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华佗小知识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 • 【公布日期】2002.07.31

• 【字 号】豫计收费[2002]973号 • 【施行日期】2002.07.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2]973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

为加强公路及公路路产管理,促使公路及公路路产损坏赔偿估价的科学化,根据《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和《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交通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估价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河

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施工、建设、违章行驶等原因受到损坏或破坏后的损失估价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或破坏后,高速公路损失金额在1.2万元以内,干线公路损失金额在6000元以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收费标准》和《河南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补)偿收费标准》进行处理,也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高速公路损失金额超过1.2万元,干线公路超过6000元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

第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公路损坏估价鉴定结论、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按《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和《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补偿损失或索取赔偿的依据。

第五条 承担公路损坏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估价人员,必须具有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要根据实际损坏情况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所作的公路损坏调查结果进行估价鉴定,一般在五日内出具估价鉴定结论书。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完成。

第七条 《估价鉴定结论书》须有估价人员、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 当事人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书面申请复议。

第九条 公路价格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越权估价,估价结论一律无效,并视情节轻

重,给予取消估价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价格认证机构估价鉴定收费由委托单位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