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释(二)
27.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就是在国家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这些实行不同制度的地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是统一国家的不可分隔的一部分;这些地区的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性质仍然是国家的地方,不具有主权国家的性质和地位,不能行使国家主权。“一国两制”方针最早是为解决与的统一问题而提出的,其后被应用于和澳门收回和以后的治理问题上。
28.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立法会由选举产生,依法行使各种职权。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29.专门:专门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目前主要的专门有军事、海事、铁路运输等。
30.专门:专门是指在特定领域、行业设置的、专业性的。专门主要有军事、铁路运输等。
31.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担任法官必须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
32.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地方各级和军事等专门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3.检察官的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检察官的资格条件。
34.合议制: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制的形式是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组成因案件审级不同而有所不同。合议庭必须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审判员担任,合议庭成员权利平等。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和判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35.两审终审制: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若同级的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抗诉。上一级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36.侦查:侦查是指、机关(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和机关(机关)有侦查权。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自行立案侦查,
或者交给机关或机关进行侦查。交给机关、机关侦察的案件,实施侦察监督。机关、机关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而无须的批准。凡机关、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37.逮捕: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对于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目前在我国只有和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决定的以外,必须经批准。机关(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应当自接到机关(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机关(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