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招生的通知
各学院, 2008级各学生班:
根据《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广东海洋大学第二专业和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人才的需求,学校拟组织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教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读资格
2008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且第一至第三学期所修读本专业的课程(含任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5(即平均分为65分)以上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
二、毕业待遇
1、双学位:本科学生在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学习并获得相应的学分的同时,修读了另一学科门类所属的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获得相应的学分者可同时获得另外一个学科的学士学位。
2、第二专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修读了其他专业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3、辅修专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某专业方向的同时,修读了同专业不同专业方向规定的课程,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
三、招生专业及人数
招生学院 招生专业 会计学 经济管理学院 工商管理 国际经济与贸易 法学院 外国语学院 信息学院 农学院 法学 英语(经贸英语方向)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生物技术 学科门类 管理学 管理学 经济学 法学 文学 工学 理学 招生人数 50-80 50-80 50-80 70 120 105 70 四、报名方式、时间和审查方式
有意报读的学生根据本人意愿登录教务处主页→表格下载→教务科中下载《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申请修读双学位审批表》、《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申请表》、《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也可以到开课学院领取这些表格。报读学生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成绩单)于9月7~10日交学生所在学院,逾期不再受理。
学生所在学院结合学生第一至第三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对其修读资格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于9月16日前统一将申请表交教务科,由教务科汇总申请材料后转发到有关开课学院审批后交教务科。经学校核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转发修读学生。
五、修读学分
辅修专业应修30学分。第二专业应修50学分,包含必要学科基础课,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双学位应修60学分,在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基础上,增加10学分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教学环节,并应通过论文答辩。
六、收费标准及缴费办法
1、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8)186号文]及学校有关规定收取,收费标准如下:
辅修专业应缴学费(元) 2722 2606 23 2651 2974 2859 3018 第二专业应缴学费(元) 4537 4343 4406 4419 4957 4765 5029 专业名称 应完成学分 167.5 175 172.5 172 173.5 180.5 171 学费标准(元/年) 3800 3800 3800 3800 4300 4300 4300 辅修专业应修学分 30 30 30 30 30 30 30 第二专业应修学分 50 50 50 50 50 50 50 双学位应修学分 60 60 60 60 60 60 60 双学位应缴学费(元) 5445 5211 5287 5302 5948 5717 6035 会计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工商管理 法学 英语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生物技术 2、收费计算依据:
学费标准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所需学分该专业学年学学费标准学制
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3、缴费办法: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财务处一次性缴交学费,然后凭缴费单到开课学院注册并领取课表,同时到教材科书库交书费并领取教材,缴费时间见录取通知书。
七、学分说明
学生因各种原因终止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对已获得的课程学分可作为
本专业的专业任选课学分或公共选修课学分记载,但不能超过6学分。学生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具有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资格或具有双学位授予资格,所获得的学分可部分替代公共选修课、创业教育、创新教育及社会实践学分,但替代学分不超过12学分。
八、本通知及各专业才培养方案可登录教务处主页“教务公告”查询及下载。
咨询电话:2383336 洪老师
二○一○年九月六日