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责任书
1、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畜产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
2、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办理各类相关证照。饲料生产企业资质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相互间不得替代。生产企业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记录保存3年。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3、饲料生产过程中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做成预混料,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得超范围、超剂量添加使用药物性添加剂。
4、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停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发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他违禁物质。
5、生产和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厂时必须按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销售不合格和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6、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附具标签,并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饲料企业资质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代号。饲料添加剂的标签,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标签,应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所含兽药成分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应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7、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相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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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和购销台账。
8、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与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各留存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责任期三年。
监管单位: 负责人: 经营单位: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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