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1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2792元;62.44元/天。 二、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 三、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22.85元/天。 四、2011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5901元。
五、2011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15元,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农、林、牧、渔业 29351元;采矿业 58854元; 制造业 37403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9753元; 建筑业 35241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7068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0617元; 批发和零售业 36233元; 住宿和餐饮业 28250元; 金融业 68304元; 房地产业 3162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486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4302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1171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52793元; 教育 42795元; 卫生、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业 46026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5133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9793元。
二、山东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残城45584041025636723190882735042279201823361367529116845584疾镇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赔偿农1668401501561334721167881001048342066736500523336816684金 民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22792元×20年=455840元 城死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2792元; 75岁以上的22792元×5年=113960亡镇 元 赔偿农 8342元×20年=166840元 金 民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8342元; 75岁以上的8342×5年=41710元 被城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4561元×20年=291220元 抚75岁以上的14561元×5年=72805元 养镇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4561元; 人生农 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5901元×20年=118020元 活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5901元; 75岁以上的5901元×5年=29505元 费 民 住院伙食省内30元/天; 省外50元/天 补助 丧葬38114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9507元 费 精神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损害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元 抚慰金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 三、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201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2011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1年的382180元提高了54020元。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