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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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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宣贯、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科(2007)220号 鬈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建工 质量,确保培训效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以盈利 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目的擅自举办宣贯班、研讨办、培训班等乱办班、乱 为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和监管,加强质 收费等不良现象。 量验收监督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部联合 (五)激励措施。 有关部门发布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 (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为切实做 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办 好《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 标函[2007]302号)规定,参加《规范》培训的人员学 知如下。 时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 一、加强《规范》宣贯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年内将对全省施工单位、 (一)《规范》正式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岗的 程,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尚未开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轮训一遍,并重点抓好以下工 始施工或验收的,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或相应 作。 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一)组织工作。 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 用。对《规范》正式实施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分 理。省质安监总站负责省管项目的相关人员培训。各市 项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 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和衡阳市建工局负责监 按照《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 督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确定有关 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按 受训单位和人员名单,制定有关培训计划,安排已参加 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 了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标准宣贯师资培训班并考试合格的 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建科[2007]206号)文件要 技术人员授课宣贯。 求,自该文发文之日起实施。 各市州接到本通知后,应选派土建、设备、检测专 (二)《规范》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中 业技术人员(各专业不少于1人)参加省厅的师资培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训,选派人员应包括已由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参加的建设 例》(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 部师资培训班人员。各市州请于7月10日前将师资培训 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班人员名单汇总后报省质安监总站。省级师资培训工作 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具体由省质安监总站负责。 规定,明确责任,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 (二)培训内容。 督、验收等各环节实施《规范》的监督管理,确保《规 以《规范》作为主要培训内容,同时对省建设厅 范》的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省建设厅将于年内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 的通知》(湘建科[20071206号)等文件的有关内 作,重点检查施工阶段节能措施实施情况和《规范》执 容进行宣贯。 行情况,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范》的情况,将视 (三)时间安排。 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 省质安监总站将在7月1 5日前完成对全省师资的培 省质安监总站办公室:0731~22 1 4524 训工作。各市州应在2007年10月1日前完成对市本级有 联系人:万勇 关单位、人员的轮训,年内完成对下辖县(市)有关单 附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省级师 位、人员的轮训工作。 资培训班名单回执 (四)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设厅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和衡阳市建工 -00七年七月二曰 局应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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