恩诏起了原官,升了参政兼副使,提督山东学政。 夏女士依据《明史·职官志》、《历代职官表》、《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等材料,认为“明代的督学官名均称之以‘学道’”,而“名实相符的‘学政’应出现在清代”,这是没有问题的;接着引用《清代科举考试述录》“雍正四年废学道,各省督学一体成为提督学院,官名则曰钦命提督某省学政,加提督衔者,以学政兼考武生之故”的话,这也没有问题;但又说“《醒》中徐宗师的官衔是‘提督山东学政’,与雍正四年所立官职名称‘提督某省学政’相同”,所以“《醒世姻缘传》成书的上限应该是雍正四年”,则有问题。问题在于《醒世姻缘传》中的“提督山东学政”是不是官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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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官职名,为什么前面不直接说“学政将次按临东昌”而说“学道将次按临东昌”呢?“学道按临”等是明人的常用说法,随手举小说中的几个例子:
《警世通言》(天启四年刊行)第十八卷《老门生三世报恩》言:“就是年之秋,学道按临,鲜于公力荐神童,进学补廪。” [7] (P267)
《型世言》第十五回《灵台山老仆守义,合溪县败子回头》言:“似此半年,喜得学道按临。去央樊举人开公折。” [6]
《欢喜冤家》(有崇祯十三年序刊本)第二回《吴千里两世谐佳丽》言:“三元闻知学道发碑,考试生童。兄弟二人即往县中纳卷。考过取了,又赴府考,又取了。宗师考了,取他覆试。文字做完,亲自纳卷,恳求面试。提学看罢道:‘我有两卷,可为案首,不分高下,以招覆试。今二卷各有所长,竟不能定夺。也罢,庭前有乌绒花一树。我出一对,对得好的居案道。’……提学即将三元取了案首,登时补禀。” [8] (P38)
而“学政按临”等则为雍正四年后人们的常用说法,如梁启超《论湖南应办之事》一文言:“然设此课之意,全在广风气,其所重者在外府、州、县。故必由学政按临所至,择其高才年在三十以下者,每县自三人至五人,咨送来学,其风始广。” [9] (P43)
可见,两种说法虽都成立,但在时间上稍有区别。如果《醒世姻缘传》成书于雍正四年之后,则更有可能用“学政将次按临东昌”的说法。况且,为了这段文字的内容统一和前后一致,也不应该出现前面两次用“学道”而后面一次用“学政”的怪异现象。夏女士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给出的解释为“这个官职的名称在作者居住的地区,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前后曾发生过变化,这种变化在文官或儒界影响很大,有必要、也必须真实而鲜明地反映出来”。这完全是推测,没有事实根据。而且,正如我上文所言,小说不是科举制度研究报告,没有必要对科举的过程和全部细节都记录在案。而这短短的百十字,根本读不出什么微言大义,所以也不可能特意表达。
因此,笔者认为《醒世姻缘传》中的“提督山东学政”并非官职名称,而应看作动宾词组,意为“提调督察山东学政”。此用法在明代颇为习见,如黄仲昭在《资治通鉴纲目合注·后序》云:“仲昭承乏提督江西学政,以为学者定读书之法,其于诸史,则欲其熟观《纲目》,以端其本。” [10] (P117)郎瑛《七修续稿》卷首陈善序署名即为“赐进士出身亚中大夫云南右参政前奉敕提督两省学政钱塘陈善撰” [11] (P752)等等。而所谓的“前奉敕提督两省学政”就是以前曾经奉圣旨提调督察两个省的学政。
但问题接着而来,徐宗师的官职为“参政兼副使”,能否可以“提督学政”呢?答案是肯定的。《明英宗实录》(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卷十七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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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设提调学校。先是少保兼户部尚书黄福言:近年以来,各处儒学生员不肯熟读四书、经史,讲义理;惟记诵旧文,待开科入试以图幸中。今后宜令布政司、按察司官半年一次遍历考试,庶得真才。下行在礼部会官议,每处宜添设按察司官一员,南北直隶御史各一员,专一提调学校。至是,行在吏部会官举保两浙盐运司同知胡轸为副使;广西郁林州知州刘虬,监察御史薛瑄、高超,工部郎中高志,吏部主事欧阳哲,修撰王珏,编修彭琉,检讨陈璲、康振,国子监学正庄观俱为佥事;湖广布政司检校程富,福建建宁府学教授彭勖为监察御史,分行提调,轸浙江,虬湖广,瑄山东,超福建,志山西,哲河南,珏江西,琉广东,璲广西,振四川,观陕西,富北直隶,勖南直隶。
这里明确记载了在第一任督学官中,就有一位“副使”(即按察司副使)陈轸。这里再举一例。明人葛寅亮在《会稽云门湛然澄禅师语录序》后署名为:“赐进士出身通议大夫资治尹南京太常寺卿前通政使司左通政署司事侍经筵讲尚宝司卿奉命典试山西正主考持节册封衡籓正使奉勅提督福建学政布政司参议兼佥事奉勅提督湖广学政按察司副使南京礼部祠祭司郎中钱塘葛寅亮顿首拜撰”(《大日本续藏经》第一辑第二编第三十一套第一册)。“奉勅提督湖广学政按察司副使”也表明“副使”可以提督学政。
实际上,“提督学政”的这种用法在明末小说中也有反映。《鸳鸯针》(按:《鸳鸯针》第三卷中虽云“崇祯年间事”、“弘光登基南京”,但又云“一架堆的是历代名公古文诗集,我朝王兖洲、陈眉公,凡有名色文集都有”、“我朝沈石田、唐六如、董玄宰、文征明的手卷”。可见小说成书于弘光年间,且奉弘光为正统,根本不承认清廷统治,当然也不会反映清廷的制度。)第二卷中袁公的出揭就写到:
提督学政,何等尊严,出纳人才,极宜清慎。任某闟茸庸才,冬烘贻诮,杀门生于衽席,诡言绛帐研朱。任凶恶为腹心,忍致青衿殒碧。责其大义,大玷官箴,问以刑箴。曾何操守。某府童生,得银若干进学,某人过付。某学生员,得银若干,补廪若个先进。总以朝廷之冠裳,滥充金穴之腥臭。[12] (P99-100)
总之,夏女士把“提督山东学政”理解成官职不太合乎逻辑,而理解成动宾词组则合乎逻辑。相应地,夏女士依据“提督山东学政”把《醒世姻缘传》成书年代的上限断为雍正四年的结论也就不可能成立。
除了以上这三个内证外,在其博士论文和专著中,夏女士还以“《红楼梦》、《姑妄言》和《醒世姻缘传》的关联”为线索确定《醒世姻缘传》的成书年代。同为世情小说,在内容和艺术上出现一些相似点是非常正常的,而且对内容和艺术的把握容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这样,以此线索也就不可能得出定论,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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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夏女士在依据“廪生保结”、“服装颜色”、“提督山东学政”三个内证断定《醒世姻缘传》的成书年代时,要么资料不全轻易下结论,要么误读材料,从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需要补充的是,虽然《醒世姻缘传》对“廪生保结”、“服装颜色”、“提督山东学政”的描写符合明代实际,但这并不意味着为明代小说。鉴于材料的缺乏,现在断定《醒世姻缘传》的具体成书年代还为时过早,我们只能笼统地说其为明末清初作品,这是最妥当,也是最应该的态度。
参考文献:
[1]夏薇的观点首见于《〈醒世姻缘传〉成书年代新考》一文,刊于《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研究》2004年第7期全文转载;后此文成为其博士论文《〈醒世姻缘传〉研究》(中国古代文学,山东大学,2005年)的一章,只是“廪生保结”、“服装颜色”、“提督山东学政”等几个小标题调换了顺序。 [2](明)冯惟敏,王国桢,王政熙.(万历)保定府志[Z].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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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