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质且具有优势,乙方需要委托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因此,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国际货物的运输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委托方:是指实际业务中委托受托方安排国际货物代理业务的一方,在本合同下,系乙方。 受托方:是指接受委托方委托,安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方,在本合同下,系甲方。
二、委托范围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向承运人订舱,报关、报检、安排内陆运输货物等内容,具体业务以双方实际业务中的委托确定。
三、权利与义务
1. 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中,双方必须遵守我国以及过境(地区)、到达国(地区)的法令及有关规定。
2. 委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并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受托方提交《货物运输委托书》或类似文件(以下统称“委托书”)。
委托方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或将该要求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书同时提交给受托方。委托方送交的委托书应盖章(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或订舱专用章),没有盖章的,受托方有权拒收。
委托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始发港、卸货港、最终目的地、航班要求、运费的支付方式及特殊要求等。
3. 委托方应保证在委托出运的普通货物中不夹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除非经受托方同意,否则,受托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危险品(包括不明化学物质的化学品)或出运国、中转国、运抵国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物品。
4. 除非经受托方特别同意,否则受托方不接受货币等贵重物品、尸体、骨灰和活动物等特殊物品的运输。
5. 委托方出运货物的包装必须适合相关的海、空运输,适合货物的属性。因包装自身问题导致货物出现损失的,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6.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海关报关或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因委托方提供的文件、单证、信息的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方自行承担,造成受托方损失的,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7.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拒提货物或者受托方无法与收货人取得联系的,受托方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及时就如何处理货物做出指示。因收货人拒绝提货或收货人不明所产生的滞期费、堆存费、仓储费、码头费等一切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如委托方需要处理货物的(如拍卖、对货物的特殊处理等),委托方应另行承担处理货物的费用。
8. 受托方应及时承办订舱、收货、发货、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仓储等委托方委托的业务,并及时通知委托方有关航班信息。
9.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办理内陆运输或门到门运输的,受托方应按约定准时到达委托方指定的地点
装卸货物。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准时到达的,应及时通知委托方。
10. 受托方最迟应该航班起运前将运单等运输单证确认件交委托方确认,委托方最迟应在航班起运前予以确认。因委托方不能及时确认导致后续发生的改单费由委托方承担。
11. 受托方应在航班起运后将委托方提供的报关资料、核销单等退给委托方。委托方有费用未付受托方的,受托方可以留置与所欠费用相当的核销单或报关单。
四、赔偿与责任
受托方是承运人的,应根据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的规定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享受承运人的责任。
五、结算方式
1. 受托方将在货物运出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已发生业务的账单以邮件或传真方式给委托方。 2. 委托方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对账目,并予以确认,如有疑问,可要求受托方提供相关托运证明。 3. 受托方在货物出运后,将对应的对账单以邮件或传真方式交给委托方,委托方核对无误后于7日内之前将对账单回传给受托方,受托方开具相应,并邮寄给委托方;委托方在接到次日起30日内运费结清,即委托方应在货物出运后(出运的时间以海、空运单记载为准)的30日内将运费付至受托方指定的账号。乙方为委托方,应将费用付到甲方以下账号: 甲方: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4. 如委托方不按时支付,则受托方对其货物享有留置权。 因委托方提供的信息不准确以至未能付
运和清关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受托方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并有权收取在保管期间所引起的所有费用,对于超过法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受托方有权依法处置并优先受偿。 5. 委托方同意从境外汇款至受托方账户产生的手续费由委托方承担,而受托方收款银行所产生的手续费由受托方承担。
六、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违约责任
1. 如果本协议一方违约,该方应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则由每一方分别承担各自违约所引起的责任。
2. 每一方应就其违反本协议所载的任何约定、保证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 应付运费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运费的,如产生诉讼,应承担可能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        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翻译费、交通费及律师费等一切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八、协议解除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 一方停止营业、或解体、或被清算、或自己申请破产、或他人申请要求其破产,或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受到财产接管人、清算委员会或其它受委派机构的扣押;  2. 一方的所有权、组织结构、控制与管理发生重大变化;  3. 不可抗力
4. 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在对方给以书面通知要求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5. 任何一方提前 30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合同。
九、争议解决与管辖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海商法、合同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如有争议,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则任何一方可向航空运输始发地人民或海运始发地的海事提起诉讼。
十、其他
1. 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补充本合同的内容,但必须签署书面补充或变更协议。变更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2. 本协议由中文写成,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3. 本合同附件(印章样式)是本合同有一部分。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 1:印章样式 乙方订舱章:
乙方费用确认章:
本公司在与贷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业务中将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规定加盖以上印章,本公司声明,以上印章真实有效。
声明人(公章):
附件 2
货运代理业务转委托授权函
致:
作为货运代理业务托运委托方,我司知悉并同意贵司将我司以下委托业务由贵 司做转委托处理,即我司授权贵司作为我司的货运代理人,将我司委托贵司的货 代业务,以贵司的名义再次委托给具有合法资质以及相关许可的第三方公司。以 上所述委托的货运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货物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拆拼箱,航 空装板拆板,包机,分拨,中转,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仓储,陆路 运输以及其他海空运货运代理事务。
本授权函的有效期限自我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授权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由中国深圳人民管辖。
                    委托单位:                                                 盖公章: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